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31527名符合法定条件罪犯被依法释放
不错放一个 不漏赦一个
特赦部分服刑人员工作圆满完成
31527名符合法定条件罪犯被依法释放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决定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4个多月过去了,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这次特赦工作已在规定的2015年底前圆满完成。
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特赦制度以来的首次实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和国家主席特赦令,本次特赦的服刑罪犯包括四 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 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特赦决定和特赦令规定几种严重犯罪除外。经人民法院依法裁 定,全国共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其中,第一类罪犯50人,第二类罪犯1428人,第三类罪犯122人,第四类罪犯29927人。
中央对这次特赦工作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中央政法委坚决执行中央决策,把握政治方向,牵头组织协调,中央政法各单位成立工作 专班,加强具体指导和监督,政法机关之间、政法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军队与地方之间紧密协作、攻坚克难,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有序高效完成了各个阶段工作, 确保了特赦工作在2015年底之前如期完成。
为严格依法做好特赦工作,确保做到“不错放一个,不漏赦一个”,政法各机关分工负责,严把“六关”。一是摸排甄别关。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和 军队保卫机关对全国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和社区服刑罪犯逐一进行摸排,查阅档案材料、判决书,核实身份等重要信息,累计摸排服刑罪犯235万多名。二是调 查取证关。刑罚执行机关到罪犯捕前所在部队、工作单位、居住地和有关部门调阅原始档案材料、历史记录。仅全国监狱系统就派出调查组2500多个,走访各地 7800余家单位,收集证据材料17000多份。三是风险评估关。有关部门对部分罪犯释放后是否具有现实社会危险进行评估,坚决防止形式上符合特赦条件但 仍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人回到社会。四是报请程序关。刑罚执行机关认真审查拟报请特赦人员的案卷材料,严格核实相关事实证据,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做到程序 规范、公开公正。五是依法裁判关。人民法院严格掌握特赦案件的实体条件,严格遵循办理程序,确保每一项特赦裁定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六是法律监督 关。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特赦案件实行同步全程监督,对报请不当或裁定不当的特赦案件依法提出检察意 见。依法受理人民群众、服刑罪犯等涉及特赦方面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处理结果,确保特赦工作公正廉洁、准确及时。迄今为止,未发现一起“以 赦谋私”现象。
对罪犯实行特赦牵动多方关切,社会高度关注。为确保特赦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依法按程序办理好每一起特赦案件的同时,还有针 对性地开展了大量相关工作。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了释放前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做遵纪守法公民;对无单位、无劳动能力、无 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四无”被赦人员,民政、社保等部门依法按政策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促使被赦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同时,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原案 受害人及其家属思想工作,开展宣传引导,讲清特赦的重大意义、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及时澄清误解、回应关切,为特赦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
这次特赦坚持依法办事,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舆论普遍认为,特赦深得党心民心,既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又继承了中华民族优 秀传统。许多罪犯被特赦后,对党和政府真诚感恩,表示一定要改过自新,努力回报社会。一名服刑罪犯被特赦后激动地说:“从内心感谢党和政府对我过去所犯罪 行的宽恕。今后要坚决弃恶从善,不忘教训,做一个遵纪守法有利于社会的人。”一些被特赦的未成年罪犯家长表示,这次特赦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关 怀,挽救了犯罪的未成年人,同时也挽救了一个个已经破碎的家庭,使我们又看到了生活的希望。不少专家认为,特赦体现了中国的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是依 法治国时代背景下的法治创新实践,是我党依法执政的成功范例,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成功范例,是实施宪法制度的成功范例,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 式进行制度创新的成功范例,充分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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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第八次特赦 必须要了解的七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特赦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员赦免刑罚,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被再次追诉。
在国家的重要节日,对部分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刑法学家表示,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第二:谁有权决定特赦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决定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
第80条规定,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第三:特赦和大赦的区别在哪里
对正在服刑人员的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犯罪或者一般犯罪进行普遍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
而特赦,则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员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
刑法学家解释说,特赦只是免除了一定期限的服刑义务,被赦免人依旧是犯罪人员。
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后来的几部宪法均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第四:为何要在此时特赦
有刑法学家表示,中国实行特赦制度历史悠久,在纪念抗战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权,展示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
可以看做是一种执政党的德政积累,提振执政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