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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命案十余年难破 迫于上访压力警方故技重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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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8-26 13:36:16
  • 来源:佰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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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命案必破,曾经是公安部的口号。由此也引发了诸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一系列的冤假错案,近日,辽宁葫芦岛再次发生了一起死囚顶包的刑事案件,详细情况佰佰安全网为你介绍。

辽宁命案十余年难破 迫于上访压力警方故技重施

案件回顾:

再过不到一个月,将是辽宁省葫芦岛市人孙玉洁结婚30周年纪念日。只是,她的丈夫董恩柱离世十几年。

2003年10月,出租车司机董恩柱在自己的车上被杀身亡。警方两年侦查无果。在孙玉洁持续的上访压力下,2005年7月,警方一周内宣布该案告破,凶手有两人:一人是当时羁押在看守所的死刑犯蔡云龙,另一人是已经死亡的李明珠。

然而,警方两次将该案移交葫芦岛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第一次被检方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检方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警方撤销此案。

葫芦岛市公安局在后来的孙玉洁上访结案报告中坚称,“蔡云龙交代的整个过程与现场勘察、调查访问的所有细节相吻合,不存在诱供、引诱情况,并认定董恩柱被杀一案系蔡云龙伙同李明珠所为”。

但在《结案报告》中,警方也承认,因李明珠死亡,有些证据灭失,认定该案系蔡云龙同李明珠所为没有直接证据。

从一开始,孙玉洁就不认可警方给出的凶手,她认为这是警方在拿死刑犯“顶包”糊弄自己。

她向记者表示,案件将近两年未破,在她上访的压力下,警方突然一周之内给出了两个凶手,而在此之前警方从未提及过蔡云龙和李明珠。在警方给她的上述结案报告中,认定两人系凶手的证据也只有蔡云龙的口供。

记者联系曾负责侦办该案的兴城市公安局政委王志才(当时任兴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他称当年自己确实参与侦办此案,但他拒绝就此案接受采访,并让记者与葫芦岛市公安局政治部联系。

8月24日上午,葫芦岛市公安局宣传科回复媒体称,因未得到上级批准,不能接受采访。

死亡

2003年10月18日,辽宁省葫芦岛市的气候已然转凉。这天早上,出租车司机董恩柱像往常一样出车,到20多公里外的兴城市去拉活。

上世纪90年代和妻子孙玉洁同时下岗的董恩柱以开出租车为生,在18天前,他刚刚拥有了这辆自己的出租车,告别了替别人打工的日子。相对于葫芦岛市区,它下辖的兴城市出租车手续更为便宜。在四处拼凑了4万块钱之后,这辆车牌号为辽PD1396的红色夏利 出租车的主人,成了董恩柱。

那天晚上8时45分左右,也就是董恩柱快要收车回家的时候,孙玉洁给丈夫打电话,但无人接听。她以为丈夫在路上了,但过了十分钟,她再次拨打,依然无人接听。她感觉事情不对,马上问了和丈夫常在一起拉活的出租车司机李铁刚,李说董恩柱已经收车了。

孙玉洁马上找了辆车往兴城赶,到了董恩柱常拉活的兴城温泉“海天之星”歌厅附近打听。正在焦急地寻找丈夫之时,她听说,两公里之外的地方,一辆出租车出事了。还没到跟前,她就看见了自家的车,到处是血。

根据葫芦岛市公安局后来给孙玉洁的《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关于孙玉洁上访案的结案报告(葫公[2007]20号)》(以下简称“《结案报告》”),2003年10月18日22时30分许,兴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电话报警称:在兴城市医院桥北胡同停放一台红色夏利出租车,车牌号为辽PD1396,在该车的驾驶位有一人倒卧在车里,怀疑发生案件。刑侦大队接警后,值班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车内人身上有血,已死亡。经查,死者系辽PD1396号出租车司机董恩柱,经尸检,董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切胸部致心肺破裂大出血死亡。

凶手

孙玉洁说,自己曾张贴告示寻找目击者但被警方阻止,因此怀疑警方包庇嫌犯,从2004年便开始以寄信件、上访等方式向葫芦岛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等单位投诉、举报兴城市公安局。

孙玉洁称,2005年7月7日,时任兴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队长的王志才找到她,称辽宁省公安厅过问此案,他们将对孙所提供的嫌疑人线索进行调查。6天之后的7月13日,时任兴城市公安局局长的王杰亲自通知孙玉洁:董恩柱被杀一案告破,凶手是已被判处死刑的在押嫌犯蔡云龙和在2004年就已死亡的李明珠。

