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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2018-04-17 1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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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1999年3月13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关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1999年3月13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实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造管并举,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依法治林,科技兴林,促进林业发展。

森林资源的保护以自然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林为重点,大力开发宜林荒山荒滩,发展油桐、核桃、漆树、板栗、竹子等经济林及薪炭林、生态林、防护林,把林业建成可持续发展的富民兴州的基础产业。

第四条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自治州、县林业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林业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站受县林业部门的委托,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发展多种所有制的资源培育型、林产品 加工型等经济实体。

第六条 自治州多渠道筹资用于林业建设;州、县人民政府每年应按不低于同级财政收入1%的比例投入林业建设。

第七条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乡(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组建以民兵为骨干的扑火队伍,划定责任区,建立责任制。

各县根据实际确定火险期。福贡、贡山县的火险戒严期为每年11月l日至翌年3月1日,泸水、兰坪县的火险戒产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5月底。

第八条 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庄、学校、厂矿、电站、公路、水利工程、桥梁等周围应当造林绿化。

水源林、风景林、国防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及新造林地实行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的区域和期限由县人民政府公告并设置标志,明确界线。

封山育林区内禁止采伐林木,新造林地内禁止放牧。

第九条 禁止毁林开荒。未经批准不得在林地内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第十条 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名录的植物,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标本或者拍摄影视,须经州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动物的,须向州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男14周岁至55周岁,女14周岁至50周岁,均应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植树不得少于3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并保证成活率。不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和城镇居民,每株收取绿化费3至5元用于补植造林。

自治州提倡种植各种纪念树。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宜林荒山和低价值林地。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合资的条件,但不得将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十四条 林业三定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应当按合同规定期限进行绿化造林,不按合同规定期限绿化造林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经营或者转包、拍卖。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推广各项节柴节能措施。

单位和城镇居民逐步实行煤、电、气、太阳能代柴;对消耗林木的单位,实行限额管理。

扶持帮助农户规划种植薪炭林,推广使用节柴灶、沼气、电等节能措施,并在技术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开展林业科技承包服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资金、种苗上给予优惠;科技人员可按承包合同取得报酬。

第十七条 自治州严格控制森林采伐。对成熟林、过熟林,有必要采伐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伐区工艺设计,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采伐区,凭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

第十八条 经批准采伐的国有林、集体林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安排年度采伐限额指标,严格按伐区工艺设计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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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