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胎盘早剥严重吗?

胎盘早剥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很少听到这种疾病,但是这确实以后只能够令孕期的女性极具恐惧的疾病,因为如果出现了胎盘早剥,就意味着宝宝和孕妇都会有危险,那么引发胎盘早剥的原因是什么呢?胎盘早剥严重吗?佰佰安全网来普及相关的孕妇分娩小知识

什么是胎盘早剥?

妊娠20周后或分娩期,正常位置的胎盘在胎儿娩出前,部分或全部从子宫壁剥离,称为胎盘早剥。轻型胎盘早剥主要症状为阴道流血,出血量一般较多,色暗红,可伴有轻度腹痛或腹痛不明显,贫血体征不显著。重型胎盘早剥主要症状为突然发生的持续性腹痛和(或)腰酸、腰痛,其程度因剥离面大小及胎盘后积血多少而不同,积血越多疼痛越剧烈。

胎盘早剥的原因

胎盘早剥原因是什么?这一点值得大家注意,因为胎盘早剥带来的麻烦大,严重损害大家的身体和精神,想要避免疾病导致的不必要危害发生,大家需正确的了解胎盘早剥原因,并且积极寻求正确的措施处理,以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胎盘早剥的发病机理尚未完全阐明,其发病可能与以下因素有关:

1、血管病变 胎盘早剥孕妇并发重度妊高征、慢性高血压及慢性肾脏疾病,尤其已有全身血管病变者居多。当底蜕膜螺旋小动脉痉挛或硬化,引起远端毛细血管缺血坏死以致破裂出血,血液流至底蜕膜层形成血肿,导致胎盘自子宫壁剥离。

2、机械性因素 外伤(特别是腹部直接受撞击或摔倒腹部直接触地等)、行外倒转术矫正胎位、脐带过短或脐带绕颈、在分娩过程中胎先露部下降,均可能促使胎盘早剥。此外,双胎妊娠的第一胎儿娩出过快或羊水过多于破膜时羊水流出过快,使子宫内压骤然降低,子宫突然收缩,也可导致胎盘自子宫壁剥离。

3、子宫静脉压突然升高 妊娠晚期或临产后,孕产妇长时间取仰卧位时,可发生仰卧位低血压综合征。此时由于巨大的妊娠子宫压迫下腔静脉,回心血量减少,血压下降,而子宫静脉却瘀血,静脉压升高,导致蜕膜静脉床瘀血或破裂,导致部分或全部胎盘自子宫壁剥离。

胎盘早剥严重吗?

胎盘早剥往往发病急、进展快,对母儿有生命威胁,是妊娠晚期的一种严重并发症。那么胎盘早剥会引起什么严重后果呢?

(1)胎儿宫内死亡:如果剥离面积大,出血多,胎儿可因缺血缺氧而死亡。

(2)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严重的胎盘早剥时剥离处的组织可释放大量组织凝血活酶进入母体血液循环,激活凝血系统,长时之后,凝血因子消耗过多,是妊娠期发生凝血功能障碍最常见的原因。

(3)产后出血:胎盘早剥内出血急剧增多时,血液侵入子宫肌层,导致收缩力减弱,可造成短期大量出血,严重时需要切除子宫。

(4)急性肾衰竭:大量出血使肾脏灌注严重受损,出现急性肾衰竭。

(5)羊水栓塞:羊水可经剥离面开放的血管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其中的有形成分栓塞肺部血管,凶险异常,抢救成功率低,死亡率百分之60以上。

对胎儿,除了引起宫内急性缺血缺氧,还能造成新生儿窒息、早产、胎死宫内,因胎盘早剥造成的胎儿和新生儿死亡率为百分之11.9。新生儿即使存活,也可能遗留明显的神经系统发育缺陷、脑性麻痹等严重后遗症。

胎盘早剥如何治疗?

胎盘早剥分为轻型和重型,轻型胎盘剥离面小,出血量少,以外出血为主,重型胎盘剥离面大,出血量大,以内出血为主。轻型胎盘剥离容易治疗,孕妇住院一段时间,坚持治疗,胎盘很快就恢复原位。若宫口已开,则滴催产素缩短产程,让胎儿提高出生。若孕妇病情严重,行剖宫产术。若孕妇患有疾病,突然出现心血不稳、血压下降、心搏过速的情况,应进行紧急处理。

胎盘早剥的处理原则是立即终止妊娠、纠正休克、减缓症状,防治并发症。终止妊娠的方法取决于胎盘早剥的轻重程度。若为轻型胎盘早剥,则使用催产素缩短产程;若为重型胎盘早剥,要先观察孕妇病情变化,观察孕妇宫底是否升高及其他情况。若情况良好,则立即剖宫产取出胎儿。若情况较差,则应用宫缩剂,防治DIC。特殊情况下,行子宫切除术。

胎盘早剥如何预防?

1、定期产检:妊娠期有高血压疾病、慢性高血压、肾脏疾病的孕妇,需加强妊娠期管理,定期产检,若有异常症状出现需及早就医。

2、适当运动:妊娠晚期或分娩期,孕妇应做适量的运动,避免长时间仰卧,还要注意避免腹部外伤。

3、医护处理:若孕妇需行人工破膜,应在宫缩间歇期进行;羊膜腔穿刺应在B型超声引导下进行,以免误穿胎盘等。

上述几方面是佰佰安全网对胎盘早剥严重程度做出的介绍,要求大家准确的了解疾病,并且还要积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找到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法,这样才能够帮助大家尽早的了解这种疾病,还能帮助大家找到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法,规避疾病危害。


责任编辑: 陈淼琪

科普

科学知识改变你我生活普及安全畅享平安幸福

佰佰安全网原创出品公众号: bbanqw

二维码
推荐 2
收藏 0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