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长宁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诸如要求确认被告对宅基地房屋、庭院与相邻鱼塘组织实施的强制搬迁行系违法行为等,原告因观赏鱼、奇石盆景等物品损失获赔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酌定赔偿金额50万,与原告的刘光嘉2.89亿“史上最贵”的诉讼请求相距甚远,让我们回顾一下之前案件的审理过程。
案件回顾:
2013年12月11日,一审曾开庭。
原告称,在去年4月27日,被告在不具备拆迁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盆景奇石博物馆暴力强拆,并根据违法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对原告的宅基地暴力强拆,造成原告巨额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因被告未依法对强拆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导致原告事后对财务损失无法举证。2012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国家赔偿,同年10月25日被告出具《不予赔偿决定书》,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其对原告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缘于原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告有明确法律依据和文书依据,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未超范围,原告所称“鱼塘博物馆”属于强制搬迁范围,被告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且兼顾了合理性和适当性,被搬迁物品的保管和移交责任主体是拆迁人,拆迁人曾多次通知原告核实并领取,但原告置之不理。
争论焦点:强迁范围是否含“博物馆”
2012年4月27日,闵行区政府对刘光嘉、朱荣周位于闵行颛桥镇安乐村潘家34号约500余平方米宅基地上房屋和相邻约2000余平方米鱼塘上原告所称的“奇石盆景博物馆”实施强制搬迁。
在2013年12月11日的公开庭审中,双方的争论焦点是“奇石盆景博物馆”是否属于法院裁定的强迁范围。
据悉,2011年,闵行法院曾作出行政裁定,要求原告在接到裁决书之日15天内搬离原址。刘光嘉夫妇的代理律师指出,“原址”指的是407.91平方米 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法院裁定的强迁范围则是包含该房屋在内的占地共582平方米的宅基地,而宅基地外的“奇石盆景博物馆”并不包含在内。
闵行区政府代理律师表示,从强制执行前的原告宅院现状看,有证宅基地还是扩占土地(扩占鱼塘),皆在同一宅院范围之内,皆在本案《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裁决书》的认定范围内。裁决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其申请强制执行范围亦包括了整体宅院(含“博物馆”)。
法院认定强拆未超范围
昨天下午,长宁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从拆迁许可证、估价分户报告、裁决申请及裁决书内容看,均将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纳入拆迁补偿与搬 迁范围,强制搬迁未超越范围。原告主张的人身及精神等损害赔偿的3项行政赔偿请求,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不能成立;主张的财产损害赔偿的 15项行政赔偿请求,其主张的不可搬迁物品,属于拆迁补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对该部分赔偿诉请,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对于围墙外的奇石与盆景、鱼塘中观赏鱼等物品,公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物品损失系因被告疏忽遗漏所致,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了被告疏忽遗漏未予以搬迁及刘夫妇主张物损品种、数量与金额的合理性、参照同类物品的估价等情形,法院认定酌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刘光嘉当庭表示了上诉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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