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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帮朋友追债 非法拘禁他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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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3-08 14:37:20
  • 来源: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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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怀化铁路公安处芷江西站派出所民警将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网上在逃人员李某抓获。审讯中,李某竟对自己犯罪行为不以为然,口口声声称自己是为朋友帮忙,“事情不能算在我头上”。事件具体详情,请您与佰佰安全网一同关注了解。

男子为帮朋友追债 非法拘禁他人被捕

近日,怀化铁路公安处芷江西站派出所民警将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网上在逃人员李某抓获。审讯中,李某竟对自己犯罪行为不以为然,口口声声称自己是为朋友帮忙,“事情不能算在我头上”。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绰号“大傻”,28岁,湖南怀化人,平时爱结交朋友,喜欢讲哥们义气。李某的好朋友沈某被一陈姓男子借去2万元至今未还,为了催促其尽快还钱,沈某想对陈某“教训教训”,苦于自己一个人势单力薄,便邀请李某给自己造势撑场面,李某听后满口答应。2016年2月13日上午,沈某伙同李某把陈某约到宾馆内威逼还钱,期间沈某还对陈某进行了殴打,一直到次日下午才放走陈某。陈某随即报警,沈某、李某被网上通缉。

3月7日,李某在芷江西站被民警抓获后一再声称自己没有动手打人,不算犯法。经教育才知道自己涉嫌非法拘禁,后悔不矣,并说为朋友帮忙触碰了法律底线,真是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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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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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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