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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国旅游不幸摔伤获赔22万 旅行社有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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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17 10:35:26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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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一次本该为家庭带来快乐的海外旅游,却因乘船时不幸摔伤,使自己落下八级伤残。那么他能得到赔偿吗?佰佰安全网为你解读。

重庆市的姜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一次本该为家庭带来快乐的海外旅游,却因乘船时不幸摔伤,使自己落下八级伤残。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某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处该旅行社对姜先生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共计22万余元。

2013年4月,姜先生与妻子参加重庆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赴泰国普吉岛旅游。行程第三天,导游安排姜先生和旅行团其他成员一起乘坐一艘小型快艇从外海岛屿返回普吉岛。由于船小人多,导游安排姜先生和其他几位年轻力壮的游客坐在船舱外的船头座位。

启航后,风浪渐大,快艇开始剧烈颠簸,姜先生所处的船头颠簸尤烈。姜先生要求导游让驾驶员减速行驶,但导游并未应允。此时一个大浪袭来,姜先生和多名游客一起摔倒。

在其他游客的强烈要求下,导游才通知驾驶员减速。到岸后,姜先生和其他两名受伤游客被送往当地医院。姜先生被诊断为脊柱骨裂,并在当地医院接受了手术,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回国后,姜先生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8万余元。

一审中,旅行社辩称,快艇启航前,姜先生和全团游客都曾签订过一份《安全提示》,其中载明:“乘坐快艇时,由于快艇速度较快,颠簸厉害,我社强烈要求客人必须在快艇后方落座。”因此,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姜先生受伤实属自己的责任。

对此,同船游客证实:游客上船时签订了安全告知书,但是没让游客仔细看,更多是听导游讲解坐船事宜;导游安排多名游客坐到船头,没有作出安全警示,船上也没有任何文字提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提供满足安全条件的快艇服务,在明知姜先生于船头落座的危险程度大于船舱落座的危险时,并未向姜先生作出明确警示,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故一审法院认定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姜先生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据此,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22万余元。

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仅凭《安全提示》不能充分证明旅行社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即便姜先生本人要求坐在船头,旅行社亦应予以劝阻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意外受伤。在此案中,旅行社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其进行过劝阻或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进行了详细论证,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重庆市一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全网生活小知识链接:旅途过程中受伤如何维权?

市民:张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参团赴某地旅游。在旅游出发前15日,张某因出差通知甲旅游公司,由我代替其跟团旅游。旅游行程一半,甲公司不顾我的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旅游公司。乙旅游公司在组织游客到某公园游玩时,我被海盗船游乐设施撞伤,现旅游公司以我代替出游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我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答:根据《旅游合同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无论甲旅游公司同意或不同意,张某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您,因此您可以向法院主张转让合同有效,甲旅游公司应受到该合同的约束。

根据《旅游合同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您有权请求甲旅游公司和乙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旅游合同解释》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您所说的情况中,某公园作为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您受伤,您有权同时请求两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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