购物 手机
佰佰安全网 > 佰佰资讯 > 安全要闻 > 公共安全 > 公共场所 > 正文

四川一男子非法持大量他人银行卡获刑3年


  • 要闻
  • 2016-03-09 16:12:12
  • 来源:广州日报
  • 要闻
  • 分享
  • 要闻
  • 0
  • 要闻
  • 986
  • 要闻
  • 收录
导语:四川男子王某答应了帮朋友保管东西。就在他收到快递包裹的那天,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他抓获。随后在他身上、签收的包裹内及其住处,共缴获多张他人银行卡等物。近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川一男子非法持大量他人银行卡获刑3年

四川男子王某答应了帮朋友保管东西。就在他收到快递包裹的那天,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他抓获。随后在他身上、签收的包裹内及其住处,共缴获多张他人银行卡等物。近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陈某(另案处理)将他人委托购买却无法托运出境的大量银行卡快递给了朋友王某,让王某代其保管。2015年5月27日,王某在中山市坦洲镇某小区签收了陈某寄给他的包裹并在还没有打开的情况下,就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从王某身上以及收到的包裹内缴获银行卡33张、身份证25张、U盾和密码器54个、手机SIM卡26张及手机等物。后公安人员又在王某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的住所内缴获其收购的他人银行卡80张、存折12张及他人身份证16张、手机SIM卡25张等。

据了解,王某在侦查阶段虽供述公安人员在其住处缴获的银行卡都是他从上家购买并用于转卖获利的,但当问及上家的具体情况、银行卡的来源及转卖对象时,王某均无法给出具体答案,并声称没有见过上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声称只知道陈某有银行卡要寄给他,但对银行卡的来源、数量并不清楚。至于在王某住所缴获的银行卡等物,王某则解释:“有的是密码过期,有一部分是被挂失了,具体数量不清楚。”

经查,在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时,包裹尚未打开,一审法院对辩护人所提不应将从包裹内获得的银行卡认定为王某非法持有的意见予以采纳。2015年12月9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除此之外,缴获的他人银行卡等物予以没收。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全网新闻加点料:男子非法买卖借记卡 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批捕

“我买卖的是借记卡又不是信用卡,怎么就犯法了?”近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提审时,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认为自己买卖的是借记卡而非信用卡,因而不够罪。办案检察官对其错误认识感到惋惜。

今年24岁的冯某中专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好的工作。2015年1月,冯某某偶然发现自己的QQ群里有人收购银行卡,便萌生了以低价收购银行卡、高价卖银行卡来赚钱的念头。 “收武汉地区银行卡……”“一般的储蓄卡,一套200(工行、农行、建行、邮政储蓄行等银行卡)200元。”冯某某在QQ上做起了这门“生意”。短短几个月,他在QQ群里先后收购各银行借记卡40套,并卖出30多套,共获利7000多元。

这时的冯某某还自以为找到一份“稳定又赚钱”的工作,没想到警察却找上门来。2015年5月11日下午3时左右,公安民警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冯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身上收缴6张银行卡,经查明6张银行卡均系冯某某从刘某、余某某手中购买。

“我买卖的是借记卡又不是信用卡,怎么就犯法了呢?”2015年6月,案件移送新洲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提审时,冯某某不断辩解,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办案检察官为这名年轻的犯罪嫌疑人不懂法感到惋惜。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应当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而此处的“信用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既包括借记卡也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本案中,冯某某为谋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6张,并且买卖他人银行卡近40套,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百姓关心的,就是佰佰安全所关注的,与百姓日常生活相关的生活常识法律常识都可以在这里找寻。


  • 关键词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相关阅读


  • 评论
  • 评论
0人跟帖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弗兰克

您还可以输入200

关闭

今日关注

编辑热推

有种猝死专找年轻人!了解这些能救命
第454期  有种猝死专找年轻人!了...

热门排行

佰佰安全网送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