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8833人。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代表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据悉,这是最高检首次就刑罚执行监督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
121名原厅局级以上罪犯被重新收监
曹建明表示,刑罚变更执行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环节。
报告显示,从2010年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88833人。2014年,检察机关在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时,监督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或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21人。
安惠君原是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局长,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家属通过行贿等手段,将安惠君调往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又通过虚假疾病鉴定,违法办理保外就医。
2013年8月,检察机关发现其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督促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将其收监执行,并对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孙海等人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来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案574件
在刑罚执行领域,检察机关突出查办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自2010年起共查办职务犯罪216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有163人。
在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假释案中,共查处该案背后涉嫌职务犯罪的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等24人。
此外,报告显示,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罪犯控告、举报、申诉93228件,经审查后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3363件,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028件,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574件。
■ 建议
制定刑罚执行法 设减刑考验期
曹建明在报告中提到,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仍存在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尚未完全杜绝,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
曹建明表示,减刑适用比例高,减刑后发现罪犯虚假悔改、抗拒改造甚至又犯罪也很难撤销,建议设置减刑考验期。
此外,当前刑罚执行有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不具体、刚性不足。
对此,最高检建议研究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完善刑法种类,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对轻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处被告人参加一定时间的社会劳动。
■ 释疑
最高检报告主题如何确定?
记者发现,2014年10月29日,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2013年10月22日,最高检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的报告是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情况。
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的主题如何确定?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顺安向记者表示,近年来监狱逃犯、腐败案件较多,违规减刑、保外就医等现象都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关注到了这一情况,最终由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要求最高检作相应的报告。
而对于刑罚执行监督在整个司法活动中的作用,王顺安主任认为其处于核心位置,“如果能按照报告中提到的建议进行,刑罚执行监督就更有希望,只有立法、执行、司法和监督各个环节都执行好,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刑罚执行监督是最后一个环节,如果无法保障,那么其他的环节都会落空。”
安全网新闻加点料:减刑的适用条件: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减刑的程序: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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