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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购买车票,地铁运营公司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双方建立客运服务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客运服务合同建立后,合同双方应遵守约定,履行义务,乘客买票上车,地铁运营公司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一旦无票乘车,就构成合同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由此可知,地铁运营公司加收票款是有法律依据的,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小编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加收票款应当被理解为违约金。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因此,地铁公司可以要求逃票乘客支付票价,认定时,可以按照地铁最高票价制定罚款金额,是合法行为,同样的情况,如果乘客已经购买了车票,但是由于地铁公司的原因,不能提供运送服务,也应该实行退款或者赔偿。

面对层出不穷的逃票行为,国内地铁公司也是伤透了脑筋,罚款是标配(北京最高罚款额达1000元),此外有的将逃票者尊容在官方微博公布(上海)、逃票行为影响个人信用(广州、深圳、南京等),不管用什么招,管用就好,对于逃票行为就要出点狠招。地铁逃票确实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一个人逃一次票虽然只有区区几元,对地铁公司来说,小数怕长计,一个月、一年下来,就是一个大数目。对于逃票者个人来说,关乎个人诚信,也不只是几块钱的小问题。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恶慢慢累积也会变大,对地铁公司、对社会就是这样。

地铁罚款是仅限与民事违约,不属于行政处罚。大家要诚信守法,文明乘车,不要逃票。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地铁站逃票后被罚款应该属于合同违约的罚金,即你乘坐地铁,就和地铁公司建立了一种实际的买卖合同关系。乘客付钱购买乘坐地铁的服务,地铁公司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在这个合同关系中,买卖双方意见一致,构成事实合同。如果乘客逃票的话,就是享受了地铁公司提供的服务,但是没有支付相应的价款,属于违约。

逃票是诚信问题,是道德问题。乘坐地铁,购买车票是常识,不购买逃票乘坐地铁,就是不诚信、不道德的行为,必须受到谴责。

地铁逃票不仅会被罚款,还会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逃票者以后的生活和工作等极为不利。

逃票一事虽小,造成不良信用记录这事儿可不容小觑。目前,已有上海、深圳、杭州等城市将地铁逃票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有地铁逃票行为的乘客不仅要付出加倍的经济代价,还会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留下诚信污点。

诚信对个人的重要性:

一、 诚信是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诚信要求人们以求真务实的原则指导自己的行动,以知行合一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在现代社会,诚信不仅指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业诚信,而且也包括建立在社会公正基础上的社会公共诚信。

二、 诚信是个人与社会、心理和行为的辩证统一

诚信本质上是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或者说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合一,是道义论与功利论、目的论与手段论的合一。人们如果不讲诚信就无法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也很难取得长久而真正的利益。我们主张既把诚信的讲求视为一种谋利和促进发展的手段,又把诚信的讲求视为一种神圣的使命和内在的义务,使诚信的讲求既崇高又实用,既伟大又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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