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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期

山东平邑事件:“自焚”与“纵火”间的争论 不应回避“强拆”之源


导语

  山东平邑强拆致死事件引起社会轰动,当地官方挤牙膏般且行切观察的做法,实难令公众信服。佰佰安全网提示大家不应忽视恶性事件背后的“强拆”问题,深挖强拆根源,真相大白之时也许就能理解平邑官方掩耳盗铃式的处置态度了……

山东平邑强拆命案“头七”已过,然而各方仍在围绕“自焚”还是“纵火”而争论不休,呈现了一个从官方披露——网友质疑——公安机关介入——草率结论出炉——媒体各界再质疑——警方抓人、问责镇领导热点事件的惯用流程,真相在社会各界的质疑声中艰难前行!当地官方挤牙膏般且行切观察的做法,实难令公众信服,如此一件恶性案件,即使问责到县级领导,又对社会有多大益处呢?佰佰安全网提示大家不应忽视恶性事件背后的“强拆”问题,深挖强拆根源,真相大白之时也许就能理解平邑官方掩耳盗铃式的处置态度了……

9.14山东平邑强拆纵火案头七已过,无论是平邑政府还是当地警方,关于该起公共安全事件的披露与调查结论,都引来了网友、媒体、法律界等社会各方的质疑。对于当地官方有关“自焚”的结论,似乎不能轻易的瞒天过海,社会各界对此提出了质疑……

9月16日中午,平邑县新闻中心发布通报称,张纪民分别于9月11日、13日在平邑县地方镇供销加油站,实名购买9升汽油。经调查,初步认定,排除他人人为纵火,火灾系死者张纪民自身行为所致。

官方再定“自焚”:曾购买汽油 为自焚做准备

当局给出的自焚证据:经调查,张纪民分别于9月11日、13日在平邑县地方镇供销加油站实名购买9公升汽油。

仅凭这条证据就推断当事人做好了自焚准备,推论太过武断,就算购买汽油为实(官方未提供发票等证据),也不能坐实他要自焚,因为两者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据其侄子张勇讲,张纪民家中有浇水用的抽水机和农用车,这些器械都要用汽油,难道他就不是为了生产买汽油?这一结论下得太匆忙和草率,难以自圆其说,漏洞百出。

如此简单的安全常识,如此武断的推论,自然难免引来各界的质疑。

第一时间,张纪民家属授权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刚律师向媒体表达五点质疑:

第一、此事由政府强拆所致,事后侦查工作是由平邑警方进行,平邑警方事发四天后才控制相关当事人,甚至四天内平邑县都不承认强拆的事实,平邑警方的调查结论不能令人信服。

第二、在事发现场的张纪民已死,其他人都是强拆人员,事发后警方没有在第一时间控制相关人员,这些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统一口径掩盖犯罪事实。

第三、通报称首先发现张纪民院内有火,然后强拆人员翻到院墙内灭火,并仍然继续强拆将西院墙推倒。发现院内有火,可以预见张继民可能会有过激行为,这时仍在进行强拆,律师认为这“无疑是火上浇油”;即使张纪民是自焚,也是强拆人员逼迫所致,而且是故意。

律师指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亦可成立间接故意杀人。即使根据这段表述,调查结论称系张纪民自身行为所致,在逻辑上也不成立?

第四、根据群众掌握的录像,在房屋着火后强拆人员仍然扔东西到张宅,火势较小的第一阶段有强拆人员在院内。

律师称,事件的关键在于火势由小火变为大火的时间点。大火燃起的前几秒种强拆人员由院外进入院内,然后火势失控。律师认为,“很显然是强拆人员的突然进入及其行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第五、律师认为,必须由更据公信力的调查机构才能真正查清案件事实,此事至此已经完全被地方掌控,毁灭证据、统一口径、制造假案都不能排除。

面对众多疑点,平邑官方认定难以令人信服。那么当地为何一而再再而三认定张纪民死于自焚呢?

新浪专栏观察家王学进认为,道理很简单,那就是淡化事件性质,平息舆论,推卸责任。要不是这么认定并对外发布,承认张之死缘于强拆,系被人为纵火所致,则事情就闹大了,不但肇事者会被追究刑责,县领导也难脱干系。这之间的利害关系,当局当然拎得清。

面对各界质疑声,面对难以自圆其说的结论,平邑官方风向突变……

风向突变:3名官员被刑拘,7名城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月17日,临沂市“平邑9·14”事件调查处置工作组调查确认,在地方镇东崮社区后东崮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人员对当事人张纪民死亡负有责任。平邑县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平邑县地方镇党委副书记魏运波、平邑县地方镇东崮工作区书记兼东崮社区党总支书记管彦省、平邑县地方镇政府工作人员高群等相关责任人刑事拘留。

