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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劳动合同诈骗如何索赔

2018-08-20 10:04:49 来源: 佰佰安全网 1669人阅读
导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那么,遭遇劳动合同诈骗如何索赔呢?

遭遇劳动合同诈骗如何索赔

2004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2004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遭遇劳动合同诈骗如何索赔呢?

佰佰安全网小编了解到,此案涉及了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两个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接下来该怎么处理因无效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呢?法院审理认为,刘志刚虚构自己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的身份,骗取郑州航院按照博士生待遇给其4万余元的安家费及工资,其向被骗单位出具的是“收条”而非“借条”,后又继续向被骗单位提出高额的安家费、科研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要求,足以证明刘志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劳动关系是一个不被保护的假关系,应返还和承担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因此,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决刘志刚3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以上就是佰佰安全网为您整理的遭遇劳动合同诈骗如何索赔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同时,小编友情提醒,遭遇劳动合同诈骗的任意一方,在了解被欺诈后,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稍后,我们介绍劳动合同诈骗行为及维权方法,欢迎关注这部分职场诈骗防范小知识


责任编辑:邹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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