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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一直联系,关系也很好。王某由于做生意向李某借了5万元,承诺1年后还给李某。李某碍于情面,并没有主张王某写欠条。结果1年后,王某并没有将钱还给李某。李某多次索要没有结果便起诉到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但是由于李某未能提供借款的证据,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的5万元债权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正是因为李某与王某关系好,李某相信王某,没有按正规的程序办理借款,才导致李某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佰佰安全网小编提醒:人们在借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签订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另外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4、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一)民间借贷关系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转移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货币的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关系通常以借款合同、借条等形式来体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最主要的特点是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2013年7月9日,同村的杜某因翻盖新房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载“今借同村马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人:杜某。2013年7月9日”。还款期限届满后,我屡次找到杜某要求还款,杜某都以没钱为由搪塞我。我准备到县法院起诉杜某,谁知借条原件不慎丢失,只有一份复印件。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借贷事实吗?

马某某读者:我国在当事人举证上实行的是“原件、原物优先规则”,要求当事人举证和收集原始证据,但并未排除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不会机械的以当事人之间的借条原件存在与否认定借贷事实。即便当事人之间原始的借条丢失,只要有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达到证据占优势或者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可证明借贷事实存在。若借款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归还借款,则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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