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刘是已经结婚五年夫妻,五年间经常吵架,其中在一次争吵中丈夫小王离家出走后自缢死在路边。婆婆张老太认为是与儿媳小刘争吵所致,向儿媳索要儿子名下遗产。虽然法院认为原告说法没有证据,但考虑到老太年迈缺乏劳动能力,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小王名下财产均归小刘所有,但需支付婆婆张老太财产折价款125万元。
夫妻争吵后丈夫缢死婆婆告儿媳分得125万遗产
半路夫妻小王与小刘在2008年4月22日结婚,再婚后的小王生活并不幸福,双方经常争吵,但考虑到第二次婚姻破裂会丢面子,小王还是放弃了离婚的想法。
2013年2月25日,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丈夫小王离家出走,次日被发现缢死在路边的树上。经查,小王两次婚姻均未育有子女,小王生前也未留遗嘱。
74岁的婆婆张老太认为,儿媳小刘懒惰、自私的行为使得儿子的婚姻感情早已破裂。儿子流露出轻生的念头,儿媳却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安然在家,不去寻找,直到次日上午10点才离开家去报警。
张老太认为,小刘未对小王尽到关爱的责任,对小王的死亡存在相当的过失,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而她自己年迈且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分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故张老太将儿媳小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继承儿子生前名下房屋、车位等65%的产权份额,继承儿子银行账户(包括公积金和理财产品)中25%的份额。
被告小刘辩称,婆婆所述的家庭关系属实,但对方所称的“她对丈夫死亡负有责任”并不是事实。小刘说,丈夫自杀的原因有多种,丈夫所在的公司遇到了麻烦,导致他长期抑郁并有家庭暴力的倾向。
而关于小王所留遗产,小刘认为,房屋及车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婆婆只能继承25%的份额。至于银行存款及证券,小刘说她为了处理丈夫的后事向她家人借款14万余元,应当先扣除这些,剩余部分由婆婆继承25%。
儿媳支付婆婆财产折价款125万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焦点为小王的遗产范围和原被告之间应当继承遗产的份额,涉案房屋虽是小王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但被告小刘参与了共同还贷,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配遗产时,予以适当考虑;涉案车位是双方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其价值的一半分出为被告所有;而小王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等收入均系其再婚期间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张老太所述儿媳小刘对儿子小王的死负有责任,法院认为没有有效证据,法院难以采信,但考虑到张老太年迈缺乏劳动能力,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将对其适当照顾。而被告小刘所称的为料理丈夫的后事花费借款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小王名下房屋、车位、银行账户余额及公积金等均归妻子小刘所有,但小刘需支付婆婆张老太财产折价款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