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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2002)

2016-03-31 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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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为进一步推进铁路政企分开,深化运输企业改革,完善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铁路政企分开,深化运输企业改革,完善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是铁道部作为国家铁路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对铁路局实施的以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为目的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第三条 实行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深化铁路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是铁路管理方式、经营体制的重大变革。铁道部与铁路局的经济关系,由部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转变为出资人与企业法人的关系。政府的调控手段,由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企业经营导向,由数量增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

第四条 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符合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发展阶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五条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坚持以下原则:推进政企分开,加快部机关职能转换;进一步确立铁路局市场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经营权利;强化经营责任考核,加强政府监督,实施有效调控;坚持权责一致,权、责、利相匹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并重;注重提高资产质量,以经济效益为中心。

第六条 铁路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铁路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七条 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界定。国家所有者权益为铁路局运输、工附业、施工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包括铁路局作为铁道部产权代表,在已营运的合资企业中享有的国家铁路权益。净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与非经营性净资产之和。

第二章 铁路局的经营责任

第八条 铁路局是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完成部下达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运输营业利润率,切实维护国有铁路出资人的权益。

(二)实现部下达的运输盈亏目标,及时上交投资回报,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大力开拓市场,强化客货营销,发展运输主业,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四)服从全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确保国家重点物资运输,维护全路运输秩序,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监管和宏观调控。

(五)坚持安全第一方针,确保运输安全、国有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提高运输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维护主要运输设备正常运转,克服短期行为,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七)不断满足广大旅客、货主的需求,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健全路风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八)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还本付息,依法正确如实进行各项统计、会计工作,报表数据准确可鉴,内控制度严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

第九条 铁路局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负担机车车辆长期借款利息。

1991年-1998年部统一办理的机车、客车借款利息,由部根据应承担的利息总额和各局承担的借款额分劈到各铁路局。

1999年-2001年各铁路局按部购车计划在当地银行办理的机车、客车和动车组借款利息,由各铁路局承担。

2002年,各铁路局机客车购置贷款由铁路局按部计划和机客车购置合同,向当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合同规定与工厂进行结算。借款利息,由各铁路局承担。

购置货车借款应付利息,通过货车使用费由各铁路局承担。

第十条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实现形式是铁路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铁道部部长或委托人)与铁路局法定代表人(铁路局局长、广铁集团公司董事长或委托人)共同签订的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十一条 铁路局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进一步优化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运输生产布局,合理配置运输资源。搞好资产重组,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质量。明确路局、分局、站段在资产经营和生产经营上的不同权责,把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纵横分解、层层落实,建立追求资产经营效益最大化的新机制。

第十二条 铁路局要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坚持从严管理企业,重点加强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坚持“三改一加强”的方针,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有机结合。重视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科技投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搞好职工岗位和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建立健全与资产经营责任制相适应的企业管理制度,为实现体制创新和集约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章 铁路局的经营权

第十三条 经营权是指铁路局对国有资本出资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

第十四条 在部下达的运量预期值的指导下,铁路局享有自主编制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权。

第十五条 铁路局享有管内运输经营权。

在保证直通客货列车运能需要的前提下,自主编制与跨局运行图相适应的管内列车运行图。

根据全路列车编组计划,自主确定管内地区性编组站的合理分工。

在部定运输能力分配的基础上,对不经过“部控分界口”去向的货源,运输计划自主安排,组织装运。

在保证直通运输的前提下,自主设计管内运输产品,自主组织管内客货运输,自主配置运输资源,全方位拓展客货营销。

在部编制或调整列车运行图时,由担当铁路局商相关铁路局提出直通客车的停站、票额分配和编组方案,部做好协调工作;相邻铁路局经协商可加开在两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并报部备案;属于通过“部控分界口”的,须报部批准。

部保证铁路局月间日均部属运用车保有量达到技术计划规定值的95%以上,并原则上保持旬间平衡。

根据运输市场需求,按照国家计委和部的有关规定,铁路局有权决定管内客货运价的浮动。

第十六条 铁路局享有财务收支计划权。

铁路局根据部下达的年度盈亏目标,按照以收定支、动态平衡原则,自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铁路局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附件1)取得营业收入。客运收入来自市场,货网收入合并清算,提供服务相互清算。铁路局的营业收入由客运营业收入、货网营业收入、专项收入三部分组成。

铁路局有权对部调用的机车、客车及其它设备提出经济补偿要求。部有关部门不再无偿调用。

第十七条 铁路局享有大修支出自主权。

铁路局根据年度收支计划,以适应运输生产和行车安全为原则,确定大修支出总量,自主安排机车、客车厂修和线路大修,自主选择机车、客车厂修厂家。

铁路局大修支出总额的7%由部集中使用,主要用于以下项目补贴: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点复旧项目;长大隧道和特大桥梁严重病害的整治项目;部定重大技术政策配套项目或路网性的重点支出项目等。扣除集中的7%后,其余部分由铁路局自主安排大修支出计划。大修计划不再划分部管项目和局管项目。

