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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进出口的规定

2015-10-22 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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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进行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

一、由谁管理食品进出口?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进行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行审查。

二、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有什么要求?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3、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要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4、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三、出口商和进口商的责任

1、出口商的责任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进口商的责任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四、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要注意什么?

1、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2、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3、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责任编辑: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