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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资料要求》的通知

2017-12-27 13: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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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的规定,对我省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资料要求进行调整,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资料要求》的通知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的规定,对我省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资料要求进行调整,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云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办资料要求

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7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要求。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报资料格式

(一)《许可证》新开办、变更、换证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报资料必须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制定目录,便于查阅、整理。

(二)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规格,应打印或填写清楚整洁,装订规范。

二、新申办企业必备资料

(一)申请设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报告一份,填写或打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人员资料;

1、拟担任法定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件及学历证明、健康证明;

2、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从业简历、聘用协议、健康证明;

3、拟办企业人员花名册,以及健康证明。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职务/岗位。

(四)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企业制定组织机构框图,清晰明确地标识出企业内部分工情况,以及企业人员岗位职能情况。

(五)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存储设施、设备目录;

(七)拟办企业经营品种目录;

目录中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注册证号,以及相应产品存储条件、要求的说明。

三、变更《许可证》资料

企业被立案调查期间,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不受理变更申请。

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一)变更企业名称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书。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地、州、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变更的决定。

1、法定代表人应亲笔签名同意变更的书面申请,盖有企业印章;

2、填写或打印《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3、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书。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地、州、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变更的决定。

1、原法定代表人应亲笔签名同意变更的书面申请,盖有企业印章;

2、企业改制文件或股权转让证明材料;

3、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

4、如法定代表人不是本省居民,应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5、《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企业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1、企业书面申请一份;

2、填写或打印《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3、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从业简历;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包括增减仓库)

须现场考核,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企业书面申请一份;

2、拟变更注册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注册地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

4、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及存储条件说明;

5、《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变更经营范围

须现场考核,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企业书面申请一份;

2、填写或打印《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3、应当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不属于变更事项,应注销原《许可证》后,按规定重新申请。

(七)同时涉及须现场检查和不须现场检查等多个变更项目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四、遗失《许可证》

应当立即向受理部门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受理补发申请。

1、企业补发书面申请;

2、指定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原件;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换发《许可证》

《许可证》五年有效期到期,需要继续经营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换证资料与新开办企业资料一致。

六、不需申请《许可证》的Ⅱ类医疗器械产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执行。

七、实施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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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