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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2018-09-12 09: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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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南省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2]47号

湘政办发[2002]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提出的目标,结合我省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订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是一种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结核病在我省广泛流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成为严重的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问题。据湖南省2000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资料估算,我省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20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8万人,每年因结核病死亡1万余人。肺结核病人80%在农村,是我省农村因贫致病、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

省政府十分重视结核病的防治工作。自1992年到2001年,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实施了湖南省结核病控制项目。到2001年底,全省共免费发现和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病人 243553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 179506人。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平均治愈率为91%。1997年省设立“湖南省农民结核病治疗救济基金”,在31个贫困县实施,免费发现和治疗新发涂阴肺结核病人共计10329人,治愈率达95%。两个项目的实施,使我省结核病疫情大幅度下降。到2000年,我省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从1990年的764/10万下降至310/10万,涂阳患病率从179/10万下降至107/10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当前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仍很严峻,任务艰巨。全省仍有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人群没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策略);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体系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知识还不够普及;结核病防治能力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需要。同时,流动人口的骤增、耐药结核病的蔓延、结核病与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今后10年,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我省结核病控制工作的成果难以巩固,将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给予重点帮助。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主要是徐阳和新发重症涂阴肺结核病患者)给予提供结核药物免费治疗。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

(二)2010年,全省以县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三)2005年,全省发现和免费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12万;2010年,全省累计发现和免费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25万。

四、工作指标

(一)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疑似肺结核病患者的转诊率达到90%;2010年达到95%。

(二)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90%;2010年达到95%。

(三)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2010年达到95%。

(四)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85%;2010年达90%。

(五)2005年,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2010年达到90%。

(六)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2010年达到95%以上。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完善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增强实施本规划的能力。进一步加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省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执行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监控、监督监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市州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县(市、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履行肺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职责和任务。其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现肺结核病患者。因症就诊、转诊和因症推荐是发现肺结核病人的主要方式。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在做好因症就诊发现病人的同时,采用因症推荐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检查;对贫困地区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法发现病人。要加强对结核病可疑者和重点人群的检查,积极发现病人;对出现肺部感染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要加强监测。

(三)加强治疗管理,保证治疗效果。凡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病人都是治疗的对象,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是治疗的主要对象,要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疗方案进行治疗。凡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施治疗的单位或个人,都要采取DOTS策略,实施全程督导化疗管理。督导化疗的实施一定要保证质量,不能流于形式;要坚持医生督导为主体,在没有医生督导的地区,可采用经过培训;的家庭成员或志愿者进行督导化疗管理。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疫情。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根据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积极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不断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增进全民防治结核病意识。各级新闻媒体要有计划地定期刊播结核病防治的专题节目、文章与公益广告,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3月24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广播电视和报刊要集中宣传报道活动开展情况。教育部门要完善学校健康教育教材,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的指导,定期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师资培训。乡村、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在村民(居民)和职工中宣传结核病的防治知识,倡导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社区人群防病意识和预防保健能力。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示范社区纳入文明社区建设,针对社区需求,开展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教育纳入本系统职工在职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所属单位、职工开展健康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要把健康宣传教育纳入各自工作职责,发挥各自优势,面向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等人群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推行健康文明行为,促进全社会参与结核病控制,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提高民族整体健康水平。

(六)健全结核病监测信息系统。各地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认真做好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填写、收集、统计、分析与上报工作;要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本规划实施工作进度与质量,了解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技术对策与措施。

(七)做好药品供应与管理。对徐阳肺结核病人(含重症徐阴病人),全省统一使用板式组合包装药品(即病人每次顿服的多种抗结核药物的片剂或胶囊,按规定方案和一定剂量压制在同一铝塑板上)。同时,要创造条件推广使用抗结核复合制剂。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根据每年的结核病人发现任务,做好抗结核药品采购计划。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药品分割必须手续齐全,帐物相符。

(八)开展应用性研究,增进防治效益。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社会学评价、医疗单位结核病人的治疗与管理以及对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各地要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

(九)加强国际国内间的交流与合作。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与国际国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和国内的援助,参加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十)加强督导,保证工作质量。省对各市州每年督导2次,同时抽查1/3的县和部分乡、村。市州对县(市、区)每季度督导1次;县对乡(镇)每1-2月督导1次;乡(镇)对村卫生室和化疗督导员每月督导2次。各级督导均须到病人治疗现场进行抽查和督导。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湖南省结核病控制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筹集资金并统筹安排。领导小组下设的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实施、财务管理、药品申报分发、物资采购、组织督导和技术培训。办公室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结核病防治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各乡(镇)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乡村级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市州、县(市、区)要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二)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2002-2008年,在实施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湖南省结核病控制项目期间,采取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及地方配套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经费的投入。中央财政将对我省结核病控制项目实施期间2002-2006年发现、登记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物。各级财政要认真研究,做好项目的贷款和配套工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的监督实施与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规范抗结核药品销售和使用(乡、村级医疗单位和任何个体诊所不得自行销售抗结核药品),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和结核病人的规范治疗。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生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术团体等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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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