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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男子入室持刀重伤同事 被警方抓获

2018-12-04 12:37:50 来源:江西省政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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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男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因工作琐事入室持刀重伤同事,

12月3日,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男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因工作琐事入室持刀重伤同事,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毛元勇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8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毛元勇因工作琐事欲杀害同事被害人刘某某,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次日9时许,毛元勇携带水果刀来到刘某某居住的本市红谷滩新区丰和花园C2栋3单元307室员工宿舍,并直接用刀捅刺睡着的刘某某胸部,致刘某某胸部三处刀伤,手臂两处刀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胸部外伤致右肺破裂并行开胸探查肺裂伤修补术,以及血气胸伴右肺萎陷80%,肢体部外伤5处软组织创,创口累计为24.7cm,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毛元勇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的发病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毛元勇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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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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