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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布实施

2015-01-13 11:27:37 来源: 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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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986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57年10月22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公布的。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在体例、内容、罚则和程序方面,都有较大的补充和修改。

简介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57年10月22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公布的。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大的积极作用。1986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也规定了一些环境保护内容,如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违反规定而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而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且不听制止的行为,违反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该物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在体例、内容、罚则和程序方面,都有较大的补充和修改。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布实施

30年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力惩治了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对维护社会治安、规范公民日常行为等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使《条例》已无法适应当今复杂的社会需要。

修订说明

一、《条例》的体例。为了使本条例的结构更严谨,层次更清楚,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和遵守,将条例草案分作五章四十五条。

二、关于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原条例规定的适用行为有68项,现在的条例修改草案规定了73项,增加了5项(见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增加的行为,主要是近几年治安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哄抢国家、集体或个人少量财物;窝藏、销售、购买赃物;倒卖有价票证以及违反消防管理和违反危险物品、毒品管理的行为。还有一些是由于其他法律、法规原则上规定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的行为,为保证这些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条例修改草案也作了具体规定。草案删除了涉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条款,以及妨害公共卫生或市容整洁的行为。

三、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罚款的最高限额,只是在少数的情况下使用,绝大多数是在这个限额之下,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当地经济状况给予适当的制裁。

四、关于裁决权。为了在实施治安处罚时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条例对裁决机关和裁决程序也作了必要的修改。原条例规定“在农村,五日以内拘留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委托乡(镇)人民委员会裁决”,现在改为“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20元以下罚款,由乡(镇)人民政府裁决”。作这样的改变,主要是为了严格控制对违反治安管理人的拘留,把拘留裁决权收到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以防止滥用拘留处罚。

五、关于申诉问题。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治安管理处罚的正确适用,条例修改草案对不服裁决的申诉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即: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4年5月12日修订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对第二十四条作以下修改:

(一)第一项修改为:“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第四项修改为:“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六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七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五)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八项:“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3月1日废止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7年1月1日实施、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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