判决书显示,1979年出生的蔡云龙在2003年12月被刑拘。2004年11月,蔡云龙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结案报告》称,2005年7月,兴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葫芦岛市看守所提供的坦检材料,在押犯罪嫌疑人蔡云龙交代,2003年10月他在兴城杀害一名出租车司机,接此情况后刑警大队立即对蔡进行讯问。

蔡云龙交代,200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6时至7时许,他伙同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李明珠在兴城一歌厅唱歌,后出来打一出租车行至一胡同,抢劫杀害该出租车司机。

兴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随即根据蔡云龙提供的住址对李明珠进行抓捕,但发现李明珠已在2004年11月23日被害身亡。

《结案报告》中列明了认定蔡云龙与李明珠为杀害董恩柱凶手的八项依据:蔡云龙交代的作案时间、打车地点、作案工具、抢劫杀人作案的对象的体貌特征、李明珠的体貌特征及身上特征(纹身)以及指认的作案现场、李明珠抛刀地点等均与该案吻合。

《结案报告》写道,2005年9月,兴城市公安局将蔡云龙起诉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将该卷宗移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10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转退兴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当年11月23日,兴城市公安局在补充侦查后又将该案移送起诉。12月29日,葫芦岛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兴城市公安局撤消该案。

然而,兴城警方认为,因李明珠死亡有些证据灭失,虽然认定董恩柱被杀一案系蔡云龙同李明珠所为没有直接证据,但警方通过侦查认为蔡云龙交代的整个作案过程与现场勘察、调查访问的所有细节相吻合,侦查过程中不存在诱惑、引导情况。

2006年8月22日,警方作出了认定董恩柱被害一案系蔡云龙伙同李明珠所为的结论。

“顶包”?

孙玉洁并不认可警方的定案结论,她质疑,车上财物没有损失,警方认为是抢劫杀人过于牵强。

对此,《结案报告》中分析称,因为案发时或案发后有车辆或人员经过案发现场,嫌疑人因慌乱而未将该案作完。

孙玉洁感到十分惊讶,此前她曾多次找过警方,警方在近两年的时间里从未提过这两个人,警方也一直没有嫌犯的任何线索。但在辽宁省公安厅过问之后,一周之内就破了此前近两年都不曾有进展的命案。

“两个嫌犯,一个人是死刑犯,一个死无对证,我绝不敢相信这就是结果。”孙玉洁说,她怀疑蔡云龙是被警方拿来“顶包”的。

另据辽宁当地媒体《半岛晨报》的公开报道,2004年11月,蔡云龙和同案的尚卫华被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一审判决后,蔡云龙不服,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为延缓高级法院对他死刑的核准,蔡云龙告诉看守所民警:“我还有两起人命案需要交代。”

两起案件分别为:2002年11月13日,兴城市一名妇女被杀;2003年10月18日,兴城市一名出租车司机被杀害。这两起案件都久未侦破。

蔡云龙交代的这两起案件确实存在,为了查明蔡云龙交代的两起案件,辽宁省高级法院暂缓核准蔡云龙死刑和签发对蔡云龙执行死刑的命令。

《半岛晨报》的报道称,蔡云龙所交代的事实没有得到司法机关认定,2006年1月18日他被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

孙玉洁持续上访,2007年4月,她得到了葫芦岛市公安局出具的《公安机关复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意见书》称,经过刑侦支队近50天的补侦工作,认为嫌疑人蔡云龙曾交待的整个过程与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的所有细节相吻合,不存在诱供、引导情况,并认定董恩柱被杀一案系蔡云龙伙同李明珠所为。

前述《结案报告》中亦称,2007年2月31日,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该案进行了复查,作出和兴城市公安局相同的结论。

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向记者表示,一个案件是否最终结案要看三个基本要素:有确定的作案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事实;经过法庭审判程序获得的终审判决的确认。在本案中,并不存在第三个关键的要素,因此此案件并未最终结案,此案仍处于侦查状态。

周雷指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凶手结论,没有生效的判决确定,且公安机关不具备最终定罪的职责和权限,这种结论是违反罪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的,因而是不合法的。

上访

在网络上输入“孙玉洁”、“公安”、“举报”等关键词,可以搜索到很多孙玉洁的实名举报帖,举报的内容多为公安系统官员在董恩柱被杀一案中涉嫌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

从2004年一直到现在,孙玉洁的生活几乎是由一次次上访和举报组成的。最难的时候,她说,自己几次想到过死。2010年7月,她在上访的过程中,还曾被葫芦岛市警方拘留过。

“我知道,现在找到杀我丈夫的真正凶手已经几乎不可能了。”孙玉洁说,她现在也想结束这场已经持续了12年的噩梦。

她说,葫芦岛市公安局开始和她谈赔偿,赔偿数额从最初的90多万元已经降到了35万元,“但公安方面还不愿意,他们想降到15万以内。”孙玉洁说的“赔偿”,“他们叫司法援助”。

