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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佰安全网 > 佰佰知识 > 安全百科 > 生活维权 > 肖像权侵权

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从司法定义上来看,构成肖像权的侵权行为的定义标准为未经肖像权人本人的同意或者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一般的肖像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授权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作为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以及印刷挂历等,而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人可自行制止,要求侵权人立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而赔偿损失,不能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只能以精神损害为基本,如果对方不予理会也可以向法律寻求救济,因为肖像权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第一百三十九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制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都可以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而除此之外,对公民肖像进行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者利用公民的肖像对肖像权本人进行人身攻击等等,也都是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都会构成侵权。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 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消费者肖像权被侵权的索赔:

消费者肖像权被侵权,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精神损失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肖像权被侵权的维权方法: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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