货车大修管理办法不变。

第十八条 铁路局享有设备更新改造自主权。

铁路局的客车折旧资金自提自用。机车折旧资金由部集中用于机车购置。铁路局计提的其它固定资产折旧资金,90%由铁路局自主安排计划,10%由部集中使用。部内各部门不再指定项目。部集中的更改资金主要用于:跨局重要干线综合性技术改造;路网性编组站扩能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铁路局更新改造自有资金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生产性项目,3000万元(不含)以下非生产性项目(国家规定的楼堂馆所等除外),由各铁路局自行审批,其中3000万元(含)以上生产性项目、1000万元(含)以上非生产性项目报部备案。

第十九条 铁路局享有客车更新购置权。

既有客车更新。铁路局按配属客车的固定资产足额提取折旧资金,用于既有客车的更新购置。对客车更新资金低于全路客车固定资产平均原值的铁路局,部按全路客车固定资产平均原值补足差额,由铁路局用于既有客车的更新购置。铁路局的客车更新资金,不能挪作它用。铁路局利用客车更新资金购置客车的辆数、车型及金额,报部计划司、财务司、运输局备案。

新购客车。部运输局将2002年全路客车购置总规模减去各铁路局客车更新资金之和的差额,分配量化到各铁路局,作为新购客车(包括动车组)的额度。在此额度内,铁路局承担全部利息及70%本金,部承担30%本金。除此以外,铁路局自主购置客车(包括动车组),承担全部还本付息责任。铁路局购置客车,在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条件、质量和环保标准等前提下,有权作为业主自行组织采购,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并依《招标投标法》规范运作。

更新与新购机车。机车更新与新购仍由部下达购置计划,纳入机车、货车招投标范围,由部还本,铁路局付息。新购机车实行招标采购,由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有关铁路局参加,在部运输局指导下与厂家签订购置合同。

第二十条 铁路局享有资产处置权。

铁路局根据部颁标准,可自行决定除铁路线路、桥隧、供电接触网以外的资产的报废、出租和转让。其中机车、客车报废应报部备案,一个月后部有关部门没有更正意见,铁路局可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铁路局处置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享有投资、抵押、担保权。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铁路局有权决定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营运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对外投资、合资、购买和持有其它企业股份;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有权决定价值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且累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资产抵押、担保和有偿转让。

以上投资、抵押、担保、转让等,应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享有工资分配权。

部对铁路局实行收入增量工资含量的工效挂钩办法。

铁路局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预测工资来源,自主编制工资总额计划。

铁路局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原则,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办法。部根据国家对铁路企业工资发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企业效益情况,对铁路局工资总额实施宏观调控,确定铁路局工资增长高线和低线,对工资发放超过高线的铁路局,扣减一定比例的工效挂钩工资。

部严格控制单项奖励办法;部制定的有关奖励政策及一次性奖的工资支出,由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享有劳动用工权。

铁路局在执行部控制职工总量的有关规定和《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劳动用工。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享有机构设置权。

按照精简高效原则,铁路局可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局机关机构编制要控制在部规定的限额内。

铁路局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享有物资采购权。

除铁路专项用柴油、钢轨及对铁路运输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铁路少数专用物资外,铁路局可自主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质量保证、价格最优、供应及时、优良服务争取供销代理业务,发挥铁路物资供应主渠道作用。

第四章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部加快转换职能,依法对铁路局进行监督和管理,为铁路局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利用路网运输能力,安全、有序、协调地组织运输生产,提高全路经济效益,部对运输实行集中统一指挥,行使以下权力:

(一)组织编制跨局列车运行图,制定全路列车编组计划和车流径路,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组织实施。

(二)按照分级负责、干支线区别原则,部掌握图定货车对数能力利用率超过80%的局间分界口(简称“部控分界口”)的运力分配,其余由铁路局自主安排。“部控分界口”按年度由部运输局公布,情况变化需调整时由主管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三)根据全路年度运输计划预期值和重点,结合各铁路局需求,编制月度运输计划和日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路车流调整,指挥、监督局间分界口列车运行和机车运用,组织有关铁路局共同完成专项运输、指令性物资和国家重点物资运输任务。

(五)指挥、监督跨局直通客货列车正点运行和交接;对排空、客车正点进行考核;审批、调整影响“部控分界口”列车交接的施工天窗,协调处理好运输与维修的关系。

(六)在春运、暑运、节假时间间以及事故救援、抢险救灾、特运等非正常情况下,部有权对全路运力资源统一调度,统筹使用。涉及铁路局经济利益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八条 实行铁路局年度运输生产计划、财务收支计划、更新改造支出计划、大修支出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报部备案制度。铁路局对规定限额以上的投资、抵押或担保,必须报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实行铁路局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及对重大经营活动专项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部监控铁路局大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线路大修支出占大修总支出的比例。年度总支出增加与大修支出无关时,计算比例时不计入这部分支出。