每当孙玉洁去上访闹得动静大一些,公安方面就许诺和她谈赔偿。她回来跟警方谈的时候,警方又会拖着。“眼看着孩子快30岁了,该成家了,我不想再这么下去了。”孙玉洁说。

她现在还会每个月去祭拜一次丈夫。今年,患病多年的弟弟刚刚去世了,孙玉洁把弟弟葬在了丈夫的坟旁边,“去看的时候,可以一下子看俩。”

她偶尔还会想起丈夫,那个常陪着她散步、为她做饭的男人,他不抽烟不喝酒,脾气很好,“那时候,我是大家羡慕的对象。”

佰佰延伸阅读:

真是“命案必破”导致冤假错案吗?

随着传播技术的日益发达,刑事方面的冤假错案由于它天然的新闻性也日益为人们关注和重视,同时也引发出对冤案产生原因的各种探究和分析。在这些舆论中,有人把公安机关的一句常见口号“命案必破”拿出来说事,认为正是这样超过刑事侦查现实能力的“必破”要求才导致公安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孤注一掷、刑讯逼供甚至罗织构陷。

这种分析看起来很容易被人们接受,因为它符合了大众的一般心理认知:人会在较强大的外在压力下失去判断是非的能力以及职业良知,警察也是人,当然不会例外。基于这种原因分析,论者也会进一步提出他们关于降低警察办案压力从而防止冤案产生的政策建议。

这种看起来成立并且温和的能够为各方接受的看法其实是值得讨论的。笔者认为“‘命案必破’导致冤假错案”的论述之所以不像其他诸如刑讯逼供、程序正义之类引起较大争议,并非因为这种分析更接近真相,而是它恰好是同时满足了各方的要求:既回应了体制外的批评,又多多少少掩盖了体制内的真正问题。

“命案必破”的基本逻辑

我们先看一下和破案率有关的数据。根据人民网2004年的报道,2003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439万起,破案184万起,破案率为41.9%。而在2007年公安部的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介绍当年前3季度刑事案件立案数338.3万起,破获年内案件161.3万起,据此测算出的破案率为47.68%。考虑到下级公安机关有可能会在数据中注水,有意把一些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分母中排除,我们可以把实际破案率降低到1/3来把握。

而命案的破案率就明显不同了。公安部在2006年曾宣布中国8类命案(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破案率达89.6%。时任公安部刑侦局局长杜航伟则在2009年接受人民网采访称,自公安部2004年提出“命案必破”的口号以来,全国命案破案率连续4年保持在90%以上。如果说全部案件的破案率还有可能注水,那么这个重大命案的90%破案率则基本可以视为“纯金”—“人命关天”,公安干警没有多少人敢于冒巨大的法律、政治风险而不把“命案”当案子立上。

公安系统的同志有句老话,叫“案情就是命令”,这个案情在多数情况下指的是重大案情,尤其是命案。“命案必破”不仅是一个口号,还是一个重要的警力动员机制:有限的人员会停下手中的日常工作(比如普通案件的侦查)迅速被抽调到“一线”,各种侦查手段能用就用,以前非常抠门的财务部门也慷慨得大笔一挥“要多少,给多少”,烧钱似地猛花也顾不上心疼。上级通常会安排富有才华和经验的刑警(一般会在公安局内部有相当职务)负责,这无形中又增大了命案破案组的气场,有利于各方面的协调,因为此时组织者个人的人脉、影响力统统可以派上用场。

“集中力量干大事”应算我国的一种传统习惯,当代又被赋予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政治含义,它在公安系统的体现之一就是将有限的资源集中起来侦破以命案为代表的重大刑事案件。这种价值观念(或者说政绩观念)以及动员机制的正确性当然也不是没有异议,比如不少论者就批评它影响了普通刑事案件的侦破。见仁见智,但这与“命案必破”已经成为冤假错案的激励因素还是两个问题。

我们首先看一下将冤假错案的产生归因于“命案必破”的基本逻辑。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多的命案由于犯罪人的狡诈、证据的遗失、刑侦技术的限制等等原因,最终成为没有任何头绪的疑案。不能侦破这些案件,一定程度上跟公安干警的工作态度、责任心等主观问题有关,但更多的是受制于客观环境。人们无法指望命案的侦破率达到百分百,前文的数字就告诉了我们这冰冷无奈的现实,它不是一个自由意志问题,人们也只能正视这个现实。超越客观现实的制约性,对公安干警提出 “命案必破”的强行要求,就会给公安民警办案戴上紧箍咒,成为其为完成任务而出入人罪的催化剂。

论者进一步认为,从外在要求变成干警违法冲动的潜在逻辑是,如果承担破案职责的干警侦破不了这件“死了人”的案子,就会处于职务上的不利境地。这种不利要么是存量降低(丢官或者处分),要么是增量绝收(以后没有了晋级提拔的机会)。反过来说,如果这样的命案侦破多了,办案人员就能获足够的提拔晋升机会。在这种语境中,“命案必破”这种超越客观现实制约的刚性束缚其实代表了一种公安奖惩机制,正是这种机制才导致了公安干警具有了“积极伤害”的冲动,产生了刑讯逼供甚至枉法构陷的行为,导致冤案的出现。

公安提拔晋升激励机制是什么?

