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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益应该如何未雨绸缪

2017-08-07 17: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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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年,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周彦荣律师受理过数十起离婚案件,在他印象中,原告以女性为多,而婚姻过错方多在男方。“但不管是谁起诉,在财产分割方面,吃亏的多半是女方。”他说。

财产权益应该如何未雨绸缪

财产权益应该如何未雨绸缪

近年,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周彦荣律师受理过数十起离婚案件,在他印象中,原告以女性为多,而婚姻过错方多在男方。“但不管是谁起诉,在财产分割方面,吃亏的多半是女方。”他说。

对本版报道的郑欣离婚案,周彦荣律师认为,郑欣真正吃亏的是对丈夫的公司的股权分割。原告把大量精力花在收集丈夫有外遇的证据上,而对丈夫的公司经营情况掌握不多,以致被告出示单位方面制作的负赢利的财务报表后,她几乎束手无策。被告的财务报表极有可能造假,隐瞒了公司的赢利事实。但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必须提供反证据,而原告无经济实力也不敢冒一定风险请权威机构审计,结果法院虽然未认定被告的证据,但也无法维护原告的权益。如果原告掌握了公司赢利的部分事实,即使不请权威机构审计,法院可以要求被告再举证,判决也可能有利于原告。

“在许多离婚案件中,丈夫瞒着妻子在外置办房产,以他人名义购买股票、基金,以致妻子打离婚官司,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周彦荣律师曾经在一起离婚官司中为男方作过辩护律师,案件涉及一笔股票财产。男方曾经动用了家里的一笔钱购买了股票,并参与了操作,女方知道,男方也无法否认,但是因为这位男士是公务员,有规定不能炒股,所以当初认购股票用的是他弟弟的名字。此事女方事先也知道,但因为拿不出出资人为自己丈夫的有力证据,法院判决只能判决不予处理。女方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周律师说,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建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操作中真正实现有很大难度。原因众所周知,对过错方的过错,特别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一过错,取证非常困难。郑欣离婚案中,法庭能够认定她收集的证据,判决男方给予女方精神赔偿,是不多见的。在财产分割上,法庭完全凭证据来分割,而在现实生活中,多数女性并未实际掌控家庭财产和投资,所有有关家庭财产的证据,女方往往难以收集,所以女方吃亏就难以避免了。“女方财产分割吃亏大多是因为自己没有掌握有利的材料和证据。”为此,周律师提醒女性,为了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平时一定要掌控家庭财政,至少要做到心中有数。

“比如,丈夫开公司,妻子一定要按出资额和丈夫一道列为股东,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出席股东会议,过问、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随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免真到了婚姻出现问题时,措手不及。即使不办经济实体,女方对于家庭理财,特别是投资项目,比如购买股票基金之类,一定以夫妻共同或一方名义购买,如果委托他人购买,需要签订委托书,由自己保管。”

“此外,与丈夫签订财产协议,一定要完备,不要留漏洞,最好到公证机构公证,从而取得更强的法律效力。夫妻婚前或婚后财产公证,也不妨试一试。当然要把握尺度,双方协商好,不能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自己的权益要维护,婚姻更要经营好。夫妻和睦,婚姻稳定,也是对自己权益的最好保护。”周彦荣律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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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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