临沂市官方则认为:这是一起由基层干部纲纪观念淡薄、作风简单粗暴、强制拆迁引发的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恶劣事件。

对于临沂当地官方的这一处置,似乎各界仍难满意,有法律人士指出,目前,本案法律上仍涉及三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谁放火烧的?必须查明。如果是强拆人员放火烧的,则涉嫌放火罪。

放火危害极大,古代也是重罪。《唐律疏议》第432条规定:“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唐律对放火烧伤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处理。

现行刑法第115条也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把放火致人伤亡,作为放火罪的量刑情节来处理。

本案如系非强拆人员放火,而是死者自焚,则不构成放火罪。但是第三人从外面锁住门,使得屋内人无法外逃,而致其于死地的行为,也是涉嫌故意杀人罪的。

第二个问题,被刑拘的三官员究竟涉嫌何罪?媒体没有报道罪名,目前信息还不透明。罪名,是刑事控告的基本要素,刑事拘留是必须有罪名的。没有报道,或因是罪名难定。

显然,本案中三官员如果涉嫌指使强拆人员违法犯罪,则与强拆人员构成共同犯罪,或是放火罪,或是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首先想出主意并组织实施的是主犯,其对所有犯罪结果负责。

第三个问题,是官方的通报责任。山东平邑官方起初通报称“初步认定,排除他人人为纵火,火灾系死者张纪民自身行为所致。”

随后风向突变,3名官员因对该事件负有直接责任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名城管人员因涉嫌非法拘禁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官方明知是纵火,还认定为自焚,且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是涉嫌违法犯罪的。刑法九修正案第291条之一新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确如媒体推论,官方明知纵火,依然认定自焚,且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官员和强拆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为什么官方会故意袒护,官方到底在隐瞒怎样的真相?如能深刻理解“强拆”本质,或许山东平邑政府的行为就不难解释了。

强拆历史:自焚事件屡成焦点

始于20世纪九十年代的大规模城市房屋拆迁,至今已走过二十几个年头。强拆,一个曾经备受争议的话题,围绕着挖掘机与汽油瓶的斗争曾困扰我们多年,山东平邑强拆命案再次勾起了我们对那段历史的回忆……

有媒体对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强拆案件进行了统计:如下表

时间

地点

当事人

事故原因

维权方式

事件结果

2003

南京

翁彪

在没有与翁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南京玄武区拆迁办强行用推土机铲平了翁的房屋,翁彪来到拆迁办公室用汽油自焚。

自焚

翁彪中度3级烧伤,拆迁办6人烧伤。

2004

湖南嘉禾

陆水德等

“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2003年起,嘉禾县政府为进行商贸城建设,以行政命令强制拆迁,并要求县里的公职人员负责各自亲属的拆迁工作。

从楼上投掷石头

陆水德等拆迁户以“暴力抗法”和“妨害公务”的罪名被逮捕。后被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2005

广东从化

张灿成

广州从化市政府组织近千人的拆迁队伍,对该市街口镇小海桥区张灿成等人的商铺进行了暴力拆迁。

向强拆人员泼洒农药、淋汽油、掷砖块

张灿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6

山东菏泽

李民生

山东菏泽市,牡丹区兴建香格里拉广场,以公益建设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由于补偿偏低,李民生等居民不愿拆迁。

上吊自杀

李民生身亡

2007

江苏苏州

马雪明
一家

苏州“金阊新城物流园”建设项目中,马雪明以拆迁公司只补偿土地使用面积为由拒不拆迁,苏州拆迁公司决定强拆。

砍杀拆迁人员致2人死亡1重伤

马雪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妻杨根英判处无期徒刑;其子马春凌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8

辽宁本溪

张剑

本溪华履房产以低廉补偿要求住户拆迁,并以掐电线、堵水井、打砸等方式强拆。

刺死拆迁人员

张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2008

上海闵行

潘蓉

上海机场集团兴建机场交通枢纽工程,计划拆除潘蓉480平米的四层楼房,潘蓉不满118万补偿。

投掷自制汽油燃烧瓶对抗推土机

潘蓉夫妇被判处妨害公务罪8个月。

2009

重庆奉节

陈茂国

因修建渝宜高速,重庆奉节陈茂国1200平米房屋被推到,双方补偿相差22万元,老人爬上自家大树,抵御强拆。

树上“安营扎寨”3个月

陈茂国及其子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9

成都金牛区

唐福珍

成都金牛区因修筑公路强行拆除唐福珍夫妇投资700万元的综合楼,仅补偿为217万元,唐福珍夫妇拒绝拆迁。

楼顶自焚

唐福珍重三度烧伤并吸入式烧伤,不治身亡。

2009

贵阳

普陀巷
居民

数十名不明身份者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破门而入,将正在熟睡的13名居民强行拽入汽车、拖离现场。民警到场制止,拆迁者继续催促工人加快拆迁速度。

