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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妄议中央?中纪委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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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2-28 13:16:50
  •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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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 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

怎样算妄议中央?中纪委答疑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 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解读工作,推动“两部党内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特请中央纪委法规室陆续 解答网友关注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27条、第30条和第34条结合起来看,可理解为在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后,给撤职以上处分。如果先给了处分,移送司法后不起诉、免于刑罚或者改判了,被处分的党员可能以判决结果来申诉,纪检机关可能又要重新调整作出相应的处理。而如果移送等司法判决后再处分,又不能体现快查快结的要求,且第27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更好体现这三个条文的规定要求?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执纪实践中,对于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或者被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过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也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与移送司法后的司法处理结果保持协调。对于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则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对党员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涉嫌犯何罪、司法机关可能做何处理有不同认识,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先依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至迟应当在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前,依据司法机关对党员涉嫌违法犯罪处理意见做出纪律处分。如果移送司法前已经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在司法审判中作出无罪判决的,应当根据司法审判结果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46条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何为“妄议”?具体的标准是什么?怎样算是正确的讨论议论,怎样算是“妄议”?

中央纪委法规室:“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是这次修订新增的违纪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最重要的依据是党章。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它一方面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又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是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还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造成了严重后果。对该类行为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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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日报刊文: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绝不是发扬党内民主 认清“妄议”的错误和危害


最近,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作为违纪行为。对此,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是拥护赞成的,但也不乏其他声音。有人认为这是“闭塞言路”,有人认为这是“压制言论自由”,甚至有人认为这是“否定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损害党内民主”。这些观点颇能迷惑一些不明就里的人,但实际上存在明显的偏颇和漏洞,是错误的。我们要正本清源、明辨是非,认清这些观点在理论上的错误和实践中的危害。

之所以说这些观点是错误的,首先在于其忽视了基本概念和具体语境。首先,从“妄议”的概念来看,“妄”即胡乱、越轨、虚妄、不实,由此引申开来,“妄议”则是指无中生有之议、歪曲事实之议、僭越规矩之议,显然专指“恶议”“假议”,而非“良议”“真议”。其次,从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语境来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前提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等方式”,其后续补充条件是“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前后贯通起来,清晰地规定了给予党纪处分的充要条件,即在何种情形下妄议并且导致何种后果将给予何种处分,而并非对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提出的正常建议加以压制。只要明辨概念和语境,那种断章取义和偷梁换柱的观点自然不攻自破。

这些观点错误的原因更在于没有认识到“妄议”之错误所在。其一,以妄议取代批评意见。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优良作风和解决党内矛盾的基本方法,与之相伴的是治病救人的原则,亦即批评是建设性的。而妄议则是破坏性的、不负责任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是动机不纯、方向不正、方法不当的批评,而不是追求真理、惩前毖后的批评,更谈不上自我批评。其二,以妄议偷换言论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但任何自由都应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领导干部更不能放纵自己的“言论自由”。对中央大政方针的批评和建议,有正当的表达渠道和表达方式,决不可将党组织视为可以任意发泄个人情绪的私人俱乐部。其三,以妄议冒充党内民主。我们党高度重视党内民主,但党内民主并不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民主,党内民主建设不能脱离党章,更不能违背党章。妄议者往往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其所谓的民主充其量只是个人私利的表达和个人私欲的宣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也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

实践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其一,破坏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源于共同的目标,也源于严明的纪律。新形势下,我们党肩负着崇高的历史使命,必须更加严明党纪。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导致党内纪律涣散、人心动摇,久而久之还会产生小圈子、小派系,严重破坏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其二,削弱党的权威和领导地位。一些人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时打折扣、搞变通,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上下不贯通、政令中梗阻”的不良局面,损害了中央权威和党的执政能力。这些其实都与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很大关系。

事实上,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党内民主,高度重视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就拿《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起草来说,文件起草组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建议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对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习近平同志强调:“对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我们要大胆使用、经常使用、用够用好,使之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一种责任,使这个武器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果。”可见,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要受纪律处分与发展党内民主、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对立起来,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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