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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立案制度改革:刑事案件立案审查不超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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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2-30 10:08:06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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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公安部立案制度改革:刑事案件立案审查不超3日

原标题:刑事案件立案审查不超3日

群众上门报案,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作为,怎么办?2015年12月30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为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场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当场接受相关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于报案时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先出警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

《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意见》,省级公安机关须完善执法办案系统功能,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逐步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与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案件相关信息将通过公安机关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依法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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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为什么要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如何解决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和违法受案立案问题?当事人如何了解、查询案件信息?针对公众关注的问题,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和违法受案立案等突出问题,此次改革有哪些针对性制度设计?

答:《意见》要求,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针对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问题以及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针对违法受案立案的乱作为问题,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同时,针对不如实受案立案的问题,《意见》提出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

问:对于一些情况紧急的报案,如何进行接报案登记?

答:《意见》明确规定了紧急情况处置优先的原则,对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立即派出警力赶赴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这样,公安机关既能够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能够较好地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确保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问:如果群众想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有何方式和途径?

答: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实现案件统一编号和网上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报案回执上会有案件查询代码、查询网址或者电话。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以及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设置的电脑信息终端,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

问:群众报案后,大多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受案立案,《意见》在受案立案审查时限上有何具体要求?

答:《意见》强调,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同时对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的受案审查期限、立案审查期限做了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问:公安机关如何保障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有关举措得到落实,《意见》在这方面有何具体要求?

答:《意见》对强化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承担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主管责任,上级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条线监督,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纪检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安全网新闻加点料: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立案登记制的改革。而立案登记制与之前的立案审查制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诉讼起点不同;二是立案条件不同;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介绍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区别

(一)立案审查制的定义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二)立案登记制的定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三)两者的不同

1、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2、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登记立案范围、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六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2、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4、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5、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三、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一)应当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二)不应予以登记立案的案件范围

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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