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参与雨湖区响塘镇一非法化工厂生产废水倾倒。明知该化工厂生产废水有刺激性气味,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金某某仍与熊某某、肖某某一起,先后5次共计倾倒废水44吨
2015年2月3日上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金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当庭判处他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据悉,这是湘潭市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
2014年4月26日至5月5日,金某某参与雨湖区响塘镇一非法化工厂生产废水倾倒。明知该化工厂生产废水有刺激性气味,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金某某仍与熊某某、肖某某一起,先后5次共计倾倒废水44吨。经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这家非法化工厂生产废水pH值达到12.7,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12.5,属于强腐蚀性危险废物。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苯4.1mg/L,超标40倍,已严重污染环境。
据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受污染的地方已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污染环境罪量刑门槛降低
首先,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
第二,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第三,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另外,在司法解释当中还规定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解释》还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废物等。
责任编辑:孟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