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童工之死”是个案还是普遍现象?

近日,一名14岁童工在广东佛山南海猝死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雇佣童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然而,近年来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屡禁不止。尤其在一些贫困地区,父母到外地打工,孩子也跟着父母过早地进入工厂务工,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童工之恶,僭越底线、践踏人伦,监管部门难辞其咎,而相关法令规章“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态度,更加值得警醒。一名童工猝死,1万元罚款已算“顶格”——这样的制度设计,还要等多久才能“转型升级”。
24日,广东佛山14岁“童工”王攀的遗体被火化。招聘使用王攀的至雅公司已向家属支付赔偿款15万元,佛山市南海区人社局对企业处以罚款1万元。对此,舆论一片哗然。有媒体质问“15万元赔偿能否换来一条年轻生命?”有评论感叹“罚款一万元,是处罚还是挠痒痒?”还有论者质问“凭工厂单方面一纸考勤表就推断没有超时,有关方面的调查是不是太简陋了点?”
对于禁止雇佣使用童工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早有明文规定
从童工进厂打工开始,企业和监护人就已违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另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在现实当中,谁来启动这个程序?“有关人员”、“有关单位”指明不甚明确。佛山童工之死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原因不得而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事企业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现实中,“罚酒三杯”式的责令整改、罚款,能否让涉事企业有切肤之痛?恐怕很难。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劳动保障部门,为何早没发现企业雇佣童工?是否有失职之嫌?这些也需要调查认定。
监管不到位,恐怕也是此事不可忽略的原因
社会的一些观点,都局部地探究和追问了事件真相,但问题最实质的地方仍被忽视。目前最需关注的,是要查清楚,这件事情是偶发的特殊个案,还是具有普遍现象——还有没有类似现象和隐患需要排查?有关部门的态度,不应是急于将此事“摆平”,而是考虑如何杜绝更多此类事件发生。从法律层面来看,《刑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条文,都态度鲜明地禁止使用童工,但在操作层面上,还是稍显软和,未形成“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效应。而且,法律对使用童工的企业责任担当的权重,多于未成年人家庭的担当。而事实是,当下的一些童工,很多都是由自己的亲人送进工厂的,童工王攀也是一样。而法律对此的打击和处理力度,却明显偏弱。
当下,经济形势和用工形势正处于严峻状态,某些企业经营者,或许会在用工方面动歪脑筋。一定要从执法和社会关注层面,将这条路堵上。
拒绝“童工和贫困二选一”模式,要求既不要童工也不要贫困
专栏作者伯通指出“如果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不到5千美元,出现童工就再正常不过”。这种观点不知道源于何处,但是曝光童工可以让人们注意到我们国家还有这样的“丑闻”发生,如果让孩子在打工受苦和回家受穷中只能二选一,那倒真需要“两害相权取其轻”。问题是,凭什么要二选一呢?以今日中国之财政实力,完全可以既打击童工也打击贫穷,两手抓,两手都可以硬。
可如今,落后地区还在粉饰成绩,看统计数据学龄儿童入学率也是100%。而发达地区仍旧希望接纳劳动力却不希望接纳劳动力的家庭,对城市新移民“犁庭扫穴”之事干了不少。
在面对童工问题时,输出地和输入地互相踢皮球。2008年类似的童工问题被曝光,当务之急,是查查是否还有像王攀那样,正处在危险中的童工,并将他们解救出来。在这件事情上,执法机关不能点到为止,而应该寻根问底。要让心存侥幸的雇主不能、不敢使用童工。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免受其害。
责任编辑: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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