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是医院的医疗事故。相反你可以提出诉讼,要求医院赔偿你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
虽然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不能完全避免“再怀孕”情况,但实施绝育手术后使原告再次怀孕,给其造成了身体和精神的损害。原告和被告应分担民事责任。原告后期治疗费尚未发生,待确定后可另行主张。被告给予的经济补偿,应包括原告剖腹产及双侧输卵管结扎手术费和后来因人工流产所支付的医药费。
清宫没有彻底干净,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任何手术治疗都有失败可能性,及时检查和再次清宫治疗就好。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只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才能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
2、误诊的可能性大点,但是误诊还是要考虑很多客观因素,例如当时的科学发展水平,医疗器械水平,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特殊而又复杂少见的疾病难于适时明确诊断等等,只有在客观上能够诊断出而没有或者诊断错误的,构成误诊,就算构不成医疗事故也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索赔。
3、你们第二次去那家医院,是否因为有新设备才诊断出,还是设备是老样子,只是人不同,如果是后者,应该是误诊。
羊水栓塞是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进入母体血循环引起的肺栓塞导致出血、休克和发生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一系列病理改变。是严重的分娩并发症,产妇死亡率高达70%-80%。也可发生于早孕大月份钳刮术时,但病情缓和,极少造成产妇死亡。由此可知,羊水栓塞是产科并发症,临床不易控制,后果严重死亡率较高,但是不能因此一概认为“羊水栓塞”就属于医疗意外。羊水栓塞是否构成事故,主要看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其与羊水栓塞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应属于事故,反之,如果羊水栓塞是由于产妇自身原因导致的,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失,则不属于事故。 可以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看鉴定结果。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那么,药物过敏属于医疗事故吗?就让佰佰安全网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在医学上,青霉素族药物引起过敏反应的发生率,属于各类药物过敏反应的首位,而且以过敏性休克发生率最高,因此在临床用药时必须按规定正确进行过敏试验,即通常所说的皮试,但该例患者却在进行皮试时因过敏引起喉痉挛、窒息、过敏性休克而死亡,实属预料不及
药剂处方的医疗事故有哪些。下列情形,应认定为药剂科医疗事故:
1、因将标签不清或无标签的药品发出而引起严重后果的。
2、借故推诿、拒发急救急需药物,影响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认真贯彻麻醉药品管理条例,不严格管理制度,乱发麻醉药品,导致患者成瘾或引起不良后果者。
4、因不负责、撤离岗位延误发药时间,影响病人及时抢救;
5、不遵守操作规程,错配处方,贴错标签,异药混装,导致患者严重后果的;
6、因制剂质量问题,如质量不合格,药品受到污染等,造成患者严重后果的;
7、工作人员已尽职尽责,但因技术水平所限或缺乏基本知识,在药品制剂、调配和发放过程中失误,明显损害患者身体健康,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认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应负赔偿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你可以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廖某某到甲医院口腔科就诊,甲医院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规为廖某某提供医疗服务,廖某某要求拔除右下第八颗牙齿,医生违反医疗规定让实习医生操作,拔除了廖某某的右下第七颗、第八颗牙齿,侵权行为成立。
廖某某要求甲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公开赔礼道歉,根据法律规定赔礼道歉是适用于公民、法人人格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中,在本案中廖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人格权受到了损害,故不予支持。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廖某某第二磨牙种植义齿修复的费用确定为10000元;拍片费确定为114元。廖某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廖某某没有构成伤残,根据廖某某的年龄及身体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2114元,由甲医院负担。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