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政协委员崔永元入场前用手机拍摄记者。
2015年6月8日下午,著名主持人崔永元质疑中国唱片总公司涉嫌泄露国家机密,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泄密理由是对方将珍贵历史文献母带交给一家中日合资公司来完成数据化处理。9日下午,中国唱片总公司发声明回应此事,强调中唱胜利公司员工皆为中国公民,而且并不涉密。不过记者了解到,崔永元已就此事报案,而北京警方也已立案。
崔永元质疑中日合资公司泄密历史文献
8日下午,崔永元在微博晒出九张音乐胶带卡片的照片,绝大多数为“文革”时期音像资料,包括周恩来、邓小平、林彪、江青、康生、张春桥、陈伯达、柯庆施在不同场合的讲话录音。他写道:“这些珍贵的文献母带存放在中国唱片总公司库内,政府投资上亿元做数据化处理。这样一个明显涉密的项目,中唱居然把它交给一家中日合资公司来完成,为什么?”
崔永元认为,这些历史文献,中唱原本视为国家的机密文件而加以妥善保管,无人能接触到。他指出这些资料均为母盘,“有唯一性,一旦出现问题,损失无法计算也无法挽回”。
“中唱已经从事业单位改为企业,这些本属国家的可移动文物是否适合仍由他们保管?”崔永元质疑道。
同时,崔永元还晒出外包公司的相关信息。图中显示,该公司名称为“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投资人有三个,分别为:中国唱片总公司、MEMORY-TECH株式会社、株式会社BMB,出资金额分别为510万元、390万元及100万元。记者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看到,中唱胜利影音有限公司董事长为房成义,副董事长为堀徹,在5名董事中,一人名为加茂正治,总经理则为阎华。
崔永元援引国家档案局《外包安全法》的内容,强调两点,一是数字化服务机构的法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股东及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数字化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公安部门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必要时提供政审材料。
随后崔永元@平安北京,表示选择报案,并直言:“我认为这个公司承担这项业务违规违法。”
中国唱片总公司:员工为中国公民,内容不泄密
针对崔永元的炮轰,9日下午5点,中国唱片总公司发表声明,声明强调之所以修复这批文献母带,是因为受历史久远以及受保存的客观条件所限,唱片模板和磁带受到氧化、脱磁的威胁,甚至已有一些金属模板出现锈斑、翘曲、录音磁带出现脱磁、变形、脆裂的情况。因此中国唱片总公司于2010年申报的“中华老唱片保护工程项目”被列入了“国家十二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得到了财政部文化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的支持。
针对把文献母带交给中日合资公司完成,涉嫌涉密的质疑,声明澄清称,“中唱胜利公司员工皆为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为中唱公司副总经理。在数字化的4.7万音乐、歌曲、戏剧等母版磁带中,共有54条母带是"文革"期间公开出版发行的政治人物讲话的唱片母版,内容并不涉密”。
崔永元回应热议:北京警方已立案
对于中国唱片总公司的声明,记者致电崔永元方面,其助理转达了崔永元的回应。
助理透露,崔永元已于9日正式就此事向警方报案,目前该案已经立案,“崔老师不争名利,就是希望大家能重视这件事,保护好历史文献”。
助理指出,崔永元认为中国唱片总公司的声明有几点不妥,一是声明称“共有54条母带是"文革"期间公开出版发行的政治人物讲话的唱片母版”,事实上目前修复的一些母带录制时间早于“文革”;二是中国唱片总公司是由早年的中国唱片社转企改制,作为企业,是否有资格保存这些国家历史文献;三是中唱胜利公司作为中日合资公司,在修复过程中曾出现破损等情况,因此看是否能找到更合适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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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泄漏国家机密罪,怎么量刑?最多可判多长时间?
1、首先,正确的罪名表述“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或过失地泄露国家重要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保密法规,主要是指1978年以后的几个保密法规。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凡是依据上述当前有效的保密法规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教师国家保密法规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
3、按照保密法规和刑法规定,泄露国家要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从客观行为方面加以确认,如泄密的方法、手段、时间、地点和秘密内容、密级以及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是否严重;同时也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认定,如是故意还是过失泄密的,泄露的动机、目的是否恶劣等。例如,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而故意泄露国家重要秘密的;在战时或国家高速某项政策等特殊时间、地点泄露国家秘密的;秘密内容非常重要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等等,一般可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4、这种犯罪,一般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但是,有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会掌管或者知道某些国家秘密,并有可能泄露出去,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就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
5、对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8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9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 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