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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2018-07-09 13: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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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精神,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精神,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跟上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现就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的消防工作责任制,促进工作落实

(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乡镇、街道、农村要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计划,经常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进行具体部署,层层签订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必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设、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经贸、教育、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广新、卫生、安监、工商、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社会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切实提高本单位自身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建立消防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每年年底要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上一级政府原则上每年对下一级政府考评一次,表彰先进,整改不足。对消防工作不落实导致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不懈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确保公共安全

(一)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和谐平安社区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进一步抓好城市社区消防组织、制度、宣传、检查、设施、档案建设等六项基本工作的落实。发挥城市社区警务室和居委会专职工作队伍的作用,依靠物业公司、社区保安队、联防组织等专业性和社区治安志愿者等义务性防范力量做好社区消防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工作不达标的社区,不得参评“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示范社区”。

(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能源建设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切实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消防宣传经费要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地举办的“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法制宣传日”、“科普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主题宣传活动应当有消防安全宣传的内容。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专版、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曝光,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认真组织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人员, 易燃易爆场所管理人员、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以及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流动人员、农民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消防、安监、劳动部门在检查单位消防工作、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环境时,应当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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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