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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体制方面的原因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愈演愈烈,追本溯源,与我国现行的医疗体制有关。

1、政府财政对医院补助严重不足

自医改以来,由于政府部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和社会保障作用认识不足、投入不足、监管不力,导致医院的消耗得不到及时和足够的补偿。从某市近三年对卫生行业的投入与实际支出的比例看(2004年为13.5%、2005年14.48%、2006年14.5%),两者差距较大,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淡化,医疗机构的支出和运行费用主要靠医疗服务收费解决,导致患者所需承担的医疗费用过高、负担过重,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还比较明显。

2、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

多年来,因政府忽视了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建设,没有及时为城乡居民办理医疗保险,群众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缺乏制度保障,从而导致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不合理,人员经费、运行经费和发展资金基本上依靠医疗服务收费。另外,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水平不高,医疗救助政策不完善等等,这些都加重了患者负担,一旦治疗效果不佳必然造成医患之间纠纷。据卫生部2003年组织开展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群众有病时,有48.9%的人应就诊而不去就诊,29.6%的人应住院而不住院,群众看不起病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以下5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置:

第一,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医疗设施及公私财物,抢夺、毁损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第二,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第三,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劝说无效的;

第五,其他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经劝阻无效且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卫计委从去年启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订工作,拟修订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能,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的发生等。条例中拟引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尝试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医闹”行为和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通过法律来规制这些行为。

严重的按巜治安法》中寻讯滋事,扰乱社会治安,查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按故意伤人、杀人;故意破坏他人财务罪入刑。

依法沟通医生遇到“医闹”,应用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对此,可举事例很多。如曾有一位40岁男患者因右侧上部第二颗牙齿痛来我院口腔科就医,拔牙后仍然疼痛。医生让其口服卡马西平。后来该患者却因牙齿被拔掉与口腔医生发出纠纷。医务科请我帮助调解,我对他的发病原理进行了详细告知,并举出其他纠纷的例子,这些病例经过医学鉴定均不属医疗事故,于是矛盾自然化解。
揭穿事实真相。

几年前,曾有一位30余岁的女性患者,因左额部阵发、电击样痛半年,左眶上切迹处局限压痛来我院就诊,但该患者拒绝做头部CT检查。临床诊断:左眶上神经痛。患者要求做该神经失活术。术后两个月,她的舅父带领患者及其丈夫等数人到医院闹事。说一个月前,在省会某三甲医院,因头痛做头部CT,发现左额部有个脑膜瘤,做手术后病愈。该患者认为在我医院未查出病情属于漏诊,并要求赔偿其在某三甲医院的一切费用,另外再补偿5000元。我们让她把在我们医院就诊的病历拿出来。上面写着:患者拒绝头部CT检查,并有她的亲笔签名。我指着病历上的签名询问是不是她本人的签名。患者不吭声最后悄悄走了。
借助院外专家。

一、医闹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290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医闹涉及的其他刑事责任

1、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故意伤害罪

(1)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医患纠纷的“多发”,非我国所特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类似现象

医患纠纷的“多发”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医患双方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忧心忡忡。但医患纠纷的“多发”并非我国所特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类似现象。以发达国家为例,根据英国NHSLA受理的医患纠纷投诉统计数据显示,2007-2008年度为5470件,2008-2009年度为6088件,2009-2010年度为6652件,2010-2011年度为8655件,2011-2012年度为9143件。2014年1月21日德国地方医疗保险公司公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约有1.9万起患者死亡事件是因医院方面治疗有误,本可避免的意外事故数量更高,每年平均发生36万至72万起。在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类似现象,墨西哥近年来因为医疗纠纷而对医护人员提起诉讼的案件激增,害怕被诉的心态导致一些医师采取“防御性行为”,如抛弃风险较高的专业,拒绝治疗危重患者,利用医学检查报告和知情同意书作为法律保护手段而非作为医学手段等。我国台湾地区近期的一项统计表明:11%的医师在最近1年里曾遭遇过医疗纠纷,26%的医师在最近5年中遭遇过医疗纠纷,44%的医师在行医生涯中遇到过医疗纠纷,以致医务界惊呼:“即使华陀在世也无法避免44%的医疗纠纷!”。

美国医学研究所1999年发布的报告透露,美国每年约有9.8万人死于可预防的医疗差错,远超过工伤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数,造成损失高达290亿美元。

几乎每个美国医院内都有一个风险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医疗失误。他们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调查有争议的案例,以判断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以及是否有过失。如发现主管医生有过失,他们有权对责任人进行专业处罚,且还要向司法部门报告。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并非只是来自医院,而是来自各个行业,有医院的医生、注册护士以及社区代表、社会工作者、律师等。伦理委员会成立之后,医院的医患纠纷大为减少。

此外,美国的医药费往往由保险公司支付,所以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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