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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期

司机被罚看远光灯 “以暴制暴”不可取


导语

  11月1日晚,深圳市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严查远光灯”的行动。此次行动采取“两看两考一处罚”的查处模式,对于乱开远光灯的违法行为,除了施以罚款300元、扣1分的处罚之外,还要求司机坐在一把“绿椅子”上体验远光灯一分钟。深圳警方表示,这个行动主要以体验为主,并非强制。

11月1日晚,深圳市交警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严查远光灯”的行动。此次行动采取“两看两考一处罚”的查处模式,对于乱开远光灯的违法行为,除了施以罚款300元、扣1分的处罚之外,还要求司机坐在一把“绿椅子”上体验远光灯一分钟。深圳警方表示,这个行动主要以体验为主,并非强制。

“罚看远光灯”不符合现代法制原则

网上说“罚看远光灯”是深圳交警想出的“新招”,其实不是。深圳交警早在20148月就使用过这种处罚方法,而“罚看远光灯”并非深圳的独创,此前多个地方进行过过尝试,却都引来争议。现在看来,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执法行为不仅没有纠正,反而更加制度化了。据说在内容上有了“两看两考一处罚”的细则,两看:让违法者现场适度体验自己车及其他车远光灯照射,感受危害;两考:民警现场考司机何为远光灯?如何正确用?处罚:罚款300元记1分。

对乱用远光灯需要惩罚,这是毫无疑义的。远光灯会车可导致驾驶人瞬间盲视,对于被照射驾驶人产生极大安全隐患。而面对远光灯,驾驶人对于迎面车辆的车速和距离产生误判,容易发生误操作,此外,后方车辆使用远光灯,也会影响前车后视镜,驾驶人很难判断后方交通情况。深圳交警局曾经表示,“据统计,夜间的交通事故,三成以上是因为远光灯使用不当而造成的。”

但是,用“罚看远光灯”的方式惩处乱开远光灯却是错误的。交管部门是交通安全的维护者和交通秩序的管理者。但是,交管部门履行职责的唯一依据是法律,他们所做的一切都应该遵循“法有授权方可为”的原则。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自己是不能随心所欲乱作为的。找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官方所谓“体验式执法”,背后遵循的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原则,这在我们处理日常事务时常常采用让犯错误的人感同身受、换位思考,受到深刻教育。但是,这并不属于现代法治原则。

作为公权力执法一定要坚持理智、法治的原则,而不能凭着情绪来。而令人奇怪的是,深圳警方这种“罚看远光灯”的违法行政,为何却从2014年推行到今天都没有人叫停?

“罚看远光灯”有弹有赞 社会治理不能靠情绪

在网络上交警这种做法有弹有赞。支持者认为,这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而在反对者看来,此举甚为不妥,既有可能对视力造成伤害,也有过度执法乃至以暴制暴的嫌疑,有媒体更是直言“违法了”。

究竟是不是违法,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凭空想象,而应以基本事实和具体操作为依据。批评“罚看远光灯”,某种意义上说其实是一种“法律洁癖”,是对法律法规的狭隘理解,同时也忽视了现实的复杂性。数据显示,9成以上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但相比超载越速、闯红灯、酒驾醉驾等,乱开远光灯的危害性却远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甚至在很多人看来,这只是一种不文明行为。

民众情绪可以理解,“被罚看远光灯”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让乱开远光灯的司机受到了惩罚。不过,社会治理靠的是法律,而不是情绪。

因为自己对乱开远光灯这种行为反感,觉得现有交通法规对乱开远光灯处罚太低,就支持执法机构法外施惩,这种态度,并不利于律条在现实世界中真正得到贯彻,反倒可能鼓励执法机构法外施惩行为的泛滥。

某网站的民调显示,高达92%的网友支持深圳的做法,97%的网友有过被车辆远光灯干扰的经历。民意不是评价某种交通执法行为的唯一依据,但当民意达到高度一致时,其指向意义应当引起重视。占压倒性多数的网友支持“罚看远光灯”,说到底是对执法不力的报复性反弹。

“法无授权不可为” 执法机关需端正执法理念

现代社会中,法治与理性是两个重要的基石,执法机关不能罔顾法律,公众也不能在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更不能为另一个公民遭受法外施惩而欢呼雀跃。要知道,假如法外施惩现象泛滥,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是受害者。正义永远只能以正义的方式实现,而不能只问效果不管过程。

“法无授权不可为”不仅应成为执法部门的“天条”,更应成为公众对法律的普遍性认知。“远光灯”的争议,看似不大,却直接关涉是否真正敬畏法律的宏大命题。民众没有对法治与理性的足够认知,整个社会便极易陷入一种失序的状态,到最后,受到伤害的只能是我们每一个人。


责任编辑:胡玲玲

结语
用“以暴制暴”来“相互伤害”,这种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处罚与引导两手齐抓,让驾驶员养成良好驾驶习惯,提高行车素质,才会从源头上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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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 司机
  • 远光灯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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