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佰佰安全网 > 佰佰知识 > 安全百科 > 劳动安全 > 高塔吊

塔式起重机简称塔机,亦称塔吊,起源于西欧。据记载,第一项有关建筑用塔机专利颁发于1900年。1905年出现了塔身固定的装有臂架的起重机,1923年制成了近代塔机的原型样机,同年出现第一台比较完整的近代塔机。

塔吊是建筑工地上最常用的一种起重设备又名“塔式起重机”。以一节一节的接长(高)(简称“标准节”),用来吊施工用的钢筋、木楞、混凝土、钢管等施工的原材料。塔吊是工地上一种必不可少的设备。

1930年当时德国已开始批量生产塔机,并用于建筑施工。1941年,有关塔机的德国工业标准DIN8770公布。该标准规定以吊载(t)和幅度(m)的乘积(tm)一起以重力矩表示塔机的起重能力。

从塔吊行业的发展来看,行业与国家经济、建筑/房地产高度相关,因此,从国家经济走势以及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看塔吊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科学意义。

1、 按企业特征编号方式编制的型号

用塔吊应为档次的首字母TC,代替标准规定中的类组代号,后面加塔吊的最大幅度,再加最大幅度状态下的起重量。比如TC5610、TC6012、TC6015、TC6517、TC7013等等。

2、 按标准规定编号方式编制的型号

由类组代号、型式、主参数代号等方面组成,其中类的代号是Q,表示起的意思,组的代号是T,表示塔的意思,型的代号有四种,其中代号Z,表示上回转自升式,代号G,表示固定式,代号P,表示内爬式,代号S,表示下回转自升式,而主参数代号一般是指公称起重力矩,举例有QTZ1000、QTZ63、QTZ78、QTG600等等。

3、 按波坦技术编号方式编制的型号

由塔吊最大臂长+单绳最大吊重+最大幅度时双绳最大吊重数值+设计改进型组成。塔吊最大臂长代号有四种,代号F表示最大臂长有50米,代号H表示最大臂长有60米,代号K表示最大臂长有70米,代号M表示最大臂长有80米。最大幅度时双绳最大吊重数值有两种,当数值为2吨时,用数字0表示,当数值3吨时,用数字3表示。

至2021年7月,价格在80万左右。

选购塔吊首先要确定塔吊的起重量、起升高度、和回转半径。然后根据所需型号才能确定价格。如果资金不足,还可以去租赁。一般每月1万元左右。塔吊属特种设备,需要市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安装许可证,安装者也必须有安装资质。自己是不能安装的。

塔吊是建筑工地上最常用的一种起重设备,以一节一节的接长(高),好像一个铁塔的形式,还叫塔式起重机,用来吊施工用得钢筋、木楞、脚手管等施工原材料的设备。是建筑施工一种必不可少的设备。塔吊上面还安装的有一个防碰撞系统,这样塔吊在工作的过程中也不会彼此影响。

吊塔的分类有很多,按有无行走机构可以分为移动式塔式塔吊和固定式塔吊;按起重臂的构造特点可分为俯仰变幅起重臂(动臂)和小车变幅起重臂(平臂)塔式塔吊;按塔身结构回转方式可分为下回转(塔身回转)和上回转(塔身不回转)塔式塔吊;按塔吊安装方式不同可分为能进行折叠运输,自行整体架设的快速安装塔式塔吊和需借助辅机进行组拼和拆装的塔式塔吊;按按有无塔尖的结构可分为平头塔式塔吊和尖头塔式塔吊。

主体框架部分是整个塔吊的主体支撑部分,它主要通过钢桁架组成,并且彼此连接起到最大的受力作用;回转装置位于桅杆部分的顶部,它可以让起重机进行360°的水平旋转,并由电机提供动力;操作室很好理解,几乎所有的起重机都需要进行人为操控;起重臂和反动臂配合使用。

完成基本的装配后,液压油缸框架会嵌套在主体部分,并由液压卡钳固定住,然后安装控制室、起吊臂等等,最后一个基本的塔式起重机就完成了。(注意,主控制室和起吊主体是共同配合在液压油缸框架中的)

随着高度的上升,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增加新的主体框架时,工人们便会在平台上对新框架进行增高固定,最后安装好螺栓并带上插销完成塔吊加装。只要有新的高度需求,塔吊起重机便会在后面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加装。

1、 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标准节连接螺杆每星期必须检查紧固(拧紧)一次。

2、 塔吊外观要经常检查,结构部位连接、电气装置、传动机构磨损及钢丝绳磨损状况要做好记录,如有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或及时修理、更换。

3、 吊装前要空载运行检查起重、回转、行走等机构以及制动器、限位器、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常施工(起吊物体)。

4、 司机与指挥者之间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防止误操作。

5、 司机要了解起吊物重量,不得超载运行。

6、 塔吊作业时,吊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司机吊物时,尽量避让人群,吊物不得在人群上方经过。

7、 司机在起升、降落过程中应鸣声示意。

8、 坚持“十不吊”原则,禁止斜拉或提升埋在地下物件等。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