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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遭拘禁轻生 追债者判8年

2019-01-10 09:58:21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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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从长沙到邵东,辗转贵州、云南,最后偷渡至老挝,在被限制人身自由50余天后,时年38岁的陈浩(化名)用一根皮带了结了自己的生命。

从长沙到邵东,辗转贵州、云南,最后偷渡至老挝,在被限制人身自由50余天后,时年38岁的陈浩(化名)用一根皮带了结了自己的生命。

为了项目,他与父亲陈军(化名)曾向何某通借了160余万元,到期后无力还款;何某通为了逼他们还钱,带走了陈浩,关在老挝的酒店房间里,直到陈浩自杀。

此前,长沙雨花区法院一审以何某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之后,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抗诉,何某通也提起上诉。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为收回债务将人带至老挝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2014年6月4日和6月30日,陈浩与陈军通过他人先后从何某通处借款共计约人民币1623000元,至约定还款期限,经何某通多次讨要无果。

2015年12月21日,何某通纠集他人在长沙市雨花区“西子花苑”小区门口,强行将陈浩押进车内带至邵东县实施拘禁。之后何某通先后将陈浩带至贵州省、云南省并偷渡至老挝,在此期间,何某通多次拨打电话向陈军索要欠款,并实施言语威胁。

2016年2月27日,陈浩在老挝沙耶武里省鸿友大酒店114房死亡。经鉴定,陈浩系颈部遭受钝性外力压迫(如绳索类等)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何某通于2016年2月28日向老挝警方投案,中国警方于2016年5月26日将何某通从老挝引渡回国。

为了能让儿子回家,陈军在何某通妻子李某的要求下写下谅解书,答应谅解何某通在债务调解期间的所有不当行为与言语。

“2015年底,何某通打电话给我,说要和朋友出去旅游,我从他人处得知,他是带着陈浩出去旅游了。”李某称,她没有办法找到何某通,何某通联系过她,都是用的一些乱七八糟的号码,“他打电话回来就是想听孩子说话,和我交流不多”。

饿肚子只会朝服务员点头

2016年2月22日,何某通与陈浩住进了鸿友大酒店114房,因为没有护照,两人没有进行登记。酒店服务员美某、印某记得,老板娘问过,能不能让陈浩和服务员一起吃饭,每个月给80万元老挝币,但服务员认为中国人和老挝人饮食习惯不一样,没有同意。

在美某、印某印象中,114房从来不开门,不让服务员打扫。“每天早上9时何某通骑着摩托车出去买吃的,分量都很少,饭菜放在一起用一次性饭盒装着,陈浩从来不出房门。”

在住进114房前,何某通与陈浩住在老挝琅勃拉邦省纳康宾馆,小房间位于前台后面楼梯下面,房间里面没有床,只在地上垫了两张床垫。陈浩平时不出门,最多在宾馆内转一圈,期间和何某通一起出去过两次,从没有单独外出。酒店服务员雅某称,有时候何某通晚上没有回来,雅某做晚饭,陈浩会出来看看,好像很饿的样子,“我问他是不是饿,他也不说话,只是点头”。

经过多次找陈军催债,何某通觉得对方态度诚恳,很有希望要到钱。按照他的计划,待他拿到了钱,就把陈浩放回去。

然而2016年2月27日,何某通外出打牌,下午17时许回到酒店,发现陈浩已在房内上吊,“我马上去解陈浩脖子上的皮带,发现脸青了,人已经僵硬了”。

何某通供述称,在带走陈浩前,他了解到陈浩性格内向,胆子小,“和姑娘一样,估计不用动粗,可以吓唬他”。

相处过程中,何某通发现陈浩很少讲话,每天和他交谈也不过半个小时,说多了陈浩会发脾气,感觉人很内向,可能有自闭症。“出事前几天,陈军和陈浩打电话,陈浩要求陈军有多少钱就还多少,陈军声音比较大,说没有钱,陈浩说没有钱他就去死,此后的几天,陈浩更不说话了。”

解读

未限制受害者自由能否成立

一审判决后,雨花区检察院抗诉提出何某通未如实供述,不是自首;量刑畸轻,应在十年至十二年量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何某通也上诉称,他将陈浩从国内带到老挝的行为不是拘禁行为,没有限制陈浩自由;陈浩的死亡与他没有关系。

焦点一

将受害人单独留在房间算不算拘禁

何某通及其辩护人辩称虽然何某通在国内的行为是拘禁行为,但陈浩后来是自愿跟其前往老挝,在老挝自己也没有限制陈浩人身自由,该后续行为不是非法拘禁。

长沙中院认为,陈浩的亲友以及二人在老挝居住宾馆的老板、服务人员均证明陈浩天性胆小,性格内向,有自闭症倾向,何某通对此亦是明知,并利用陈浩的该特点纠集他人将陈浩带离长沙前往邵阳,后从云南偷渡至老挝,该过程持续五十余天。在老挝的宾馆中,虽然何某通时常外出,将陈浩单独留在房间中,但陈浩没有通讯工具、没有交通工具、随身没有携带证件、在当地语言不通、没有亲友,这些客观因素对陈浩心理形成强大的压制力,加之其自身性格原因,何某通系明知陈浩不会逃脱才放心外出,不能因此说明陈浩在老挝当地有人身自由,何某通将陈浩从国内带至老挝的行为是持续拘禁行为。

焦点二

受害者死亡与拘禁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长沙中院认为,何某通在拘禁期间,多次打电话向陈军催还债务,明知陈浩胆小、内向,仍当着其面言语进行威胁,并将陈浩独自留在宾馆房间,自己外出,只在傍晚带饭菜给陈浩食用,在陈浩自杀前几天,陈浩与陈军通电话时,明确表达“想要去死”的想法,之后更加沉默。在此种情况下,何某通仍然对陈浩置之不理,对陈浩的死亡结果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应对陈浩的死亡承担责任,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在十年以上量刑。

焦点三

何某通是否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抗诉机关认为何某通声称陈浩是自愿随其前往老挝,在此期间没有限制陈浩自由,陈浩自杀不是其造成等,属于未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长沙中院认为,何某通在宾馆发现陈浩死亡后,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了其利用陈浩性格缺陷,将其从长沙带至邵阳,途经贵州、云南,偷渡至老挝长达五十余天,陈浩在老挝宾馆死亡的基本犯罪事实,其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是否是非法拘禁、自己行为是否与陈浩死亡有关,是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是认为自己罪轻的辩护观点,不影响对其如实供述的认定,何某通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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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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