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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医托,就是冒充医生或者护士身份,通过手机社交软件,将患者哄骗到同一集团的私营医院进行治疗,从而获取相应提成的医疗骗子,其实质就是集团化、“一条龙”式医疗骗局。“网络医托”在患者到诊后可从相应医院拿到100-300元/人的提成,而医院平均从每名患者身上“开发”诊疗费用达6000元。

在这些医疗咨询企业当中,网络医托有个专用的名字叫“新媒体咨询”,从事的岗位就是假扮医生,通过QQ、微信、陌陌、遇见、比邻、微聚等聊天软件“勾搭”患者,拉他们进入公司合作的北京建国、长虹、曙光、同济4家男科医院进行治疗,“病人”到诊后会收到相应提成。一些莫须有的疾病,往往要让患者拿出上万元。

“不用全麻,做完手术就可以回家!”,每逢做较大的整形手术时,患者多数是既想做又想省去住院费用,还不愿听到自己的手术比较大。所以有些医托们就以“不用全麻,做完手术就可以回家!”为由吸引客人。其实他们打出这样的幌子原因有两个,一是实实在在的冒险,由中华医学会主编《整形外科操作规范》明确规定哪些手术是需求住院,哪些是需要留院观察的,如果他们具备住院条件而视规定于不顾那不就是冒险吗!二是他们不具备住院条件,而又不敢承认这一点,才使出既满足了客人又掩盖了自己“先天不足”的办法,表面上却给人以省钱省时的假象。

一位现身说法“某位医生或某个机构做得很好”,另一位也来迎合,让其他不明真相的都以为他们做得好。这种手法在各大网站整形美容网络里很多见。

从本月开始,将用一年时间在全国范围打击“黑诊所”、美容院行医、承包科室、“医托”行骗等非法行医行为。

本月起,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国家食药总局等6部门联手在全国范围打击“黑诊所”、美容院行医、承包科室、“医托”行骗等非法行医行为。同时,将设立投诉热线电话:12356接受举报。

记者在部署专项行动的会议上了解到,行动从本月开始,为期一年。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在会上说,近几年来,个别地方“黑诊所”死灰复燃,“医托”形成链条骗取群众救命钱,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卫计委将会同公安机关出重拳打击违法行为,配合查处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

国家卫计委综合监督局局长薛晓林介绍说,此次行动主要打击“黑诊所”、“游医”等无证行医行为,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医托”行骗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在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在城市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薛晓林说。

如今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医疗机构的网络平台还没有达到普及的程度,正规医院的网上就医服务,远不如“网络骗子”发展得快而广,有些医院至今没有尝试网上看病服务,还有的地方政府明令禁止医生通过网络给病人看病。当然,事关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谨慎和稳妥也无可厚非。可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日新月异,网络对人类生活的介入程度已经越来越深,电脑屏幕前,是另一片巨大的“患者市场”,这就给了“骗子医生”可趁之机。“网络就医”是一种全新的就医方式,新生事物的成长和成熟总要经过一个曲折的过程。其实,不管医院敢不敢,医生愿不愿意,这都是互联网时代不可阻挡的新趋势,美国的网络医疗已经存在了十年,也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

对“网络医托”的整治,矛头更应直指其背后的民营医院和医疗机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对以“医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患者的医疗服务机构,有关部门须加强监管与惩戒,应尽快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医托”及其背后的医疗机构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及执业方面的查处。唯有如此,才能切断其同盟背后的利益链条,铲除其得以滋生的土壤,将其从根上清除。同时,规范医疗机构的广告宣传也至关重要,要严管严查网络医疗广告的注册审批。同时,应尽快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堵住“网络医托”非法牟利的通道,并在法律层面予以严厉打击。

整治“网络医托”是个持久战,既要治标,更要对症下药地治本。需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尤其要加大优质医疗资源的供给,推进和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并将其落到实处,均衡和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结构,改变优质医疗资源过于集中的现象,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此外,要完善立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堵住监管的各种漏洞,多部门更加有效地联动执法,才能构建公平良性的就医秩序。同时,有关健康的宣传教育也不可或缺,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普及医学常识,提高百姓对疾病的正确认识,引导患者理性就医和科学就医。

患者可请求两种赔偿。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8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在网络医托侵权案件中,最主要的责任方式应是赔偿损失。网络医托造成患者人身和财产损失,并且对患者的精神造成损害,因此患者可以在要求弥补损失的同时提出抚慰性损害赔偿。

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抚慰性损害赔偿不同的是,惩罚性损害赔偿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仅仅规定了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因此对网络医托并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据此可知,通过《侵权责任法》,患者可以请求行为人赔偿其实际损失和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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