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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声演员曹云金因被指耍大牌起诉电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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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05 12:12:48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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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曹云金被曝“耍大牌”一案朝阳法院已受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全对此表示:“他不应算耍大牌,因为我认为他并不算大牌。”事件具体详情,请您与佰佰安全网一同关注了解。

相声演员曹云金因被指耍大牌起诉电影公司

原定参演电影《爱神箭》,戏还没开拍,便被曝出“耍大牌”“被开除”。相声演员曹云金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将该部电影的出品公司以及称自己“耍大牌”的导演助理付晓燕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记者昨日(2月4日)获悉,朝阳法院已受理该案。

2015年10月14日下午,一昵称为“你又何必你又何苦”的网友向全民星探App爆料,称曹云金参演《爱神箭》,在开拍第一天便“耍大牌”,要求住五星套房、以GMC房车为座驾,并要挟不出工,让整个剧组苦等了几个小时,结果该电影还没开拍,曹云金在片场便被开除。

此后,《爱神箭》的导演助理付晓燕在接受求证时,确定称曹云金“耍大牌”。

认为名誉权被侵犯,曹云金将该部电影的出品方北京一轮辉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轮公司)及付晓燕诉至朝阳法院,并将全民星探App开发运营方北京圈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圈圈公司)列为第三人。

曹云金诉称,2015年9月12日,一轮公司与上海曹云金影视文化工作室签署了《演员聘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聘请曹云金参演电影《爱神箭》,分期支付工作报酬。曹云金称,由于一轮公司延迟支付其工作报酬,自己才暂停拍片。但是,2015年10月14日下午,两被告通过圈圈公司对外散布“曹云金不配合剧组工作、有耍大牌等行为、被剧组当场开除”等不实消息,该消息当天即被国内多家网络媒体转发。

曹云金称,在此期间,其就对方延迟支付报酬及侵犯名誉权等问题与一轮公司沟通,但对方置之不理。

曹云金认为,一轮公司未按合同支付报酬,还编造虚假消息,且不实报道被广泛转载、阅读,不仅使广大读者及影迷对其产生重大误解,还致使其社会评价严重下降,贬损并诋毁了其职业操守,在业界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等。

昨日下午,一轮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全对此表示:“他不应算耍大牌,因为我认为他并不算大牌。”

马志全称,他是《爱神箭》的导演,付晓燕是其助理,该事发生后,有娱乐媒体问为何不让曹云金演了,是不是曹云金“耍大牌”,付晓燕说是。

至于为何延迟支付曹云金工资的问题,马志全解释称,按照合同,是分期支付工资,首期应支付曹云金50万元,但是因为曹云金提供给公司的是个人账户,公对私打款银行有限额,所以只能打40万元,有10万元无法支付,“当时我就跟他说,等第二天9点银行一上班,就把另外10万元打到他的公司账户。”马志全称,直到第二天电影开拍,曹云金没有露面,“整个剧组等了他两个小时,他一场戏都没给演。”

佰佰延伸阅读: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2.诽谤行为

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的表现形式有:(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4.评论严重不当?

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一个人的名誉直接关系着公民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个人的名誉是十分珍贵的,它不仅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也是自己从事民事活动的有利条件。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民必须明确名誉权利的权利内容:①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名誉既然是社会对于一个公民的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综合评价是公民长期以来生活作风、品德、才能和素养的客观反映,因此对于该具有客观性的评价,公民有保持这种评价的完整性、客观性的权利。②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诉讼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誉权权利内容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公民应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侮辱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在主观上侵权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识地要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如果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行为。②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行为。③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④侮辱行为须具有针对性,即侮辱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实行的。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目标的谩骂,无针对性,不构成侮辱行为。而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诽谤行为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条件:①诽谤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它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心态。②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它包括以捏造。夸大和歪曲事实的行为来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③诽谤行为具有公然性和针对性。

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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