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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活动频频发生惨剧,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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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9-23 13:42:16
  • 来源: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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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驴友意外身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穿越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发布活动的网站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驴友”活动频频发生惨剧,责任在谁

近年来,户外运动参与人群急剧扩大,国内户外安全事故频发,原因主要是:驴友户外知识缺失、安全意识淡薄;组织机构准入门槛低,甚至网络发帖随意组队;行业内无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和出行保障……专家指出,户外探险是一项有益身心健康、磨练意志品质的运动,但凡是运动,就得有规则。户外探险者在满足个人体验时,还必须时刻牢记公民责任,不能让冒失主导自己的行动。相关部门也应尽快立法,明确户外探险和搜救相关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搜救队、警力等相关公共资源的使用。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驴友意外身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穿越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和发布活动的网站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深圳"驴友意外身亡"一审判决 户外运动风险如何定夺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4月清明节前,驴友小陈通过海角户外网站,开不了口的网名报名参加由被告潘某发起的“[强驴拉练]深圳市大梅沙-马峦小店-金龟村-水祖坑穿越活动。同年43,潘某等14名驴友与小陈一道出发参与了上述户外穿越活动。


活动中,小陈与队员失去联系。潘某拨打手机联系未果后,以为小陈自行返回,于是带队继续前行。同月5,潘某在发现小陈并未返回后报警。之后,警方在马峦山红花岭水库附近发现小陈遗体。


事故发生后,小陈的父母认为,被告潘某作为组织者,在当日发现小陈失踪后没有采取措施,致使其没得到及时救助,应该赔偿其损失30余万元。后原告又申请追加另外13名驴友和发布活动网站所属深圳某科技公司为被告。


另查明,被告某科技公司是涉案网站开办机构,潘某系在该网站上发布了约伴帖。网站简介中提示到户外活动具有天然风险性,请充分考虑个人的社会责任及个人、家庭对可能的意外的承受力后审慎选择加入”,并在活动版块的醒目位置作出户外安全提示。


案发后,网上发起了捐款活动,包括潘某在内的各被告和网友共募捐款项计51952,已支付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潘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对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所进行的安排并无不当;潘某在发现小陈不在场后打电话问询,在其未返回后报警求助,并无明显重大错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从活动本身营利,亦未参与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实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陈某等13人作为活动的参与者,在法律上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小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户外运动所具有的风险,并独立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方提出上诉。


一审宣判后,主审法官就此案作出分析:该损害赔偿纠纷系因自助式户外运动而起,该运动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人或数人负责安排活动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不具有营利性质。


对于领队责任问题,法官认为,领队作为组织者,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并充分考虑活动的性质、特点及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结合此案,从活动性质看,不具营利性;从组织形式看,组织者只负责召集参加者、安排登山路线行程等,人员管理属于松散型,其对参加者并没有很大支配权。


合议庭认为,此案组织者所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且只承担过错责任。因自助型活动一般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具有一定探险性,不可能要求组织者的任何决定都是正确,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就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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