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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捡手机索要感谢费 拾金索费与拾金不昧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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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9-07 14:36:33
  •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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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当今社会,拾金不昧似乎离我们越来越远,经常在广播里听到寻物启事,失主愿意以多少多少钱作为感谢,但是,很少听说主动索要感谢费的,但佰佰安全网小编最近就发现了这样一则报道。

手机在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早已不是通讯工具那么简单了,一旦手机丢失,很难找回来,但每个丢失者都有种期待,期待有人跟自己联系,西安的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然而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手机,不情愿地付出了1800元感谢费。到底怎么回事呢?

西安市民张女士乘出租车下车回到家,发现自己的手机不小心丢失,而捡到手机的人向她索要2000元的感谢费。通过4天讨价还价,她给对方付了1800元后才拿回手机。

男子提出“给钱后还手机”失主担心其收钱后反悔

8月21日凌晨1时许,张女士乘出租车在三桥附近下车,到家后发现手机不见了,她急忙用丈夫的手机拨打了自己的手机号码。

拨打了几次后,一男子接了电话,称他捡到了手机,并表示如果想拿回手机的话,要给他2000元“好处费”。张女士觉得太贵,对方便挂断电话。随后,张女士上网将手机进行了锁定。

第二天中午,该男子给张女士的丈夫发来短信,提出如果给他2000元,他愿意将手机归还。

随后,两人互加了QQ,从两人的QQ聊天记录可以看到,捡手机男子索要2000元,而张女士愿意给1500元,同时两人对交接方式分歧较大。捡手机男子称,他担心见面交接张女士会找人打他,因此提出先给其汇钱或以发红包的方式先给钱,然后他将手机放在一个地方让张女士去取,而张女士担心先给钱对方反悔。

捡手机男子还提出,他先把手机卖到一个地方,然后让张女士再过去买回来,但这个提议也被张女士拒绝了。

捡手机男子曾发QQ日志纠结该不该还失主

在两人沟通期间,捡手机男子曾表示要将手机卖了,由于手机被锁定无法使用,还曾经向张女士索要手机密码。

8月22日晚,该男子在自己的QQ日志上发表了一篇日志:“捡了个六(iPhone 6 手机)是还给主人还是卖了,纠结啊,有偿给这手机主人怕她找麻烦,还是卖了吧。”而这篇日志的两条评论均表示不要还给失主,并提议卖掉或刷机自己用。最终通过几番讨价还价,双方达成一致:张女士给1800元,捡手机男子把手机送到张女士单位,双方当面交接。该男子反复强调见面时不要发生不愉快的事情。

8月25日下午,捡手机男子来到张女士的单位,张女士和一名男同事和对方见面,见面时张女士再次提出希望能少点钱,但对方不愿意,因此双方发生几句争吵。该男子转身离开时,被张女士的同事拉住并称要报警,该男子随即表示如果报警他就当场砸烂手机。无奈之下,张女士给了对方1800元拿回了手机。

张女士说,捡手机男子拿到钱后还发微信让她下次小心点,别再把手机丢了。该男子20多岁,听口音不像本地人。

律师观点

拒不归还且索要钱财涉侵占他人财物

对这件事,律师们是怎么看的呢?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首钢云律师表示,捡到手机拒不归还并向失主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侵占他人财物,按照法律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捡手机的人以手机中的个人隐私进行要挟,就属于敲诈勒索。

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伟称,如果捡到手机的人故意砸烂失主的手机则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对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役或罚款的处罚,并赔偿受害人损失。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小学一年级的课本,“拾金不昧”伴随我们成长。但现实社会里,拾金不昧越显珍贵,从主动提出感谢费到主动索要感谢费,从拾金不昧到拾金索偿,之间的距离,也许不仅是道德与法律的距离,也许紧靠道德与法律也难以遏制这种奇葩现象,需要的是更多的社会反思!

佰佰延伸阅读:

拾金索偿,别乱扣敲诈帽子


绵竹的哥付世贵这几天算是在当地出租车界出名了,而他本人却很委屈。日前,他为了还乘客遗落在车上的一个包,先后跑了3趟车,因此收了对方65元的车费。很快,该事件在网络发酵,绵竹当地一微信公众号就发了一篇以《网爆:绵竹一出租车司机涉嫌敲诈乘客!行为太恶劣!》为题的报道(9月2日《华西都市报》)。


根据刑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在这一事件中,的哥只是希望对方弥补自己为还包付出的损失,并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同时,也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因此其行为并不属于敲诈。

拾金不昧是美德的体现,合理索偿则是法定的权利。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也规定了,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就本案而言,的哥付先生主动寻找失主,为了还包先后空载跑了3趟车,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电话费、误工费应该得到一定补偿。

诚然,我国历来都有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但捡东西归还失主却并非“予人玫瑰,手留余香”那么简单。拾得人在保管和归还遗失物的过程中,往往不可避免地支付一些经济成本。一些失主认为自己拿回丢失物品天经地义,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这很容易挫伤了人们拾金不昧的积极性。

拾金不昧和拾金索偿并不矛盾。“见钱不眼开”并不意味着“谈钱伤感情”。要求每个拾金不昧的个体都要不计成本地去做好事,这是一种道德绑架,对于弘扬传统美德、维护失主权益并无益处。保障拾得人合理补偿的法定权利,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可以起到减少非法隐匿的作用,会使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正如著名社会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所言,“只有寻找道德和法律的契合点,让拾金不昧这种社会意识从孩提时代扎根,成为人们必备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发扬光大。”

《吕氏春秋》记载了“子贡赎人”和“子路受牛”两个故事。孔子的弟子子贡在国外赎回了一个沦为奴隶的鲁国人,回国后不去国库报销赎金,受到了孔子的批评。另一个弟子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收下了对方为感谢而送的一头牛。孔子听说后很高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自损财物帮助别人固然高尚,但也抬高了整个社会的行善成本,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好人好报的道德榜样更接地气,让人们觉得可亲可近可学。

德国民法典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有权获得报酬。近年来,如何对拾金不昧的行为进行物质奖励也引起国内法学界的广泛讨论。或许,拾金索酬入法的时机还不成熟,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该保障合理范围内的拾金索酬权利,更不能乱扣“敲诈”的帽子,让拾金不昧者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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