部有关部门不再下达机车、客车、线路大修计划。未经部批准,铁路局不得自行承担机车、客车厂修。部监控铁路局更改项目中生产性投入与非生产性投入的比例。

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机车、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制定质量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一条 铁路局应按规定提取工资储备基金,动用时报部备案。

铁路局补充主要工种人员,应从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解决,并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铁路局撤并涉及路网性的生产单位,需报部审批。

第五章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二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范围为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三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

效益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运输营业利润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净资产收益率={剔除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因素后的净利润÷〔(期初净资产+利润分配前的期末净资产)÷2〕}×100%

运输营业利润率=(运输利润÷运输营业收入)×100%

否决指标:运输盈亏目标。

安全指标:行车安全为死亡10人以上责任旅客列车行车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责任路外伤亡重大事故和机车走行百万公里责任行车重大事故率;人身安全为死亡10人以上责任职工伤亡重大事故、责任职工死亡事故率;资产安全为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事件。

服务质量:严重及以上路风事件,责任旅客、货主重伤及以上事故,责任旅客食物中毒死亡事故。

第三十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评定办法。

考核评定采取评分制。以效益指标考核分为基础分,对其它指标考核后对基础分加分或扣分,最后评定出综合考核分。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一)运输盈亏目标考核实施“一票否决”。铁路局完不成运输盈亏目标,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超额完成运输盈亏目标不加分,减亏或增盈的利益留给铁路局。

(二)效益指标考核实行增减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运输营业利润率的基础分数分别为40分、30分、3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4分;净资产收益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3分;运输营业利润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3分。

(三)安全指标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失控扣分。

1.行车安全。铁路局发生死亡10人以上责任旅客列车行车重大事故,或发生死亡10人以上责任路外伤亡重大事故,均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责任旅客列车行车重大事故,同时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每件扣减30分;死亡2人及以下的,每件扣减15分;未发生死亡的,该事故纳入行车责任重大事故率考核。责任行车重大事故(含责任重大路外伤亡事故),按每百万机车走行公里事故率0.01件考核,对失控铁路局扣减10分(按事故率计算的事故考核件数,小数点后1位有效数进一按整数计算)。考核年度内隐瞒责任行车重大事故的,一经查实,要加倍计算事故件数。

2.人身安全。铁路局发生死亡10人以上责任职工伤亡重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铁路局责任职工死亡事故率按0.3人/万名职工考核,失控扣减10分(按事故率计算的职工死亡考核人数,小数点后1位有效数进一按整数计算),考核年度内隐瞒责任职工死亡事故的按死亡人数加倍计算。

3.资产安全。由部审计中心审计或部运输收入专项检查认定,铁路局发生违反财经法纪按项扣减分。

私设“小金库”,不论金额大小,每起扣2分;

隐瞒、截留、侵吞收入和运输进款,年度累计金额每50万元扣1分(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

挪用铁路建设基金和国家财政性资金,年度累计金额每200万元扣1分(不足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计);

乱投资、乱借款、乱担保,年度累计金额每1000万元扣1分(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

挤列运输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或成本费用超支挂帐造成潜亏,年度累计金额每1000万元扣1分(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

虚列投资完成额、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由于铁路局责任造成的,年度累计金额每3亿元扣1分。

其它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年度累计金额每1000万元扣1分(不足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

违反财经法纪问题铁路局自查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经部有关部门核实后,可不扣分。

4.服务质量。对发生严重及以上路风事件,或责任造成旅客、货主重伤及以上事故,或责任发生旅客食物中毒造成死亡事故的铁路局,每起扣2分。

根据综合考核分,部对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等级的标准为:91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90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交纳数额:党政正职为1.2万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1万元。风险抵押金应于资产经营责任书签订后10日内,由被考核人一次向铁路局财务处交纳后上转部财务司。领导职务发生变更进入(离开)本局领导班子的,应于职务发生变更后10日内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补交(退还)风险抵押金手续。

第三十六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兑现。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优秀的,返还风险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2倍的奖励;考核结果良好的,返还风险抵押金,另给予等额的奖励;考核结果合格的,返还风险抵押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抵押金不予返还。考核年度内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调整时,以半年期为界,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铁路局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铁路局考核结果一年不合格的,党政正职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党政正职免除现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七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程序。

铁路局于考核年度翌年3月底前,向部政策法规司提交《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表》(另发)一式10份。

部政策法规司会同部内有关司局,核定各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综合评定等级,于4月中旬向部长办公会议提出预审意见。

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各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综合评定等级后,于4月底前以部文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八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的调整。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对资产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由铁路局提出调整申请,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调整的主要因素为: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铁路局分立或合并;新线交付运营或经部认定的重大车流调整;部配置运力资源严重不足。

第三十九条 资产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对以前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后,发现责任铁路局存在以前年度潜亏、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隐瞒重大经济损失、责任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及重大事故、责任路外伤亡特别重大事故、责任重大职工死亡事故等问题,将否决本年度考核成绩,并追究问题发生时在任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经济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铁路局。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章和文件与此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今后部内其它文电,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本办法内容的修改,应以相同文件形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