居民用40瓶液化气罐封堵路口

贵阳警方调集警力平息现场,对24人实施刑事拘留。

其实,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强拆命案远不止如此……

2009年12月16日下午2点多,在北京海淀区四季青镇北坞村,玉泉村民委员会在对居民席新柱家进行强制腾退时,席新柱往自己身上喷洒汽油并点燃,导致其面部等处被烧伤。

2009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自焚”;2009年10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张霞“自焚”;2009 年2月13日内蒙古赤峰发生“自焚”事件;2008年4月3日福建省泉州市发生“自焚”事件;2003年9月15日上午8时40分左右,安徽省青阳县农民朱正亮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前,往身上泼汽油后点燃。2010年9月10日上午10时许,江西抚州市宜黄县发生自焚事件。一死二伤。

一次次的自焚事件,与山东平邑强拆命案唯一不同的是,是自焚还是故意纵火!

当然,恶劣的刑事案件,追查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给死者一个交代,给全社会一个交代!是必须的!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对于恶性案件背后“强拆”根源的反思,才更有现实意义!

司法在“强拆者”面前尽显尬尴

随着2011年出台新拆迁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曾一度远离媒体的视线。

条例对强制拆迁过程中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拆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在山东平邑强拆命案中,我们没有看到法院的强制执行,看到的又是貌似“黑社会”的影子,在这段视频中,张纪民家着火时,很多人围拢在现场,他们并没有救火,恰恰相反,两个青年,向房子投掷东西,死者妻子曾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员疑似“绑架”……

案件中种种反常行为都与依法拆迁相距甚远,那为什么在“新拆迁法”出台4年后,再次发生这样的恶性案件呢?

在许多法律人士眼中,行政强拆取消、司法介入拆迁,这是一种有限的进步。同时,他们认为,司法拆迁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与冲突。在司法拆迁中,法院面临的另一个严峻考验是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有关专家认为,司法公正的价值之一体现在用司法权来制衡强大且易被滥用的行政权。强拆事件恰恰是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容易受到当地政府官员的非法干预。

“在司法拆迁案件中,法院能否排除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能否顶住政府的强大压力,将直接关系到司法拆迁制度的效力,并影响到司法拆迁的立法目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认为,要尽力避免司法被地方政府“绑架”,确保司法去行政化。

强拆”往往与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的政绩观相联系,在权利意志下,法律屡屡现其尴尬之境。

“自焚”的罪魁祸首是土地财政

强拆说到底,是地方经济发展与被拆迁人利益间的公共安全博弈,是地方政府错位造成的。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付诚认为,在房屋拆迁问题上,基本原则是协商,当各种利益分配出现矛盾时,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因利益纠纷引发的矛盾较多。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角度考虑,政府不能失语,更不能错位。

地方政府何以有非法干预司法拆迁的冲动,核心还在于“土地财政”之下的利益驱动。周孝正认为,近期多次出现的强拆事件,是典型的由地方“土地财政”带来的后果,是个别地方政府跟企业勾结侵犯百姓利益。

素有“第二财政”之称的“土地财政”,是指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通俗讲就是通过卖地的土地出让金来满足财政需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一些地方,土地直接税收及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而土地出让金净收入占政府预算外收入的60%以上。

对“土地财政”依赖比较严重的大多是经济欠发达和尚未形成产业支撑的地区。付诚表示,目前土地都是通过买断的方式使用几十年,造成一些地方官员乐于寅吃卯粮,根本不考虑下一任如何解决财政收入的问题。

付诚告诉记者,这种主要依靠“土地财政”建立的城市经济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发展的,必须尽快终结。“将数十年后的公共财政收入提前支取,一旦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结束,可供开发的土地日益减少,未来的公共财政状况将会面临严峻考验。”

强拆的背后往往充斥着傲慢的权力意志和急功近利的政绩观。一些官员只要看得见的政绩,只要实打实的利益,眼睛盯着的是“地块置换”,心里打着的是 “土地财政”的算盘。因为土地财政收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钱袋子,关系到地方政府的“日子”是否好过。所以说,地方政府的利益才是一桩桩自焚悲剧的罪魁祸首。

本安全网认为,一味地追究刑事案件本身,抓几个社会人员,处罚几个基层干部,之后一切归于平淡,这种惯性思维比恶性事件本身更危险,无益于“强拆”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社会毒瘤解决……

更多生活常识、生活常识请关注本安全网!


责任编辑:吴梦莉

结语
恶劣的刑事案件,追查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给死者一个交代,给全社会一个交代!是必须的!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对于恶性案件背后“强拆”根源的反思,才更有现实意义!

如何看待山东强拆事件?

强拆致死令人发指

严惩违法者

吸取教训反思

强拆致死令人发指
20%
严惩违法者
80%
吸取教训反思
0%
  • 关键词
  • 房屋强拆
  • 强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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