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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佰安全网 > 佰佰知识 > 安全百科 > 医疗卫生 > 医疗垃圾处理

1) 医疗垃圾分类处理避免对人体的损伤,避免二次污染、扩大污染;

2) 医疗垃圾分类处理减少使用化学消毒剂,保护自然环境;

3) 医疗垃圾分类处理缩小浸泡液污染范围,减少对社会、对人民健康的危害,减少医疗废物在医院内运转环节,切断疾病的传播途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产生的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及废药物、药品等医疗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毁型等预处理和处置;无能力处置的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的,必须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

1.直接产生者:做一级处理,既简单处理。如:用消毒水浸泡等。

2.医院指定责任人:做二级处理。如:分装打包等。

3.专职人员:可以是环卫部门或卫生部门指定人员,其职责是做彻底无害化处理。1.专门的塑料袋:黄色的,禁止装生活垃圾,只能装医用垃圾,如敷料等。

2.专门的垃圾桶:黄色的,禁止扔生活垃圾,只能扔医用垃圾,如注射器等。

3.专门的容器: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只能盛装医用垃圾,如化学试剂等。

医疗废物处理流程

一、医务人员按>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内,包装袋和容器应符合。

三、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

四、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

五、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记和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

六、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任意取出。

七、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临时贮存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原则

1、鼓励集中处置,特殊情况下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置相结合。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在废物产生点较密集,产生量较大的区域进行就近集中处置,就近集中处置具有环节单一、监管有效、处理效率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技术成熟的优势,而且可以减少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污染和跨地区污染问题,从整体上改善环境质量。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分散处理,如运输距离太大,或其他情况,需要立即处理时,可以允许在医疗机构内部或该小范围地区建立小型的处置设施。

2、安全处置原则。医疗废物具有高危险性和高传染性,处置工程的建设不能因陋就简,应高标准、高起点建设,分类收集、尽快集中、妥善处置,对必须进行焚烧处置的医疗废物,确保安全化、稳定化、无害化和无二次污染。

医疗垃圾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

这些废物含有大量的细菌性病毒,而且有一定的空间污染、急性病毒传染和潜伏性传染的特征,如不加强管理、随意丢弃,任其混入生活垃圾、流散到人们生活环境中,就会污染大气、水源、土地以及动植物,造成疾病传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在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当今已有多种技术可用于对医疗垃圾的处置,其中高温焚烧处理就能完全保证医疗垃圾的稳定化、安全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环保要求,同时又符合当代医疗垃圾处置的发展趋势。

一、医务人员按类别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内,包装袋和容器应符合。

三、医务人员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包装物或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

四、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

五、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记和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等。

六、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任意取出。

七、医疗废物管理专职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路线运送至院内临时贮存室;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村医疗机构废物处置管理制度,村卫生室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严格分类收集(用不同颜色收集袋)。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弃的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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