2002年,铁路运输企业继续实行分帐核算的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客运收入来自市场,货网收入合并清算,提供服务相互清算。铁路局的营业收入由客运营业收入、货网营业收入及专项收入三部分组成。

客运进款清算的总体思路是直接从市场取得收入。凡是与旅客列车运行直接相关的客运进款原则上作为列车担当局的客运营业收入;行包专列比照旅客列车办理,普通行包维持管直清算的办法;其余客运进款作为收款局的客运营业收入。

铁路局的货运及路网合并清算,其总体思路是将客运支付的线路使用费纳入货网清算盘子,仍按模拟区域运价的办法进行清算,各局的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不变。

按照分帐核算的原则,不同的运输主体之间、以及同一主体的客运与货网之间的关联交易全部界定为相关服务,相关服务全部要进行清算。

一、客运营业收入

2002年,按照客运收入来自市场的原则,凡是与旅客列车(包括行包专列)运行直接相关的客运进款全部作为列车担当局的客运营业收入;2002年普通行包运输进款仍按管直办法向铁道部清算。

铁路局的客运营业收入,由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车补、邮运及客运其他收入、普通行包清算收入、提供服务清算收入四部分组成。即:

铁路局的客运营业收入=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车补、邮运及客运其他收入+普通行包清算收入+提供服务清算收入

1.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

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包括旅客票价收入、行包专列收入。即:

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旅客票价收入+行包专列收入

(1)客票收入。

旅客票价收入是指本局担当旅客列车的全部旅客票价进款(含各种浮动加价进款)、卧铺订票费中应付给列车担当局的部分,包括乘坐加挂在本局担当的旅客列车上外局车辆的旅客的全部票价进款,不包括客票系统发展基金、卧铺订票费中应留给车票发售局的部分、车站空调候车室收入及进入或通过地方、合资、股份制铁路、临管铁路实行分段计费高于国铁运价部分的票价进款。

(2)行包专列收入。

行包专列收入是指本局开行的行包专列的全部进款收入,加挂在外局行包专列上的本局车辆所取得的进款作为本局的营业收入。

2.车补、邮运及客运其他收入。

车补、邮运及客运其他收入包括列车补票收入、邮运收入、客运其他收入。

(1)列车补票收入。

列车补票收入是指本局担当的旅客列车的列车补票进款。

(2)邮运收入。

邮运收入是指本局列车运送的自备邮政车挂运费、固定容间租用费及邮政机要人员、押运人员乘车费。

(3)客运其他收入。

客运其他收入是指本局实际收到的各项客运其他进款,包括客运票据事故赔款、卧铺订票费进款(中应留给车票发售局的部分)等客运其他进款。

3.普通行包清算收入。

普通行包运输,按管直的方法向铁道部清算,分管内和直通分别计算,管内按现收清算,直通按作业清算,直通包括发送、中转、到达及运行四项。即:

普通行包清算收入=管内收入+直通发送清算收入+中转清算收入+到达清算收入+直通运行清算收入

(1)管内收入。

普通行包管内收入是指在本局管内运输普通行包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管内行李运费进款和管内普通包裹运费进款。即:

普通行包管内收入=管内行李运费进款+管内普通包裹运费进款

(2)直通发送清算收入。

直通发送清算收入是铁路局由于发送直通行李或包裹,而取得的清算收入。直通发送清算收入按铁路局发送直通行李、普通行包运费进款与全路统一的行包发送清算率进行计算。即:

直通发送清算收入=(直通行李运费进款+直通普通包裹运费进款)×行包发送清算率

(3)中转清算收入。

中转清算收入是铁路局办理普通行包中转业务,而取得的清算收入。中转清算收入按铁路局办理的普通行包中转件数和全路统一的中转清算单价进行清算。即:

中转清算收入=普通行包中转作业件数×中转作业清算单价

(4)到达清算收入。

到达清算收入是铁路局办理普通行包到达业务,而取得的清算收入。到达清算收入按铁路局办理的普通行包到达件数和全路统一的到达清算单价进行清算。即:

到达清算收入=普通行包到达作业件数×到达作业清算单价

(5)直通运行清算收入。

直通运行清算收入是铁路局完成普通行包的直通运输业务,而取得的清算收入。直通运行清算收入按铁路局完成的普通行包周转量和统一的普通行包直通运行清算单价进行清算。即:

直通运行清算收入=普通行包直通周转量×普通行包直通运行单价

4.提供服务清算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向外界提供各种服务而向受益方收取的服务收入,包括提供加挂客车收入、行包专列挂运收入、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提供加挂客车收入+行包专列挂运收入+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

(1)提供加挂客车收入。

提供加挂客车收入是指在外局担当的旅客列车上加挂本局车辆,而向列车担当局收取的服务收入。2002年,提供加挂客车收入清算的工作量按实际挂运的车辆公里计算,清算单价由提供加挂客车的局与列车担当局在部公布单价的基础上协商上浮水平后确定。即:

