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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人身意外事故发生地有哪些是我们要了解的重要知识。近期看新闻,发生了多起儿童意外坠楼事件,让我们做父母的无不触目惊心。这些看似“意外”的坠楼事件背后,大多都有家长的原因在其中。那么儿童出租房意外坠楼房东有责任吗?下面佰佰安全网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儿童出租房意外坠楼一般由小孩的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父母,保姆,或临时托管人)承担责任。只要房东没有照看小孩的事实存在,就没有任何法律义务和责任。除非阳台护栏达不到安全设计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房东应当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幼儿坠楼多发生在寒暑假期里,特别是暑假;年龄以2-6岁的幼童居多。该年龄段幼儿已经能够自主爬行,且活动意愿强,然而他们却没有能力分辨自己是否处于危险的情境中,如果家长疏于照顾就极易造成各种意外伤害。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儿童的监护人监管不力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儿童作为消费者在商场进行消费服务时,商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同时,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儿童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如果监护人没有做好监护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也应该承担责任。

公共场所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场所,面向不特定的群体主体。其性质可以是经营性的,也可以是无偿为公民提供文体娱乐的,而商场作为一种公共场所死三人导致儿童受伤的可能性很大。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儿童在商场因为第三人受到伤害应该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商场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一个补充责任。

如果孩子意外坠楼是因为父母重大疏忽或重大监护不力所导致,那么父母就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幼童坠楼事件频发,其首要而关键的原因在于家长看护不周,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全球儿童安全组织指出,幼儿在成长过程中对世界充满好奇,但对危险却没有足够的认识,喜欢跑跳或者攀爬眺望,因而很容易跌伤。鉴于幼儿的这种年龄特征,父母应做到不间断地看护,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杜绝不安全行为。

家庭看护防护不到位,是少儿坠楼主因。家中有儿童的住宅,应该安装防护栏,保证阳台良好的安全防护性。对住宅来说,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安全问题。不能因盲目追求美观时尚而给房屋留下安全隐患。尤其是家中有小孩子的住宅,安装防护栏就更重要了,除了保证阳台良好的封闭性,同时不要在阳台或窗户附近放置床、桌椅或沙发等家具,以避免小孩子在攀爬时发生意外。

儿童商场坠楼商场如何赔偿要看事故的原因是怎样的,如果是因为商场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儿童坠楼,那么商场就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商场内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儿童受伤的那么商场只需要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儿童的监护人监管不力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儿童作为消费者在商场进行消费服务时,商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同时,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儿童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如果监护人没有做好监护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也应该承担责任。

公共场所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场所,面向不特定的群体主体。其性质可以是经营性的,也可以是无偿为公民提供文体娱乐的,而商场作为一种公共场所死三人导致儿童受伤的可能性很大。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儿童在商场因为第三人受到伤害应该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商场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一个补充责任。

儿童商场坠楼涉及涉及到民事责任有谁承担的法律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商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首先要看护栏的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按照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栏杆的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目前这个高度标准为临空高度24米以下的为1.05米,临空高度高于24米的为1.10米。

其次,要结合商场的安全告知义务伦理责任进行分析。商家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必须要有警示义务。需要警方证实天津大悦城是否有此类标志。

最后,要看商场的事后处理是否妥当。损害发生后,商场是否第一时间采取了必要救治措施,是否及时报警并协助伤者送往医院。

公共场所受到意外伤害的维权问题,首先要分清遭遇伤害的原因缘由,是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还是由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的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伤害或损害。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则要向第三人主张权益;如果是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则向管理人或组者主张权益。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维权。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将侵害损害人和管理人或组织者列为共同被告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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