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案”背后是在司法腐败吗?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一案,在4月26日被河南新乡中院驳回再审申诉后,两位被判刑的当事人父亲于近日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理由是“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多次行贿”。掏鸟案再起波澜,令人始料未及。那么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问题?
按下葫芦浮起瓢。两起案子,两种性质,但却明显具备某些因果关联
据悉,“掏鸟案”发生后,闫父和王父一共9次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其领导行贿;案件被媒体报道后,其中数笔“贿款”被退回,但仍有多笔“贿款”至今未退。如果说在“鸟案第一季”中,两位父亲还不是很明白“掏鸟”问题的严重性;那么在“第二季”中,他们应该“深明大义”了,知道“送礼”非小事,问题很严重,于是去检察院“自投罗网”。
但我觉得,这样的“大义灭己”,未免太过苦涩。闫、王二位深知自首意味着什么。如果行贿和受贿案情最终均告成立,闫、王二位把受贿者送进了监狱或使其受到了其他处分,那么此事也不过“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甚至比例倒过来。显然,无论怎么看,“第二季”的结局都是悲剧,依然又是给当事人,甚至是我们上了一堂“普法课”。
一件本来是比较普通的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经舆论的渲染和演绎,竟然演化成为一件全社会所关注的司法公共事件,这可能是许多人都想不到的。
救子心切 被现实狠狠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有两种认识可能影响我们对这一“案中案”的判断:其一,眼看再审申诉无望、判刑已成定局,才选择自首揭露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自首者是否动机不纯且自身难辞其咎;其二,该案即便存在行贿,但从结果看并没有影响最终的裁判,可谓贿赂“未遂”。其实,恰恰是在矫正这两种认知上,该案提供了一个值得镜鉴的意义。对司法腐败的治理,法治化的思维则是:不以私德废公义,勿用结果论是非。无论自首者的意图如何,无论贿赂有没有干扰到司法公正,无论受贿者是否“吃了又吐出来”,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贿赂行为,都足以构成另案调查的一切理由。
这起事件最耐人寻味的部分也许不是受贿,而是闫爱民的行贿逻辑。儿子被抓,他当然忧心如焚,但是,他为何想到行贿?他一定相信花钱好办事,一定相信用钱打点就能给儿子减刑。根据他的经验所见所闻,确实有可能看到听到金钱开路便无往而不胜的现象。如今,现实狠狠地教育了他。
我们常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建设法治国家,离不了每个人葆有法治信仰。如果司法人员说一套做一套,如果普通公民不相信法律,如果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不改变,法治国家就不可能建设好。
杜绝司法腐败需防微杜渐
司法是一种自由裁量权较大的专业行为,任何利益的勾兑都可能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完成。看似不严重的贿赂也没有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但却足以侵蚀整个司法公正和司法清廉的生态环境,故而尤须防微杜渐。“掏鸟案”中究竟是否存在贿赂,有多少人收受了多少贿赂,都需在详实的证据基础上进行确定,同时依据现有的法律标准对行贿者及受贿者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诉判刑,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只有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将法纪挺立在前,才能立足当下、改变当下,重塑我们的司法生态。
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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