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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消委会称汽车年票有强制消费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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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1-26 16:42:08
  • 来源: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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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6年1月25日广东省消委会正式向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建议函,要求积极回应消费者关切,切实解决年票制矛盾问题。

汽车年票,即机动车辆路桥隧道通行费年票,是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对当地部分收费路桥,收费站在按次征收通行费(次票)的基础上,发行的一种包年票,购买年票后,过往收费路桥时,不需再支付通行费(次票)。

广东消委会称汽车年票有强制消费嫌疑

广东消委会称汽车年票有强制消费嫌疑

近日,关于取消年票制的讨论,引起社会各界及舆论的热议。广东省消委会经讨论研究,发现汽车年票本质是消费者向道路建设及管理方购买道路使用权的民事消费行为,呼吁推动路桥隧道通行费征收回归市场化。昨日,广东省消委会正式向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建议函,要求积极回应消费者关切,切实解决年票制矛盾问题。

年票实为车主“买路钱”

自2001年开始,年票收费制度在广东各地已实行了15年,除了深圳、梅州、阳江和汕尾四市外,目前其他市(区)仍在收。各地政府以“偿还贷款”为名实施的年票制,在实行之初得到广大车主的理解。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社会各界对年票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收支情况等方面的质疑持续升温,取消年票制的呼声不断高涨。

就年票制问题,省消委会征询了省消委会法律顾问陈北元、广州公益律师廖建勋等法律专家意见,广东汽车年票虽是地方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但本质上是广大消费者为解决生活通行需要,向道路建设及管理方购买道路使用权的民事消费行为。鉴于消费者对年票制反映强烈,省消委会代表广大消费者向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建议公函,正式提出解决年票问题矛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若干建议。

有法定依据不足的嫌疑

从本质上看,消费者支付路桥隧道通行费应是民事消费行为,消费者与道路建设管理方之间应是民事合同关系,地方政府以行政事业名义征收,并且采用捆绑打包强制征收的方式,则有法定依据不足、过度干预市场的嫌疑。因此,省消委会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明晰道路交通管理及费用征收的权责范围,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路桥隧道通行费征收回归市场化。

尽快公开年票收费信息

知情权是消费者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年票制实行至今已经有相当长的时间,但年票征收定价从未举行过公众听证、费用收支账目明细也极少向社会公开,广大消费者既不清楚征收定价的依据、标准,也无法掌握所缴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其知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省消委会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消费者合理诉求,进一步公开年票具体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详细收支账目、债务清偿明细等具体相关信息,确保道路通行收费公开透明,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实现。

尽快建公平公开新制度

在目前收费不公开、不透明的前提下,年票制有强制消费、乱收费的嫌疑,已经涉嫌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为,对于年票制涵盖的路桥隧道,每位消费者通行使用的次数、频率都不一致,有些消费者甚至不曾使用,但现行规定却要求所有车主购买统一价格的年票,而且必须购买,显然不合情理,有失公平。

省消委会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顺应消费者的呼声和诉求,重新对年票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年票收费的行政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对收费方式、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尽快建立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道路收费制度,取替年票制。

此外,市政路桥隧道作为社会公共品,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免费开放已解决债务问题的路桥隧道。

年票制是否与上位法抵触?

省法制办李柏阳:一句话很难说清楚

昨天省政协大会中共组分组讨论结束的时候,广东省法制办党组书记李柏阳表示,年票制是否和上位法抵触很难用一句话说清楚,“地方是有立法权的,但是跟上位法有一些矛盾,看要怎么处理好。”他透露,省法制办“一直在研究这个问题,不是现在才研究”。

现在修订《广东省公路管理条例》的时机成熟吗?“地方法规也是省人大通过的,要走法律程序,有委员提案提出这个问题,我们就会按相关程序办理提案。”

对于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车主其实已经不交年票,李柏阳表示,“在法律有效的情况下,大家还是得按照法律来交。还得依法办事,如果法律修改了那是另一回事。”

目前交通厅正在启动年票问题的讨论,李柏阳透露,“我们会配合交通厅讨论,进行多部门的会商。”但对于年票的存废是否列入今年法制办的工作计划,他表示,“还没有,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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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消费
  • 汽车年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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