提供加挂客车收入=在外局旅客列车上加挂本局车辆产生的车辆公里×本局与列车担当局协商确定的提供加挂客车服务费单价

(2)行包专列挂运收入。

行包专列挂运收入是指在本局行包专列上加挂外局车辆,而向车辆配属局收取的服务收入。2002年,行包专列挂运收入清算的工作量按实际挂运的车辆公里计算,清算单价由行包专列担当局与加挂车辆的配属局在部公布单价的基础上协商上浮水平后确定。即:

行包专列挂运收入=在本局行包专列上加挂外局车辆产生的车辆公里×本局与加挂车辆的配属局协商确定的行包专列挂运费单价

(3)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

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是指本局为外局担当的行包专列提供发送服务,而向行包专列担当局收取的发送服务收入。2002年,计算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工作量基数为本局实际收到的行包专列担当局的行包进款,清算比例由发送局与行包专列担当局在部公布比例的基础上协商上浮水平后确定。即:

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本局收取的外局担当行包专列的进款收入×本局与行包专列担当局协商确定的行包专列发送清算率

(4)其他服务收入。

其他服务收入是指提供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向接受服务方收取的各项收入。其他服务收入根据双方协商的价格及签认的工作量进行清算。

二、货网营业收入

2002年,铁路局的货运及路网仍合并清算,即将全部的货运收入及客运支付的线路使用费纳入货网清算盘子,按照模拟区域运价的办法进行清算,各局的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维持2001年的系数不变。

铁路局的货网营业收入包括货运管直收入、货运其他收入、路网直接收入、单项清算收入和提供服务收入。

货网营业收入=货运管直收入+货运其他收入+路网直接收入+单项清算收入+提供服务收入。

1.货运管直收入。

货运管直收入包括本局管内的货运进款和直通运行清算收入两部分,铁路局的货运管直收入按模拟区域运价的办法进行清算,具体公式如下:

铁路局的货运管直收入=(本局管内货运进款+本局完成的直通货运周转量×全路统一的货运直通运行清算单价)×本局定价系数

其中,管内货运进款中不包括下面的“货运其他进款”。

2.货运其他收入。

货运其他收入是指货运进款中的纯货运站货运其他进款、客货混合站中的取送车费、货车租用费及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新线、临管线货车使用费进款,这些项目按进款清算。

3.路网直接收入。

铁路局的路网直接收入即为本局实际收到的路网进款。

铁路局的路网直接收入=本局路网进款

4.单项清算收入。

单项清算收入包括直通发送清算收入、直通到达清算收入、空车走行补偿收入以及编组站收入。即:

单项清算收入=直通发送清算收入+直通到达清算收入+空车走行补偿收入+编组站调车收入

(1)直通发送清算收入。

直通发送清算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货运进款×全路统一的货运直通发送清算率

(2)直通到达清算收入。

直通到达清算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直通货物到达吨数×全路统一货物直通到达清算单价

(3)空车走行补偿收入。

空车走行补偿收入=本局实际完成的空车千辆公里×全路统一的空车走行补偿清算单价

(4)编组站调车收入。

编组站调车,按照有调作业和无调作业分别清算,其公式如下:

编组站调车收入=有调作业清算收入+无调作业清算收入

=有调作业辆数×全路统一的有调作业清算单价+无调作业辆数×全路统一的无调作业清算单价

以上这些单项清算收入的全路统一清算单价或比例仍维持2001年的水平不变。

5.提供服务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包括机车牵引服务收入、车站旅客服务收入、车站上水服务收入、售票服务收入、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机车牵引服务收入+车站旅客服务收入+车站上水服务收入+售票服务收入+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其他服务收入

(1)机车牵引服务收入。

机车牵引服务收入是指本局机车牵引旅客列车及行包专列向列车担当局收取的服务收入,以及牵引货车跨局(在外局管内)运行时向受益局收取的服务收入。机车牵引服务收入的收取指标为总重吨公里。

2002年,铁路局的机车在本局所属线路范围内运行时,仍按铁道部2001年公布的不同机种(蒸汽、内燃、电力)的单价计算机车牵引服务收入;铁路局的机车跨局运行时,在外局线路上产生的牵引工作量,按机车牵引局与线路所属局相同机种(蒸汽、内燃、电力)机车牵引单价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机车牵引费,如果线路所属局无相同机种的机车(即铁道部没有公布该局该种机车的单价)时,仍按机车牵引局的单价计算机车牵引费,平均单价的办法仅适用与铁路局正式营业线间的跨局牵引,不适用于铁路局与合资、地方铁路、临管线或合资、地方铁路、临管线之间的跨企业牵引。

机车牵引服务收入=机车牵引旅客列车及行包专列(分蒸内电)的总重吨公里×相应(分蒸内电、平均或不平均的)单价+机车牵引货车(分蒸内电)的跨局总重吨公里×本局相应(分蒸内电、平均或不平均的)单价

