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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期

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 法律真的不近人情?


导语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警方调查称,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此消息一出旋即引发舆论热议,有网友吐糟质疑称,“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作。对此你怎么看?

本月初,一则题为“河南大学生抓16只鸟被判刑10年”新闻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网友吐糟质疑称,“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作。对此,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回应称,10年不算重判。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闫某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对此事你怎么看?下面,就请您跟着本安全网专注于公共安全常识的小编对此事进行分析吧!

大学生暑假掏鸟窝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

2014年7月,小闫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村外树林里有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只小鸟。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 法律真的不近人情?

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7月27日,两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到小闫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权威部门鉴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 法律真的不近人情?

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小闫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们已替孩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判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

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反响,很多人认为,是不是处罚过于严重?毕竟10年半的牢狱之灾对于一名在校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灾难。

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 法律真的不近人情?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闫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小闫是否是“明知故犯”?

很多人认为,或许小闫只是闲来无事,对于法律并不了解,才导致进入了这样一个法律的“陷阱”。小闫的上诉理由也是,他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院为何没予采信?

根据此案的二审裁定书,“经查,闫某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此外,一审时小闫的辩护人曾提到,小闫在公安机关传讯时,其供述的是捕捉的系阿穆尔隼幼鸟,但是否是阿穆尔隼没有证据能够认证。这些都说明,小闫起码是知道他抓到和卖掉的鸟是隼的一种。

做了什么致“数罪并罚”?

根据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小闫之所以被“数罪并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小闫和朋友小王先后抓的这16只鸟都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属于非法猎捕。

2、这些鸟被小闫和小王卖到郑州市7只,又以150元的价格卖出1只,此后小闫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

值得注意的是—

2014年7月26日,小闫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这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这也是法院认定小闫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因为他不只是捕猎、售卖,甚至还买了一只。如果他完全不了解此类鸟的价值,又怎么会花钱去买一只鸟?

隼,为什么这么珍贵?

在电影《无人区》里,一群人为了一只鹰隼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角逐。隼,为啥这么珍贵?

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 法律真的不近人情?

隼被誉为蒙古民族的吉祥物,后逐渐进入阿拉伯国家,由于其珍贵性,因此在阿拉伯国家只有王室和达官贵人才有权玩隼。这也成为了一种“彰显地位的奢侈运动”。鹰匠们也在迎合这种商品化炒作,将猛禽个体的价格炒得越来越高。

调查显示,阿拉伯国家每年需要从他国购入6000~8000只猎隼,而所谓被驯好的猎隼在其国内的价格最高可至17.5万美元。这直接导致我国很多不法分子的走私活动十分猖獗。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原本拥有隼数量很多的新疆地区,隼的数量也急剧减少,截至目前,隼更是很难再被人们所发现。

对猛禽的占有欲,并不仅限于阿拉伯。在我国,金雕、苍鹰甚至红隼都是国内“鹰猎爱好者”的目标。但是,在我国,所有的猛禽都是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也就是说,在我国你看到的“玩鹰的”有很大可能是违法的。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算不算重判?

针对此事,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闫某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新闻已多次见诸报端,譬如河南耍猴艺人被判刑、常州一男子抓百只青蛙被起诉、温州一民工抓300只麻雀被刑拘等。那么,何以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呢?

资深律师、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李华阳认为,主要还是公众的惯性思维在作怪,国家应当加大普法的力度,公民也应当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也有动物保护协会建议,应当普及一些打破公众惯性思维的保护动物常识,告知他们身边有些动物动不得。

法律不能为此开“同情天窗”

用人生中最美好的十年青春,为自己卖出的16只小鸟进行赎罪。法院的判决在网民中引起了轩然大波。有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刑罚未免过重,大学生是将来的国之栋梁,为了16只鸟断送了大学生的锦绣前程实在太过残忍,虽然这16只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也应该考虑到给这几名二十一二岁的大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还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是严格依据我国法律作出的,合情合理,不能因为是大学生就要求法外开恩。

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 法律真的不近人情?

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公民满18周岁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94年出生的小闫已经完全符合这一条件,既然他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假想贩卖的不是16只小鸟,而是16只藏羚羊、16只大象;假想今天触犯法律的不是大学生,而是一个专门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的人,恐怕这样的判决就不会在群众中引起如此反响。其实,不论是燕隼还是藏羚羊,都是国家濒危保护动物,只要捕猎、售卖就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不论是大学生还是普通民众,若是触犯了法律,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我国坚持建设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年的青春浪费在牢狱中确实让人扼腕叹息,但我们决不能因为同情就想让法律的牢笼开出一扇天窗。法律是庄严的,不容破坏的,也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如果因为同情就视法律为无物,法律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此外,从这次的事情中也应该看到我们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方面还存在着不足。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扫除群众的知识盲区,避免不经意中造成了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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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赓

结语
处罚的结果也许很难让网友和大学生及家人接受,但我们不该忽略事件本身的性质。作为一名大学生,他可能无法辨别小鸟是否为国家保护动物,但“12只小鸟几千元”的价格,也足以让大学生了解小鸟的珍贵。为何他没有报告政府?为何他还要进行二次掏鸟?无疑是金钱的诱惑让其失去了原本的淳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学生的身份并不能为此“减刑”,人们所谓的“量刑过重”不过是对于大学生的同情,难以抵消其过错。所以,看似不近人情的处罚,实乃大学生为他的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

你认为10年半的刑罚是否真的过重?因为是大学生就该被轻判吗?

应该被从轻判罚

不应该被从轻判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说不清

应该被从轻判罚
23.53%
不应该被从轻判罚
23.5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2.94%
说不清
0%
  • 关键词
  • 非法捕杀野生动物
  • 珍稀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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