让我们还是把眼光投到现实生活里。不少人认为“命案必破”代表了一种公安内部的激励机制,他们认为公安干警的提拔、晋升乃至处罚、处分都严格地跟破案率挂钩,干警们正是在这种强大的职务晋升激励面前产生强烈的工作办案动力,才冲破理智束缚违法办案。这种激励机制不能说没有,但是否强大到足以撼动办案人员的基本良知的确值得讨论。

不难发现,拿着“命案必破”说事的批评者在很多时候也是“公安干部队伍腐败”的批判者,但很可惜,他们并没有注意到这两个说法在现实中的矛盾。因为这其实是对公安干警提拔晋升机制的两种极端且对立的概括。

有这么一则段子,笔者在不同场合听到过。笑话的大体内容是:某大型购物商场的会计向老总汇报,本店的购物卡和金条都卖光了,要求老总抓紧补充。老总高兴之余感到十分奇怪。这不年不节的怎么有这么多送礼的。调研后才发现原来是某公安局在搞干部调整。

这显然只是个笑话,它不能作为公安干部队伍腐败的证据。其实,与整个干部提拔晋升体制一样,我们也根本无法取得任何关于公安干部提拔晋升中的腐败程度的基本数据。我们只能从“信息优势者”那里(竞岗失败者的牢骚抱怨或者胜出者或明或暗的吹嘘),在时不时被曝光的腐败案件中印证一个大体能够接受的判断:这支队伍的晋升激励中是存在相当程度的贿赂现象的,买官卖官并非什么极少数的个案。能够让屌丝干警出人头地的东西常常决定于同权势者的关系,要么你是人家的少爷、姑爷或者师爷(秘书),要么你就拿些“润滑剂”开路。如果这种判断成立,那么它的确是反证着以“命案必破”口号为代表的奖惩晋升机制。

假如我们的公安干警的职务晋升真的是完全挂钩于以破案率为代表的个人工作成绩,那反倒真是一幅让人激动的政治清明图景:没有背景、没有势力的青年干警,可以凭着自己的勤奋、努力加上运气和机会,就获得提拔重用。铁腕反腐已经让我们对此逐渐抱有了坚定的信心,但它毕竟仍是在路上。一个长期在体制内生存的“干部”如果还坚定抱有“奖励军功”的信念,指望靠着在破案方面的优异表现获得提拔,很可能会被嘲笑为一种不切实际的幼稚。他们多年的体制内生存智慧会让他们把“命案必破”代表的这种晋升奖励观念当成自己的工作动力?我想答案经常是否定的。

论者在讨论冤假错案时总是倾向于把公安警察给极端化为一个亢奋的、具有强烈惩办冲动、合法伤害动机的怪兽,由此进一步解释或暗示警察在调查过程中的罗织和构陷。非但如此,他们还用“命案必破”为代表的职务晋升机制来暗示公安干警办案的晋升“私欲”,从而让自己在舆论场中居于一种道义上的优势,因为他们的话里至少暗示着公安干警侦破案件不是为了“保一方平安”“造福百姓”,而是为了自己的位子和帽子。

但以上这些,在经验层面上我们基本上都无法找到成立的证据,何况我们还有一些明哲保身的人士“为了不出事,宁肯不做事”。如果不是有这种无法接受的怠政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又怎么会专门指出“不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还反复强调“敢于担当”?中央一定是发现了在公安队伍中同样存在而且是足够严重的不作为、懒作为。

并且,笔者还想请大家注意一种基本上成了群体无意识的“警察是肥差”的观念,这种观念能够支持“命案必破”压力导致“警察面对案件时具有强烈的伤害嫌疑人的动机”的说法吗?不会。因为,警察如果想获得贿赂,他更多的寻租机会在于放纵罪犯,而不是打击罪犯。

“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同样也是因案而异。我们想减少错案的产生,只能深入到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从中找到具体的、技术性的教训,而不是大而化之、似是而非、笼统地把原因归结到某个口号。反对一种“说法”的“说法”,同样只能是一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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