(2)车站旅客服务收入。

车站旅客服务收入是指本局管内各车站为旅客列车提供发送服务而向列车担当局收取的服务收入。车站旅客服务收入的收取指标为发送人,全路执行统一的单价。

车站旅客服务收入=本局管内车站的旅客发送人×车站旅客服务收入单价

(3)车站上水服务收入。

车站上水服务收入是指管内各上水车站为旅客列车提供上水服务而向列车担当局收取的清算收入。车站上水服务收入的收取指标为实际通过上水站上水的旅客列车列次,全路执行统一的单价。

车站上水服务收入=Σ通过本局上水站的旅客列车列次×车站上水服务收入单价

(4)售票服务收入

售票服务收入是指本局管内各车站为外局担当的旅客列车提供售票服务而向列车担当局收取的服务收入。售票服务收入的收取指标为所售票款的进款收入,全路按统一的比例收取。

售票服务收入=本局管内车站所售外局担当列车的进款收入×售票服务收入比例

(5)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

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是指货网向外局的客运电力机车提供接触网设施而收取的服务收入及电费。该项收入的收取指标为总重吨公里,各局执行不同的单价,单价标准仍维持2001年铁道部公布的水平不变。

接触网服务收入=外局客运电力机车在本局管内产生的总重吨公里×本局的客运电力机车用电及接触网服务单价

(6)其他服务收入。

其他服务收入是指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根据双方协商的价格及签认的工作量进行清算。

三、营业收入的确认或清算

铁路局的营业收入包括客运营业收入、货网营业收入和专项收入。其中,专项清算收入包括营业外单位收入及空调候车室收入,这两项收入仍按2001年的办法进行清算。铁路局营业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铁路局营业收入=客运营业收入+货网营业收入+专项清算收入

=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车补、邮运及客运其他收入+普通行包清算收入+客运提供服务清算收入+货运管直收入+货运其他收入+路网直接收入+货网单项清算收入+货网提供服务收入+营业外单位收入+空调候车室收入

对于铁路局以上各项营业收入的确认或清算,从方式上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即由铁道部客票收入清算系统确认,通过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由铁道部财务司确认,通过上下级往来清算;由铁路局确认,通过局间(包括局内客运与货网之间)清算。具体规定如下:

1.由铁道部客票收入清算系统确认,通过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的项目。

由铁道部客票收入清算系统确认,通过资金清算中心清算的项目包括:客票与行包专列收入、提供服务收入中的旅客列车机车牵引服务收入、车站旅客服务收入、车站上水服务收入、行包专列发送服务收入。

对于以上这些项目的确认,由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根据客票收入清算系统的有关计算机信息及铁道部的正式统计报表分别定期作出凭证,通知铁路局及有关的合资、地方铁路公司等单位列帐。

2.由铁道部财务司确认,通过上下级往来清算的项目。

由铁道部财务司确认,通过上下级往来清算的项目包括:普通行包清算收入、货运管直收入、货运其他收入、路网直接收入、货网单项清算收入、营业外单位收入、空调候车室收入。

对于以上这些项目,由铁道部财务司根据有关收入报表及正式的统计报表对铁路局的数据进行确认,由铁路局按季度列帐。

3.由铁路局确认,通过局间(包括局内客运与货网之间)清算的项目。

由铁路局确认,通过局间(包括局内客运与货网之间)清算的项目包括车补、邮运及客运其他收入、提供服务中的提供加挂客车收入、行包专列挂运收入、跨局客运电力机车接触网服务(含电费)收入、货运跨局机车牵引服务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

对于车补、邮运及客运其他收入,根据收入部门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列帐,对于其他项目,由企业主体之间签订协议,相互确认工作量并进行清算,部有明确单价的项目要执行部规定的单价,部没有明确单价的项目,由企业主体之间协商定价。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关于全路统一的货运直通运行清算单价的制定依据。

2002年,全路统一的货运直通运行清算单价,根据全路的货运进款、客运上缴的线路使用费收入,以及各单项清算收入测算制定。

2.关于营业外单位支出附加费。

2002年,铁路局除按照以上营业收入合计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外,仍要分别按照客运营业收入、货网营业收入及不同的费率向铁道部上缴营业外单位支出附加费,用于营业外单位的清算,营业外单位支出附加费的费率维持2001年水平不变。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执行。

2.凡是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地方铁路、合资铁路、股份制铁路以及临管运营的铁路都必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文中明确指出及分段计费的货运进款例外)。

附件2:

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适应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加强工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工资贴紧效益的运行机制,加强和改进铁路局劳动工资管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和工资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劳动工资宏观调控应坚持推进政企分开,逐步实现企业自主管理的方向;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遵循“两个低于”的要求;坚持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中心;促进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工效挂钩

