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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高管涉嫌贪污受贿395万 辩称收取技术指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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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1-13 17:29:08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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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百度联盟发展部总经理马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客户广告费“分成”395万元。记者昨天获悉,他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事件具体详情,请您与佰佰安全网一同关注了解。

百度高管涉嫌贪污受贿395万 辩称收取技术指导费

通过百度搜索关键词,搜索结果中会显示百度联盟广告,用户点击一次就会产生一份广告费。根据点击量,百度会与相关公司按比例进行广告费分成。关某的公司因得到百度高管马某关照,从百度得到广告费分成4000万。为感谢马某,关某等人先后给马某395万余元好处费。

马某称,指控金额包括了他给关某提供技术指导的费用。

法院认为,马某身为百度高层管理人员,对与百度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进行所谓的业务指导,是以其个人职务为基础的,且本案钱款均是某公司从百度公司分成所得,应认定为贿赂款。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7年。

检方指控 百度一总经理 受贿395万

37岁的马某案发前系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联盟发展部总经理,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检方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间,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加入“百度联盟”的形式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在此期间,马某利用他在担任联盟发展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该公司关某、张某(均另案处理)以转账形式给予的钱款共计395万余元。

2014年11月7日,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方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庭审供述 指控金额中混入应得技术费等

在庭审中,马某辩称指控的犯罪数额过大,犯罪金额中包括他给某文化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指导而应得的费用。

马某的辩护人表示,马某未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文化公司牟利的行为,他收取钱款本身不具有非法性。

辩护人指出,百度公司上调某文化公司的分成比例,不是缘于马某利用职务的影响;上调比例的整个过程中,马某只是按照规定予以核准。

马某同时具有某文化公司顾问和百度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马某在收购某网站等问题上为文化公司提供了指导性帮助,导致合法和非法利益混在一起,难以区分。因此,希望法庭认定马某无罪。

按搜索点击量 百度跟客户分成

马某曾供述,2010年左右,他的老同学张某联系他,称想赚点钱,让他推荐一下项目。后来他介绍关某,让张某和关某做互联网方面的业务,并介绍了一些经验。关某成立了一家公司,和张某一起做一个客户端,从事互联网业务,马某介绍他们的公司加入百度联盟,从百度获得广告费分成,以此赚钱。

马某说,关某的公司和百度合作,模式为在该公司的客户端嵌入百度搜索框,用户在百度搜索框内搜索关键词,搜索结果中会显示百度联盟的广告,用户点击一次,产生一份广告费用。根据点击量,关某的公司与百度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广告费用的分成。

刚开始合作时,百度给关某的公司的分成比例是30%,后来上调至45%,这期间关某将广告费分成利润的20%给他作为好处费,他让关某把这笔钱转入他亲戚的账户内。

2012年1月,马某升任百度联盟发展部总监,有权确定广告费分成比例。当年3月左右,张某找到马某,称关某的公司与百度公司合作快到期了,想将公司改名。张某表示,想让马某给新公司的广告费分成比例调高一点,马某说按照规定,关某的公司最高分成比例为45%,不过他有权提高到50%,让张某申请,马某会审批通过。

过了一段时间,关某的公司上调至50%的申请上报给了马某,马某审批通过了。之后张某找马某,跟他说因为他帮了大忙,所以将利润的30%给他作为好处费,马某同意了。

马某说,50%是特殊比例,他审批才能确定,他有权根据流量、点击量等因素,将分成比例提高至50%,但他并非给每家流量、点击量等达到等级的公司按特殊比例分成。

证人证言 从百度分成4000万 每月给对方好处

关某说,他的公司从百度收到分成共计4000万元。他从2010年开始,每月给马某好处费,根据分成情况不同最多给35万,最少给15万。

关某说,马某指导他如何做百度联盟、如何成为百度联盟大客户,给马某好处费是为了顺利审批。马某不是他们公司的人,也没有入股,没有职务,也就算个顾问,给马某的钱就是好处费,一方面是因为马某帮助他们,一方面也是想以后可以长期合作。

关某证言显示,2013年,因公司经营方向转移,他不再进行网络广告项目,不再和百度合作,就不再给马某好处费了。

法院判决 赃款均系百度分成所得 认定为贿赂款

法院认为,马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关于马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法院认为,马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某公司与百度合作期间,收受关某、张某给予的好处费,保障该公司分成比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的关键在于财物与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本案中,马某如果不在百度担任这样的职务,就不会获得相应钱款,财物与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另外,从证据来看,马某所谓的兼职服务不过是借口,马某身为百度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本身从事兼职就有违公平原则,更不能和与百度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存在所谓的业务指导关系。这种业务指导,仍然是以职务为基础。更何况,本案所有钱款均是某公司从百度公司分成所得,故上述钱款应当认定为是与职务相关的贿赂款。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7年。

安全网新闻加点料: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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