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佰佰安全网 > 佰佰知识 > 安全百科 > 老人安全 > 老年代步车上牌

近期,国家终于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现在国内某一省份要求2018年之前,全部上牌完毕。

1、老年代步车的尺寸要合格,车身长不能超过3.5米,宽不能超过1.5米,高不能超过1.7米。

2、老年代步车的速度不能超过70KM/小时,车辆速度低于20KM/小时的时候必须要有提示声音。

3、车身重不能超过750KG。

4、蓄电池不能超过车身重量的30%。

5、主驾驶需配备安全气囊,安全带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对老年代步车市场起到了正面引导的作用。

不过从外观的角度来说,老年代步车的外观还是很有风格的,比一些传统的汽车有创意多了。各种豪车版的老年代步车也是层出不穷的。

驾驶这种车辆的司机一般都没有驾照,也就意味着对于交通规则和其他的一些规定并不是非常熟悉,所以经常会在路上乱开,影响原有的交通秩序。有的人认为这种车辆能够很好地满足老年人的日常所需,让他们也能方便自主地出行,所以值得倡导。但是有的人则认为这部分车上路之后会带来一定的隐患,所以一直主张应该进行相应的限制,否则会危害到大众的安全。

之前的时候国家一直都没有相关规定,但是现在却出台了一些政策。这种老年代步车能够合法上路,但是同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则。首先一点就是对于尺寸的要求,车长和宽分别在三点五米和一点五米之内,不能是那种体型过大的电动四轮车。第二个则是对于重量的要求,不能够超过七百五十公斤。

第三个是对于速度方面的规定,一方面时速不能够超过七十公里,另一方面则是时速低于二十公里时一定要对周边车辆进行提示,避免意外的发生。最后一个方面是需要对主驾位置配备安全气囊和安全带,这样能够更好地保障驾驶者的安全。

北京电动车上牌包括老年代步车的,配合《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也进行了修订。其中,对动力驱动三、四轮车的管理规定进行了完善。《办法》明确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北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

从一线交警处了解到,明确老年代步车的机动车属性,为事故认定降低了难度。但是,由于本市针对这类车的管理办法仍在研究中,尚未出台,路面执法仍然存在着困难。

对于如何确认具有驾驶资格,何种规格车辆可以合法上路行驶,国家真心应该出台一个法规,往往都是出现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又开始集中整治几天。我们这里基本上都是评选全国文明城市的时候整治那么几天。然后就没人管了。第三。按我自己的理解。55岁以上,6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老人可以考取驾驶老年代步车的驾照。现在好多驾驶老年代步车的自己眼睛花,反应慢,对现有的交通规则还停留在步行过马路闯红灯的阶段。完全没有交通安全意识。违法成本太低,而且不容易追责。

老年代步车一般去交通所办理,要按照正规流程。

只要符合要求的老年代步车才能上牌:车辆长度需要在3.5米内,宽度在1.5米内,高度不超过1.7米,重量要求不超过750kg,蓄电池重量不超过车重的30%,速度不能超过70km/h,时速低于20km/h时需要向周边车辆进行提示,主驾驶位配备安全带和安全气囊。

根据我国交通法规定,这种老年代步电动车速度超过20km/h,车辆重量超过40公斤,都定为机动车,因此驾驶证归为小型自动挡准驾范围。老年代步车上牌流程与机动车上牌流程相似,具体流程如下:

1、带上机动车合格证、购车发票、一致性证书、身份证等先关证件,当然多带以备无患。

2、经过车管所对车辆上述要求进行检验,对达到要求的老年代步车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一般老年电动代步车是由蓄电池、电动轮毂、控制器、充电器四大件和车体部分组成。对于安全性有更高要求的生产厂家,则根据汽车的设计思路进行整体设计,整车一般分为电力供应系统、前桥、后桥、控制器、车架等几部分。老年代步车统一规定最高车速为20km/h。

国家明文规定,四轮代步车需要上牌照,甚至要考驾照,不过这个政策主要针对的并非是全部的四轮代步车,而是针对时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体重超过50公斤的电动摩托车,像普通的四轮代步车和老年人使用的代步车都不在这一范围之内!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明确强调“低速电动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

低速老年电动车因质量无人监管,粗制滥造,事故频出。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这种车辆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也无法取得汽车牌照,按规定不准上路行驶,所以根本没有考代步车驾驶证的地方,可以说代步车都是无证驾驶。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