第三条 工效挂钩适用范围为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铁路局(不含施工企业)。

第四条 运输企业挂钩指标为直通运输收入和其它收入,其它收入包括管内运输收入和其它业务销售收入。多元经营企业挂钩指标为销售收入和实现利润,多元经营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按部规定划入多元经营管理的独立工附业等企业。

第五条 对运输企业实行运输收入增量工资含量挂钩办法(简称增含办法),即按收入比基数增减额的一定比例(增量工资含量)计算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直通运输收入增量工资含量为17%,其它收入增量工资含量为13%。

第六条 对多元经营企业实行销售收入增量工资含量挂钩和实现利润工资含量挂钩办法,即按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的一定比例(增量工资含量)计算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按当年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利润工资含量)计算实现利润挂钩工资。

销售收入增量工资含量、利润工资含量分别为14%和8%。

第七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挂钩指标基数,根据上年工资结算挂钩指标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二)工资总额基数,根据上年按挂钩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第八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一)列入部定大中型项目的新建铁路,按部核定的人数和人均工资标准计算运营临管当年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第二年核增工资总额基数,违反用工规定的,不予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对未达到设计运量的新线,在年度工资结算时,部按照新线人均新增效益工资水平不超过所在局既有线的原则,核增挂钩指标和直通周转量考核指标基数。

(二)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当年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第二年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人均工资标准,分别核增运输企业和多元经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三)铁路局可根据减员、分离分立、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实际情况,提出相应调整运输企业和多元经营企业工效挂钩基数的意见,报部审核调整。

(四)路局间管界调整和成建制单位划转,由相关局按调整后运输收入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报部进行相应调整。

(五)对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个别因政治、国防、国土开发需要设立的项目,必要时部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 按照直通换算周转量比基数增长情况,实行工资补偿。直通换算周转量基数,按上年工效挂钩结算数核定。

第十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未完成部下达运输盈亏指标的单位,按增亏(减盈)额的15%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超额完成盈亏指标的单位,按增盈(减亏)额的15%增加工效挂钩工资。

(二)未完成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划的单位,不得提取运输企业和多元经营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三)根据运输全员换算周转量劳动生产率实际比上年增减情况,按运输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增减工效挂钩工资。运输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增减3%(含3%)以内的,增减比例为0.1%;增减3%-5%(含5%)的,增减比例为0.2%;增减5%以上的,增减比例为0.3%。

(四)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的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结算

当年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运输企业结算工资总额+多元经营企业结算工资总额

(一)运输企业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盈亏指标考核工资+直通换算周转量补偿工资+其它工资

1.新增效益工资=直通运输收入比基数增减额×17%+其它收入比基数增减额×13%

2.运输盈亏指标考核工资=增(减)盈减(增)亏额×15%

3.直通换算周转量补偿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10%×直通换算周转量增减幅度

4.其它工资包括按考核指标计算的考核工资;新线人员单列工资;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当年所需工资;部下发的一次性奖;部定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奖金;运输保险、保价提成奖;上年结算工资差额的调整工资。

(二)多元经营企业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利润挂钩工资+其它工资

1.新增效益工资=企业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14%

2.利润挂钩工资=企业实现利润×8%

3.其它工资包括按考核指标计算的考核工资;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当年所需工资;部下发的一次性奖;上年结算工资差额的调整工资。

(三)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多元经营企业含利润挂钩工资当年增减部分)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部分按6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40%提取。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重大经济改革或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运输生产有较大影响,从而使挂钩工资有较大下降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

第十三条 年终结算时,各单位要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和部核定的工效挂钩基数,填制《运输企业年度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和《多元经营企业年度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报部审批。经部审核后,各单位按支出范围,将结算工资分别列入各有关企业成本,据此填制财务决算。部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的工资支出由部负担,工资结算后予以拨款。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储备基金,动用时应报部备案。

第三章 工资发放

第十五条 工资总额发放范围为铁路局全部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非在岗职工生活费。

第十六条 部对铁路局的工效挂钩单位和实行“百含”办法的施工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分类调控办法。工资总额计划增长幅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工效挂钩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增长幅度=运输收入和多元经营企业销售收入增长幅度×80%×0.8+换算周转量增长幅度×20%

运输收入为部下达年度预期目标口径,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时,对运输收入中运输调价等不可比因素按部核定数进行调整。

“百含”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增长幅度=计提“百含”施工产值增长幅度×0.7

第十七条 铁路局工效挂钩单位或“百含”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增长幅度,按上述公式计算,未达到部定最低增长幅度的,可按最低增长幅度确定;超过最高控制增长幅度的,应按最高控制增长幅度确定。

工资总额计划最低增长幅度和最高控制增长幅度部将按年度公布。

第十八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单位应根据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发放要留有余地,要与本单位的效益、效率相适应。

