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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苹果园喜隆多商场火灾事故3商户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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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6-29 15:35:38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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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3年,北京石景山区苹果园喜隆多商场发生火灾事故。其中有三家商户在赔偿问题存在分歧。近日,就赔偿问题石景山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三家商户一共获赔20万元。

2013年10月11日,石景山苹果园喜隆多商场发生大火损失惨重。在最终的赔偿上,其中三商户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日前,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麦当劳、喜隆多担主责 根据商铺位置、租金等计算赔偿数额

自2013年喜隆多商场发生火灾至今,已有三分之二的商户拿到了补偿。但有三位商户因赔偿数额无法与喜隆多购物中心等三家单位达成一致,故将这三家单位诉至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石景山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三方共赔偿商户张女士4.5万元,赔偿商户夏先生7.9万,赔偿商户曹先生刘女士7.8万元。

赔偿未谈妥 三商户起诉索赔

张女士等三商户(四名经营者)分别起诉称,其与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签订合同,租赁其商铺经营;该房屋产权人是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致使原告商铺内商品毁损。经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原因系该购物中心麦当劳餐厅内电器故障所致。

三商户故将喜隆多购物中心、北京麦当劳食品公司以及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营针织内衣店的张女士8万、经营鞋店的夏先生20万元、经营针织类商品的曹先生刘女士10万元。

北京麦当劳食品公司辩称,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请求的数额,希望法院依法确认该公司应承担的份额。

喜隆多购物中心称,根据原告方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数额,购物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辩称,原告方主张数额过高,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其请求。

物品全部烧毁 损失情况难评估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是苹果园南路13号喜隆多购物广场的房屋产权人。

被告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租得该房产后将其分租予各商户,其中三层133号5.8平方米的商铺席位转租给原告张女士经营针织品,每月租金为2823元;三层14平方米的席位转租给夏先生经营鞋类,每月租金4471元;三层11.48平方米的席位转租给原告曹先生与刘女士共同经营针织类商品,每月租金4016元。

被告麦当劳食品公司位于该购物广场一层经营餐饮。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时49分左右,麦当劳餐厅内甜品操作间失火未扑救,而喜隆多购物中心的固定消防设施违规设置,且当时消防中控值班人员处置不力,致火势蔓延,购物广场大部分场地均过火,原告承租铺位商品亦遭受损失。

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导下,被告三方与数百名商户的代表经摇号委托北京某家资产评估公司对火灾中的损失进行评估,此过程全程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因本案原告所在楼层全部物品均已被烧毁,具体商品库存数量、质地、型号等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评估公司无法出具评估报告。

法院判决 麦当劳、喜隆多担主责 判赔三商户共20万元

庭审时,原告商户4人均提供了进货单,三被告均认为原告所出示单据均不足以证明其请求数额、库存商品、装修及商铺内物品情况。

法院认为,麦当劳食品公司的甜品操作间失火后未及时扑救,是火灾的直接原因,喜隆多购物中心公司处置不当,造成火势蔓延,两方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作为产权人,其对出租场所的日常监管不力,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所列举证据、商铺面积与位置、租金高低、经营商品品牌、类型、合同履行期限,参考已赔偿完毕的商户,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张女士损失4.5万元,赔偿夏先生7.9万元,赔偿曹先生刘女士7.8万元。

事件回顾 过火面积1500平方米 消防官兵奋战8小时扑灭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点多,位于石景山区苹果园南路的喜隆多商场发生大火,过火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因现场火情复杂,消防官兵奋战8个多小时才终将大火扑灭,为此消防部门在扑救的过程中还损失了两名得力干将刘洪坤、刘洪魁。

随后,北京消防官方发布消息称,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时59分,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石景山苹果园南路东口喜隆多商场发生火灾。指挥中心调派15个消防中队、63辆消防车、300余名官兵全力进行处置。经过多个部门紧张工作,上午11点,大火被扑灭。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火灾最初起于一层麦当劳外卖处,火势并不大,但引燃了商场一至四层外墙广告装饰材料,瞬间发展成立体火灾并蔓延进商场内部。

随后,当日中午,遭受损失的商户们联合向商场方面索赔。商场方面曾做出回应,承诺给出合理赔偿,不会欠商户一分钱,并于当日下午逐一登记财产损失。

2014年10月14日,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检方公诉的该次事故中的五位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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