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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原副市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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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30 13:02:38
  • 来源:中安在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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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安徽省原副市长退休后加入新公司以顾问之名行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多万元,有121名投资者实际损失1500余万,近日安徽省界首市审理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事件详情,佰佰安全网与您一同关注了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影响极大。

安徽原副市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被查

安徽原副市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被查

前不久,安徽省界首市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案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一个名叫谢树先的被告人。谢树先的另一个身份是界首市原副市长,他于2014年5月提前退休。在此之前,他加入了亿登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界首市新开的分公司,以顾问之名行事。去年9月2日,界首市警方立案调查亿登峰界首分公司。案发后,谢树先隐匿杭州,今年4月1日被警方抓获归案。据悉,谢树先与公司负责人王秀云被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2000多万元,有121名投资者实际损失1500余万。

十年副市长提前退休

在界首当地,很多人都知道谢树先。因为,他曾在界首市当了10年副市长。

公开资料显示,谢树先今年55岁。1981年7月,谢树先参加工作,陆续在界首的邴集乡、泉阳镇的多个岗位工作。1997年,谢树先从基层乡镇升调至界首市政府,担任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1998年1月,他开始担任界首市副市长。2007年2月,他调任界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去年7月10日,阜阳市政府在官网“信息公开”板块发布了人事任免信息称,当年5月份,按程序和有关规定批准界首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谢树先提前退休。

据了解,谢树先的提前退休是自己申请后,经任免机关批准的。界首市当地多位与谢树先熟识的人士表示,他之所以会选择提前退休,“主要原因还是仕途上上不去了。”

“严密”考察办起公司

机缘巧合之下,谢树先与亿登峰公司“牵手”。

王秀云原本在界首市做保险生意,与阜阳市的同行孙某某是朋友。2014年1月份,孙某某告诉王秀云,他的朋友张某某在亿登峰淮南分公司做业务经理,业绩很好。王秀云回到界首后专程向谢树先讲起此事,“让他上网查查,看看这个公司是否合法,能不能做。”

去年春节期间,应邀之下,王秀云与谢树先前往阜阳见到张某某。当时,谢树先非常谨慎,一直询问是否合法。两人之后又去了河南焦作市进一步考察。其间,他们见到了亿登峰公司隶属的中宏昌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廉金枝。去年3月,亿登峰界首分公司在界首市东升路悄然成立。

雇佣一批人去拉存款

亿登峰界首分公司成立后,王秀云、谢树先进行人员招聘,协助培训员工。后来,他们又带领员工到界首市政府广场、颍南福通广场进行宣传,并在界首市红事缘饭店召开理财沙龙会,大力宣传亿登峰公司的“理财产品”。为了支持界首分公司的业务开展,集团公司董事长廉金枝还曾专程到界首参加过沙龙会。

赵学斌(化名)曾是亿登峰界首分公司的一名职员。入职之初,分公司要求所有员工都必须先存一笔钱,成为原始投资者。赵学斌与公司签署了投资协议,“我投了20多万元”。去年6月份,界首分公司开始试营业,赵学斌等业务员开始跑动拉存款。赵学斌说:“我们的基本工资是1500元/月,其他收入就靠佣金。”

按照检方指控,短短3个月,亿登峰界首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2000万元。

谢树先:没赚到钱总部就被查

受审时,谢树先称自己在亿登峰界首分公司工作期间,实际上一分钱都没有挣到,反而欠了一屁股债。据了解,亿登峰公司按照2200元/月的标准给王秀云和谢树先发工资。当分公司的存款规模达3000万元以后,总公司按2%给分公司返还利息。谢树先称,分公司成立之初,他与王秀云的工资都垫进去了。还没来得及报销这笔费用,亿登峰公司的总部和中宏昌盛就被警方立案调查了。为了防止投资人和员工闹事,谢树先专门借款10多万元支付员工工资和投资人的利息。谢树先的说法得到了“发小”谢先生的佐证。

[相关]我省多家分公司被查

据了解,2013年8月15日,亿登峰公司踏出在安徽扩张的第一步,率先在淮南市开办了分公司。此后,在阜阳市、太和县等地成立了分公司。

廉金枝案发后,事件迅速波及到了我省,亿登峰公司的多个分公司被查封。目前,究竟有多少人在亿登峰案件中被套牢,尚无官方权威数字发布。不过,记者了解到,仅亿登峰公司淮南分公司的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受害人近600名。

合肥分公司销声匿迹

案发前,亿登峰公司也已将目光瞄向了合肥市。

工商资料显示,去年7月22日,亿登峰公司合肥分公司在合肥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后成立。营业场所是“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92幢商101室”。负责人为张某某。日前,记者前往现代城去探访。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称:“对方只是问了租金情况,并没有签署租房合同”。

安全网新闻加点料:

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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