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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被拐儿童“终端买主”判刑

2014-12-22 1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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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根据现行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草案第13条对此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前述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电影《亲爱的》中,赵薇饰演的母亲李红琴,为了夺回丈夫拐来的、养育多年的孩子而在派出所袭警,最终因袭警罪被判刑。现实中,如果再有类似情况,可能她仅仅是作为买方家庭,就要被判刑了。买方,未来也将是法律中严惩的对象。

“买方入刑”

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根据现行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草案第13条对此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前述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草案一旦通过,也就是说,民间呼吁多年的“买方入刑”,就要实施了。

现行法律 让买方家庭很少被追究

这对于众多丢失孩子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宝贝回家寻子网”创办者张宝艳,多年来接触了众多被拐孩子的家长。“网站成立后,我们发现解救孩子的速度跟不上丢孩子的速度。后来,我就明白了,根源就在于买方市场的存在。”张宝艳说,对于买孩子的家庭来说,如果买来的孩子被解救了,大不了再买一个,现行法律没有让他们“伤筋动骨”。

河南省高院刑四庭法官、曾负责“打拐”专项行动的袁小刚说,因为刑法条款里的“可以不予追究”,所以买方受到严惩的案件屈指可数。

电影《亲爱的》里张译的原型孙海洋,在寻子过程中研究了各地丢失孩子的情况。“很多人认为孩子都被拐去乞讨了,打拐就是解救那些乞讨的孩子,这是个误区。在河南、福建一带有很大的买方市场,很多5岁以下的男孩子被卖到那里去了。前几年一个男孩卖2万元,现在可以卖五六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接受采访时曾说,这条规定是当时立法者考虑到,一些犯罪分子收买儿童以后有虐待行为,公安来解救时又百般阻挠,给解救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在早些年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因为当时人们的法律观念很淡薄。但是随着现实情况的转变,这个规定对打击买方市场确实不利。

对“终端买主”判刑 河南近年来已尝试实施

郑州市公安局“打拐办”民警陈曦说,除了人贩子街头拐走的个案,在云南、四川一带,还有贩卖孩子的产业链,有些贫困家庭生了孩子就卖掉,而孩子能被迅速卖掉,也说明了买方市场的旺盛。

最近五六年,公安部门和民间对于“买方入刑”的呼声越来越大。去年,公安部来郑州调研时,也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并在实践中开始操作。

2013年4月,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拐卖儿童案。在这起案件中,7名“终端买主”全部被判刑,这在河南尚属首次。去年,郑州市公安局“打拐办”破获了一起大案件,抓获了22名人贩子,15个买主。今年5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15个买主全部获刑。

陈曦说,对于买主,分不同的情节追究不同的刑事责任,有的明明有孩子还要再买个男孩,有的多次买,就属于情节比较恶劣。

在陈曦看来,很多人买来孩子是当亲生孩子养的,很少存在虐待情况,法律设置最初考虑的因素,基本已不存在。“前些年,可能会有一些攻击解救方的行为,现在我们基本没有遇到,买孩子的一方,即便不知道这是犯罪,最起码也知道自己做得不对。”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多次表示,公安部一直在推进“买方入刑”。

与买方父母有感情的孩子也是受害者

现实中,买孩子的家庭不少是没有孩子,倾尽财力买一个,还与孩子产生了感情,孩子由于年龄太小,记不起亲生父母,把解救当成了“被拐”。 陈士渠说,即便孩子与买方家庭再有感情,孩子的亲生父母也是受害者,孩子自身也是受害者。

据张宝艳接触到的丢失孩子的家庭来看,很大一部分是不原谅买方的,也有的是孩子被解救回来以后,顾忌孩子和养父母的感情,不予追究。大部分家长也已经认识到,买方是犯罪的根源。

陈曦说,也有部分解救后暂时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孩子,公安部门的做法是,一律先送往儿童福利院,然后再由民政部门采取寄养等措施。“买孩子的家庭肯定是不能再养了。辛辛苦苦解救出一个孩子,不仅没追究买方刑事责任,还让他们继续养孩子,就是对买方的纵容。”

法律除了打击犯罪 还有“引领”作用

袁小刚说,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如果买方有立功等情节,也可能免除处罚,虽然结果可能一样,但社会效果却大不一样。

袁小刚说,法律不仅仅是打击犯罪,还有一个很大的作用,就是“引领”。老百姓如果都知道买孩子要被判刑,可能就不会再去做这件事了,从这个层面上说,“打拐”意义重大。“就像酒驾、醉驾屡禁不止,但是一入刑这种情况明显好转。”

“买方入刑”能打中拐卖妇女儿童的“七寸”吗?

河南省社科院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雪瑞认为,实行“买方入刑”,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有重大意义。从主观故意来说,卖方的恶性大,但是从行为后果来说却是一样的。买卖双方类似于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合作。所以,买方入刑对打击拐卖来说等于是釜底抽薪,一定会起到显著效果的。

她认为,在消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上,除了严厉打击,最主要的还是通过有效的社会管理,让潜在买方的需求,比如养老、性别失调等,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满足。

责任编辑:吴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