第十九条 铁路局按照“两个低于”的要求和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在认真分析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自主编制工资总额计划,报部备案。在执行中,要加强动态管理,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有关规定列支工资,对超过部结算工资数额列支或违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提列工资的单位,部将在下年度工资结算时予以扣除,并按违反数额的30%扣减结算工资。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超过本办法规定幅度的,按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扣减当年结算工资,超过最高控制增长幅度的,扣减比例为100%,其它为50%(“百含”单位扣减百元产值工资含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部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不属工效挂钩范围,其工资列支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部发一次性奖励以部发有关文件为依据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应强化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做到归口管理,领导审批,一本帐结算,按办法发放。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应加强对工资宏观调控的监督检查、信息反馈及预警工作,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搞好分析,每季度后15天内将分析报告报部。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应依法强化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坚决执行国家统计法和部颁统计规则,保证统计数字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部可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和实际情况,对有关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

一、排空棚车、敞车的营业收入

1.以部下达的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技术计划)中确定的排空车数为基数,以每日18点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综运报一)排空车数(含企业自备车)实绩为依据,每多排一辆增加排空局营业收入300元,每少排一辆扣减排空局营业收入800元。

既接空又排空的铁路局,按该局各分界口接、排空棚车、空敞车数加总后计算。对多接多排、少接少排车数等额抵消后,按挖潜多排数(本局自身产生的空车)、责任少排数(扣除少接空车),分别增减责任局营业收入。

为提高货车运用效率,允许铁路局在确保按计划组织装车的情况下,向排空方向顺路装车,装出部分按排空方向和非排空方向分别考核。排空方向实际比计划少装或多装部分均按50%的比例相应增减铁路局的棚车、敞车排空计划;非排空方向实际比计划少装或多装5%以上的部分,均按50%的比例增加铁路局的棚车、敞车排空计划。

2.对部令临时指定的排空车,有关局必须严格按排空车种、列数(辆数)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实现,通过局不得截用。排空局每少排一辆,通过局每截用一辆,均扣减营业收入1500元。

3.遇有自然灾害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少排空车时,铁道部根据铁路局的报告查实后,酌情给予减免。

4.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一些车种控制排空时,将以部令方式进行调控,各局必须严格执行。对由于不执行调度命令而超计划排空部分,不再增加营业收入。考核以每日18点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综运报一)和命令为依据。

5.部运输局根据下达的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及有关调度命令和电报,按月考核各铁路局的排空实绩,并于次月5日前送交部财务司。据此部财务司在各铁路局营业收入中予以清算。

6.各铁路局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货车统计规则》和有关规定,遵守运输统计纪律,如实统计18点分界口排空车种和车数,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扣减其当月增加的排空车营业收入,并只对减少排空棚、敞车部分进行扣罚营业收入的处理。

二、保留列车的货车使用费减免

为充分利用限制口运输能力,适应车流波动变化,避免因车流短缺而浪费运输能力,准许铁路局在限制口邻近适当保留一些列车。对部令指定的超过日计划定量接车部分而产生的保留列车,免收其货车使用费。免收的依据以18点“运调-15”报告数和调度命令为准。由铁路局按月申报,部运输局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送交部财务司。据此部财务司在各铁路局营业收入中予以清算。

对由于本局超计划装车或其他原因产生的保留列车,一律不减免其货车使用费。

三、对部指定的特殊备用车的使用费减免

1.因运输市场发生结构性变化,为调剂车种、满足运输需要,对部令指定的大于本局月计划部分的某种特殊备用车,免收其货车使用费。对其他正常的备用车,一律按现行办法执行。

2.货车使用费单价,以铁道部每年公布的数额为准。

3.对减免收取使用费的货车数,由铁路局按月申报,部运输局审核并起草电报,财务司会签后公布。在核收货车使用费中的车数中扣除。

四、跨局调用客车的清算

1.跨局借调客车车辆使用费和乘务人员补贴由借用局承担,按计费标准一次性付给借出局。跨局借调客车,由相关局之间签订经济合同,运输指挥中心组织协调,财务司制订收费标准及付费办法并监督执行。

2.部令备用的客车,备用期间的车辆使用费和乘务人员补贴由部承担。

3.客车借用费按1200元/辆日、客运和检车乘务人员补贴为100元/人日清算。部运输局下达调车命令时间为计费开始时间,下达回送命令时间为计费截止时间。

附件4:

集采专供物资目录

铁路专项用柴油及润滑油、脂;

钢轨;

轮轴;

机车车辆专用轴承及核定一项配件A类;

电车线、承力索。

附件5:

铁路局承担国产机客车大修单位表

一、允许承担国产机车大修单位

柳州机车车辆厂

昆明机车厂

宝鸡机车段

二、允许承担国产客车大修单位及品种、数量

柳州机车车辆厂

客车800辆

沈阳客车厂

客车400辆

广州机保段

发电车(限本局配属15辆以下)

广州车辆段

25A型客车(限本局配属)

北京车辆段

25A型客车

天津车辆段

25A型客车

西安车辆段

25A型客车

上海车辆段

25A型客车

杭州车辆段

25A型客车

昆明东车辆段

25A型客车

责任编辑:孟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