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金山区殡仪馆原主任王某受贿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在案退赃款人民币八万元予以没收。
9月26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金山区殡仪馆原主任王某受贿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在案退赃款人民币八万元予以没收。
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金山区殡仪馆主任期间,利用自己负责该馆展示楼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个体工程承包商盛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在因违纪问题接受监察机关调查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金山区殡仪馆任职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法庭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金山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金山法院受理的首例由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金山区纪委监委、区民政局、区建交委、张堰镇政府等单位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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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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