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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2017-09-18 13: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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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继续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量化指标,加强督查,严格考评。要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督促检查。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

(二)严格落实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1次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管理和考核的内容,自觉抓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消防工作。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要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活动,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推行标识化管理,推广应用消防科技产品,达到人防、物防、技防有效结合。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发挥基层政权组织、社区管理单位和团体的职能作用。社区管理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要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实现社区消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五)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条件。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立案,提出整改措施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督办事项,通报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督办并消除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卫生、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在当年内全部整改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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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