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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2006年医疗废物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2-02 17: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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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贯彻落实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医疗废物监管情况,我厅拟定了《湖南省2006年医疗废物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2006年医疗废物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湘卫法监发[2006]16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部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医疗废物监管情况,我厅拟定了《湖南省2006年医疗废物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湖南省2006年医疗废物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检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的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法制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执法力度,使我省医疗废物管理步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二、组织领导

我厅成立全省医疗废物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厅长刘家望任组长、副厅长黄顺玲和助理巡视员刘君武任副组长、法监处、医政处、中医局、妇社处、农卫处、厅办公室和省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监处。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情况,开展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行政处罚情况。

三、具体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医疗废物执法监督情况

重点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措施的监督检查情况和频次,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检查的具体行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包括执法程序、证据收集、法律文书制作、法律适用。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帮助、纠正执法错误等。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1、制度建设:重点检查建立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内部转运安全制度、安全防护制度、交接登记制度、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集中处置制度、监督考评制度、经常性培训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2、分类收集:重点检查是否按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执行分类收集,是否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识。

3、临时贮存:重点检查是否在医疗机构内设置临时贮存设施、设备,医疗机构临时贮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4、分层管理:

(1)已有合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的地区,医疗机构除重点检查是否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要求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安全贮藏、集中处置外,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是否进行毁形消毒,如没有毁形消毒,是否直接收集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内集中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是否收集在防锐器穿透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再交集中处置。

(2)尚未建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的地区重点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是否在第一操作环节毁形并作消毒处理;可以采用高温热处理技术作为过渡性处置办法的,设施选址是否远离住宅和耕地,并在设施周围设置避免畜禽和无关人员接近的防护设施;不能采取高温热处理技术处置的医疗废物,消毒后是否集中填埋,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固定警示标志。

(3)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其处置方式是否符合上款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四、检查方式

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逐级进行。具体可采用实地检查与听取汇报、走访调查与查阅卷宗等多种方法,使此次执法检查切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五、职责划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具体执法检查工作。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省部直和三级医疗机构执法检查,对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检查和督导工作。

(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州所属和二级医疗机构执法检查以及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督查。

(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农村乡镇卫生院的执法检查。

六、检查步骤

分三个阶段进行。

自查整改阶段:5月中旬至6月初,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贯彻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于2006年5月30日前将组织医疗机构自查整改报告报省卫生厅。

组织检查阶段:6月上旬至6月下旬,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开展执法检查,并至少对2~3个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2~5个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各市州要将检查情况于2006年7月1日前报省卫生厅。

全省检查督导阶段:7月初,省卫生厅组织督导组,在各市州执法检查总结的基础上抽取部份市州开展督导检查,并将全省检查督导情况进行通报。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站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站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确保医疗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教育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以《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培训为重点,实施全员培训,使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熟悉、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规定,都能够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增强依法管理医疗废物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社会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进行疏理,尽快把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健全好、落实好。要按照规定界定好医疗废物与非医疗废物,做到应该收集处置的全部收集处置,不留空间和死角。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落实好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加强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职能建设,加强监督检查,科学实施考核,及时查纠问题,坚持奖惩分明,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各项措施落在实处。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切实抓出实效。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指导其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促进医疗废物管理水平的提高。要向社会公布医疗废物管理举报、投诉电话。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及时、认真地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各地将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总结报至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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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